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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推动工业经济稳增长促转型八条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7/1 18:34:52
来源:市人民政府
  关于2016年推动工业经济稳增长促转型八条措施的通知
 
  厦海政〔2016〕109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相关企业: 
 
  为推动我区2016年工业经济稳定增长,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鼓励企业增产增效 
 
  (一)增产用电奖励 
 
  对单位产值耗电量同比下降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根据2016年企业季度工业产值同比增长10%-20%、20%-30%、30%(含)以上分档,分别按季度同比新增电量给予每千瓦时0.05元、0.1元、0.2元的电费奖励;对2015年全年产值超5亿元(含)的大企业,或规上生物医药、电子信息企业,奖励标准对应分别提高至0.1元、0.2元、0.3元。对每家企业的年补助金额最高200万元。 
 
  (二)鼓励企业规模上台阶 
 
  对2016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亿元(含)以上且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10%,或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在10亿元(含)以上且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5%,按照主营业务收入增量的0.6%给予奖励,最高限额500万元。 
 
  二、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经核准或备案、当年技术改造设备投资额超100万元(含)的项目,按企业当年技术改造设备投资额的8%予以补助,最高补助金额200万元。 
 
  对符合技术改造设备投资额要求的企业,如属于2016年年产值超5亿元(含),或生物医药产业、电子信息产业的规上工业企业,补助标准提高至企业当年技术改造设备投资额的10%,最高补助金额300万元。 
 
  2016年度对单家企业技改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三、支持企业融资 
 
  对辖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融资担保费,按实际支付给辖区内担保公司按融资担保费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可获得担保费补贴最高限额30万元;给辖区外本市内担保公司融资担保费的按3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可获得担保费补贴最高限额20万元。 
 
  单家企业每年获得的担保费补贴最高限额为30万元。 
 
  四、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一)实施展位费补助 
 
  积极组织引导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参加国内外专业性、综合性的重点展会和行业推介会。对积极参加政府或行业组织举办的各类展会,展会举办地在厦门的,按展位费的30%给予补贴;展会举办地在厦门以外的,按展位费的50%给予补贴。对其它自行参展的企业按展位费的20%给予补贴。 
 
  每家企业每次参展补贴最高限额2万元,每年参展补贴最高限额6万元。 
 
  (二)企业销售年会补贴 
 
  鼓励2015年产值亿元(含)以上的工业企业,在海沧辖区举办企业销售年会,经备案,对产值1-5亿元(含5亿元)的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对产值5-10亿元(含10亿元)的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对产值10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 
 
  (三)支持企业参与重大项目招投标 
 
  鼓励2016年全年产值超5亿元(含)工业企业或规模以上生物医药、电子信息工业企业参与大型工程项目招投标或政府、企事业单位采购项目招投标。对参加省外集中采购、单个品种在同一省份销售、合同总价1000万元(含)以上的生物医药企业,按照合同总价的3%给予奖励,单个品种奖励金额最高100万元;对中标合同总价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其它行业企业,按照合同总价的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100万元。单家企业年奖励金额最高300万元。 
 
  (四)支持企业扩大出口 
 
  对辖区内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实际缴纳保费的25%给予补贴;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委托保险公司开展资信调查产生的费用给予40%的补助。对每家企业的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 
 
  五、鼓励企业节能减排 
 
  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项目核准或备案后,根据节能减排成效,按照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15%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企业年补助金额最高20万元。但对2015年年产值超5亿元(含)工业企业,或规上生物医药和电子信息工业企业实施的节能减排项目补助标准上限提高至最高40万元。 
 
  六、推动集约节约用地 
 
  对符合我区产业布局,区外迁入或新注册工业企业在2016年度由政府引导至区内空置厂房进行生产的招商引资工业项目予以厂房租金补助,按其当年租用厂房后新购置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租金,补助金额最高5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年度租用区内空置厂房的租金总额。同时,对区外迁入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其当年租用厂房后给予一次性10万元搬迁补助。 
 
  七、鼓励企业品牌质量创新 
 
  继续对辖区工业企业实施商标品牌扶持奖励政策。对获中国驰名商标或国家级知名品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获省级名牌产品或省级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获市级著名商标或市优质品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只能享受创建国家、省、市不同级别商标品牌各一次。获得国家、省、市质量奖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只能享受质量奖奖励一次。 
 
  八、鼓励企业转型升级 
 
  鼓励工业企业邀请专业顾问咨询公司对工业企业实施全面诊断和深度辅导、帮助企业转型升级和提高企业运营管理水平。经批准参加全面诊断和深度辅导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对企业实际支付的全面诊断和深度辅导费用给予50%的补助,每家企业三年内最高补助55万元。 
 
  九、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适用于工商注册地在我区,且产值统计和区级税收归属我区的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以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为准。 
 
  (二)本通知除第二条“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之外,其他条款的补助金额累计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区级税收留成。 
 
  同时,我区同类扶持优惠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且不重复享受。 
 
  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工业企业选择享受本通知除第二条“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以外的扶持奖励,在企业区级税收留成限额内,不重复享受我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扶持政策中相关的经营贡献奖励。 
 
  (三)招拍挂取得项目用地的企业如未达到招拍挂条件的产值、税收等产出要求则不予执行本通知规定。 
 
  (四)本通知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不重复享受。 
 
  (五)凡我区财政支持的与投资有关的项目,企业均须按照《统计法》要求,向统计部门填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表,未按照要求填报的,不得申领相关扶持资金。 
 
  (六)本通知中因同类事项企业同时享受市区扶持奖励政策的,本通知中的扶持奖励金额包含市级对企业扶持奖励中通过财政体制结算由区级财政承担的扶持奖励金额,区级承担市级和本区两部分合计不超过本通知最高限额。 
 
  (七)对于工业稳增长政策措施,企业须在次年度内申报兑现完毕。 
 
  (八)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扶持奖励资金的企业,所得扶持奖励资金予以收回,并取消其以后三个年度申请扶持奖励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九)本通知由海沧区经济贸易发展局负责解释。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自2016年1月1日至发布之日前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参照执行。本通知涉及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失效后,相关措施在其他文件中有规定的,依据其他文件继续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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