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全市性公物拍卖企业的通知
厦商务〔2016〕202号
各拍卖企业:
为做好全市性公物拍卖企业的申报工作,根据《厦门市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若干规定》(厦贸发内贸【2010】428号),参照福建省商务厅《关于组织申报全省性公物拍卖企业的通知》(闽商务流通〔2016〕28号)对全省性公物拍卖企业资格认定的做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16年8月23日前向我局(流通处)提交材料。
二、申报条件
(一)拍卖企业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开展拍卖业务2年以上,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拍卖主管部门组织的拍卖企业年度核查合格;
(二)注册资本和所有者权益300万元及以上,上年度拍卖成交额2000万元以上;
(三)有2名或2名以上国家注册拍卖师;
(四)建立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经营规范,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经营活动记录。
三、申报材料
(一)厦门市全市性公物拍卖企业申请表(附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拍卖企业2名国家注册拍卖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上述材料一式一份。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企业应在复印件上盖章,并将原件提交我局经办人员核对。
特此通知。
联系人:张志勇,电话:5302525。
厦门市商务局
2016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