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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关于征选专业投资管理机构组建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基金工作的预通知

发布时间:2016/7/5 15:08:17
来源:市发改委
关于征选专业投资管理机构组建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基金工作的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推荐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6〕1509号),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选专业投资管理机构,组建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基金(以下简称“参股基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参股基金组建方案
 
  1、参股基金为创业投资基金,投向处于初创期、早中期且具有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消化吸收再创新属性的创新型企业,且投资此类企业的资金规模不低于参股基金总规模的60%。
 
  2、参股基金主要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领域,并相对聚焦某一领域,如信息产业、生物医药、集成电路、新材料、高技术服务业等。不推荐投资多个产业领域或投资领域不明确的基金。
 
  3、参股基金总规模(各方认缴承诺出资总额,不含拟申请的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出资额)不低于2亿元。其中除各级政府引导基金出资之外的社会出资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60%。
 
  4、参股基金出资人架构清晰明确并真实完整披露。基金出资人需基本落实并出具承诺出资函。出资人对基金出资应自愿且满足本通知有关要求,不支持出资人为合伙企业、各类信托计划/基金,严禁各类非法集资或由出资人代持行为。
 
  5、参股基金出资人中包含地方政府出资的,参股基金主要发起人、托管银行应已基本确定,并已草签基金的相关协议且具有一定数量的储备项目。项目应符合国家发展新兴产业政策导向,并包含拟投资厦门地区的项目。参股基金出资人中不含地方政府出资的,主要发起人应为行业龙头企业。
 
  6、参股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架构建立,设立规范的出资架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参股基金只能委托一家管理机构管理,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运作。
 
  7、参股基金投资厦门地区的资金额度按照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相关管理文件执行,投资期内被投企业总部从异地迁至厦门注册的,视同投资厦门地区。
 
  二、关于申请管理机构主体
 
  1、具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并在参股基金中认缴出资,出资比例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1%,鼓励基金管理机构提高在参股基金中的出资比例。
 
  2、应在厦门市行政辖区内已经注册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或为管理参股基金拟设立新的投资管理公司,并承诺在2016年7月31日前(即参股基金方案向国家正式申报截止期)在厦门市完成基金管理机构的工商注册。
 
  3、申请管理机构正在或曾经管理其他基金的,需说明管理其他基金的基本情况。不推荐同一管理团队(或实际控制人)在国内同时管理多支基金;不推荐对项目无实质决策权的管理机构申报,如在厦门设立分支机构,总部在异地集中决策的模式。
 
  4、对于已在管理国家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基金的管理团队(或实际控制人),在未完成在管参股基金70%投资的,不推荐其继续申报。
 
  5、申请组建的参股基金应接受厦门市政府资金受托管理机构参股基金管理机构,且占比不低于10%,以履行法人治理结构的监管权利。
 
  三、申报工作流程
 
  (一)时间节点
 
  7月20日,有意向发起组建参股基金的管理机构向厦门市发展改革委提交参股基金组建方案,并与发起人签订初步合作意向材料。
 
  7月21日,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和厦门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参股基金组建方案进行评审,申请管理机构参加评审答辩。入选机构落实出资、细化参股基金组建方案、签署相关协议,新组建的管理机构抓紧办理在厦门的工商注册。
 
  7月31日,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和厦门市财政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上报参股基金组建方案。
 
  (二)资料报送
 
  1、参股基金组建方案应真实完整,对于在申报过程中出现隐瞒、弄虚作假等情况的申请管理机构和出资人,将视情况取消其申请资格;恶意违约、欺诈行为,将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法规作出处理。
 
  2、请申请管理机构明确主要投资领域,参照附件格式编制参股金组建方案,一式八份,于2016年7月20日报送市发改委。
 
  联系人:王婷  电话:0592-2896137
 
  地 址:厦门市湖滨北路61号中楼420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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