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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省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印发《福建省计生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7/7 11:16:05
来源:厦门中小在线
关于印发《福建省计生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财社〔2016〕33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计生协会、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
 
  为规范和加强福建省计生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福建省计生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计生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
2016年6月19日
 
福建省计生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计生家庭帮扶工作,推进计划生育与扶贫开发相结合,规范计生家庭小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贴息帮扶长效机制,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计生小额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通过省级公共预算安排,对计生小额贷款借款人开展产业发展、增加收入、脱贫致富项目,向承贷金融机构申请小额贷款资金给予贴息的专项资金。
 
  计生小额贷款借款人是指计生家庭或能够带动计生家庭发展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以下简称借款人)。计生家庭是指依法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
 
  第三条  贴息资金的使用应当坚持政府引导、项目带动、市场运作、程序规范的原则。主要目的是发挥金融机构帮助计生家庭发展的金融杠杆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与服务,积极开展计生小额贷款业务,确保有发展意愿、有发展潜质、有资金需求、有还款来源的借款人获得贷款支持,有效解决资金短缺的瓶颈问题。
 
  第四条  贴息资金由省财政厅、省计生协会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负责贴息资金的管理和政策研究,会同省计划生育协会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
 
  (二)组织贴息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绩效评价工作;
 
  (三)监督贴息资金支出活动,并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省计生协会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贴息资金业务管理制度;
 
  (二)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贴息资金支出预算;
 
  (三)负责对申请使用贴息资金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执行已经批复的贴息资金支出预算,监督贴息资金的使用;
 
  (四)提出贴息资金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
 
  第五条  设区市计生协会负责指导辖区内贷款贴息的政策宣传、业务指导,并负责对各县(市、区)申请使用贴息资金申报材料的收集、审核,会同财政部门联文上报。
 
  第六条  使用贴息资金的具体业务由县级计生协会组织实施。
 
  县级计生协会是贴息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组织贴息资金的申报、审核、监督及绩效评价等工作,会同财政部门上报材料。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依据计生协会审核结果,按国库支付有关规定拨付贴息资金。
 
  第七条  贴息资金主要用于借款人发展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其他促进增收脱贫的生产经营性项目或支持计生困难家庭带资入股参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主体经营的贷款贴息,不得用于子女上学、看病、还债等非生产性支出和赌博、放高利贷等违法活动。
 
  第八条  贴息对象如下:
 
  (一)农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计生户;
 
  (二)重点帮扶失独家庭、困难的独生子女家庭和二女家庭,农业部门已建档立卡的计生特困家庭;
 
  (三)能够带动计生困难家庭发展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
 
  第九条  贴息限额如下:
 
  (一)家庭户按每户贷款额度最高5万元,贴息利率不高于5%和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计算贴息限额,限额内按实际执行额度、利率和期限予以贴息,超过部分不予贴息;
 
  (二)在确保家庭户贷款贴息需求的基础上,为能够带动计生困难家庭发展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提供贷款贴息。项目业主每带动一户可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贴息期限最长为1年;
 
  (三)以县级为单位,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贷款贴息总额应当控制在本年度计生贷款贴息总规模的30%以内。
 
  第十条  各级计生协会开展计生小额贷款应当建立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充分协调发挥乡(镇)人民政府、村两委、驻村干部的作用,协助做好融资担保工作。应当利用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担保金或其他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为计生小额贷款提供无抵押担保贷款。
 
  第十一条  省计生协会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地计生家庭情况和各设区市上报的贷款需求,于每年3月底前下达计生小额贷款贴息年度计划,年度计划作为编制下年度贴息资金预算的依据。
 
  第十二条  县级计生协会根据贷款贴息年度计划数分配各乡镇贴息贷款额度,并组织开展年度申报、审核和确认工作,经初步确认的借款人,应当由计生协会在借款人所在地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借款人。借款人凭借计生协会出具的审核确认意见,向经办金融机构办理申请贴息贷款。
 
  第十三条  每年10月31日前,省计生协会会同省财政厅将下一年度贴息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到县级财政部门,下达比例不低于当年贴息资金预算的70%。预算执行年度,省计生协会根据上年度贷款计划完成情况和审核确认结果,将未提前下达的资金,会同省财政厅在省人大批复年度预算后60日内联文正式下达到县级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县级计生协会应当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贷款材料、利息单原件进行审核,经贷款发放金融机构确认后,汇总报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根据计生协会的审核情况,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拨付贴息资金。
 
  第十五条  贴息资金预算执行期间,省计生协会应当按照绩效目标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省财政厅应对绩效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六条  贴息资金应当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七条  各地计生协会应当将计生小额信贷政策、贴息资金政策向社会公开,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申报个人和单位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贴息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补、骗补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市、县级计生协会、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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