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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8/24 9:49:12
来源:海沧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海科联〔2016〕0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厦海政〔2015〕170号),特制定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海沧区财政局
 
  2016年8月17日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为落实《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厦海政〔2015〕170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众创空间扶持政策
 
  对在我区注册成立,并评审认定为“海沧区众创空间”(以下简称“众创空间”)的,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从认定的时间算起,同一运营机构在同一年度享受资金支持的总额度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一)认定奖励的标准及申报材料
 
  1、奖励标准
 
  取得区级、市级众创空间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升级为省级、国家级众创空间的,奖励金分别补足至80万元、100万元。
 
  2、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众创空间的工商登记证;
 
  (2)众创空间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众创空间被认定为区级、市级、省级或国家级众创空间的认定文件。
 
  3、众创空间被认定为区级、市级、省级、国家级众创空间,且被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可以申请将认定奖励补足至500万元。按一事一议引进的众创空间,须在合作期满后才能申请本项奖励。
 
  (二)场租补助的标准及申报材料
 
  1、补助标准
 
  对自有或承租场所设立的众创空间,按实际使用面积市场指导价的50%给予场租补助,每家众创空间运营机构每年获得的本项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时间不超过三年。
 
  2、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
 
  (2)场租的支付凭证。
 
  (三)公共软件、公用设备补助的标准及申报材料
 
  1、补助标准
 
  众创空间为丰富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能力而购置的用于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公用设备,可以享受购置费80%的补助,单个机构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补助时间不超过三年。已获上级财政相关补助的,我区将在上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将补助金额补足至购置费的80%。
 
  2、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众创空间购置的公共软件、公共设备清单(包含名称、型号、用途、购置时间、购置金额);
 
  (2)购置软件、设备的合同、发票及其他支付凭证;
 
  (3)已获上级财政相关补助的,须提供补助资金明细及收据。
 
  (四)创业创新活动的补助标准及申报材料
 
  1、补助标准
 
  众创空间主办的各种公益性质的创业活动,按照活动实际直接支出(不包括员工工资等内部管理费用)的80%给予补助,单个机构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众创空间举办创新创业大赛的资料(包含活动通知、议程、签到表、大赛成果、现场照片);
 
  (2)参赛企业名单(包含企业名称、参赛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3)活动各项费用的相关支付凭证。
 
  (五)众创空间团队(企业)孵化成功的奖励标准及申报材料
 
  1、奖励标准
 
  众创空间每成功孵化一个创新创业企业,企业在本区实际注册并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奖励1万元;孵化成功的企业正常运营超过2年的,奖励金补足至3万元;奖励金归属众创空间运营机构。
 
  2、孵化成功的标准
 
  孵化成功的界定标准:入驻众创空间的企业在海沧区独立注册成立公司,视孵化企业行业属性及所处阶段而定,符合以下任意一项即视为孵化成功:
 
  (1)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2)企业开发出产品原型或产品服务,且累计销售达50万元;
 
  (3)企业在孵化期间获得投融资不少于3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资本市场上市。
 
  3、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创新创业企业的工商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创新创业企业的知识产权证书、营业收入、完税证明、投融资证明、并购或上市的证明材料。
 
  (六)台湾创客项目及台湾优秀人才的奖励标准及申报材料
 
  1、奖励标准
 
  本项奖励中所指的台湾创客项目是指主创人员为台籍的创新创业项目,项目应具备自主科研成果、主要产品或服务;所指的台湾优秀人才是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认证证书(由国家或地方各专业技术职能相关部门颁发)的台籍人员。对台湾创客项目,每新增1个,一次性奖励众创空间3万元;对创客项目引进台湾优秀人才的,每新增1人,一次性奖励众创空间1万元。台籍创客在众创空间实际工作时间每年应不少于6个月。单个众创空间运营机构每年可获得的奖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台湾创客项目或台湾优秀人才入驻众创空间协议;
 
  (2)台湾创客项目具备科研成果、主要产品或服务的证明材料;
 
  (3)台湾创业团队简介(含团队负责人简介、创业团队人员清单、台胞证);
 
  (4)台湾优秀人才的台胞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认证证书等认定材料。
 
  二、 创业创新项目和企业扶持政策
 
  (一)创新创业项目的资金扶持
 
  1、补助标准
 
  众创空间内的优秀创新创业项目,在我区初次注册企业,可由运营机构审核推荐,经评审小组确认后,一次性给予10万元创业扶持资金。优秀创新创业项目是指在入驻众创空间后获得种子基金、天使基金或其他融资单项达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每家运营机构每年推荐的优秀创新创业项目(企业)不超过15家。
 
  2、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创新创业企业的工商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众创空间运营机构的审核推荐表;
 
  (3)创新创业项目获得投融资的证明材料;
 
  (4)运营承诺书,承诺将在我区经营5年以上。
 
  (二)落地转化企业的资金扶持
 
  1、补助标准
 
  入驻众创空间的创新创业企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由运营机构审核推荐,经评审小组确认后,可认定为成功落地转化:
 
  (1)企业在海沧区独立注册成立公司,且实缴资本不少于10万元;
 
  (2)企业在海沧区购买、自建或承租厂房或办公用房;
 
  (3)企业年营业收入达500万元以上。
 
  成功落地转化的企业可申请创业资金扶持,扶持资金按照申请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纳税总额海沧区留成部分的100%一次性拨付,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的工商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验资证明;
 
  (2)众创空间运营机构的审核推荐表;
 
  (3)企业购买、自建或承租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
 
  (4)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的完税证明、经有资质的机构审计过的财务报表;
 
  (5)运营承诺书,承诺将在我区经营5年以上。
 
  (三)创业场所支持
 
  1、补助标准
 
  众创空间内的创新创业项目,在本区正式落地转化后,在本区另行租赁场所的,由运营机构审核推荐,经评审小组确认后,对其办公用房(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租金的90%给予补助。落地转化的创新创业企业在本区自主购买厂房或办公用房的,由运营机构审核推荐,经评审小组确认后,对其自主购买的厂房或办公用房(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可按市场租金标准的90%给予购房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获得的本项补助不超过30万元,补助期限不超过三年。
 
  2、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的工商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验资证明;
 
  (2)众创空间运营机构的审核推荐表; 
 
  (3)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经有资质的机构审计过的财务报表;
 
  (4)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购买合同及房屋产权证、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明;
 
  (5)运营承诺书,承诺将在我区经营5年以上。
 
  (四)员工招聘补助
 
  1、补助标准
 
  众创空间内的创新创业企业,每新招聘一名人员并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区政府给予提供人才公寓,人才公寓的申请办法按照《海沧区创客公寓管理运行指导意见》执行。
 
  众创空间内的创新创业企业,每新招聘一名主要人员,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工作满一年,未享受人才公寓且在海沧区无自住房的,给予每人每年7200元的租房、交通补助(每个企业最多不超过5人)。本项补助中所指的主要人员是指在企业中负责运营管理、产品研发、市场营销、人事管理或财务管理的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本项补助由企业统一申请,每人仅限在本区申报一次,补助时间不超过三年。
 
  2、申请租房、交通补助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创新创业企业的工商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受聘员工的身份证、劳动合同;
 
  (3)受聘员工的工资流水单及社保缴交证明。
 
  (五)科技成果转化补助
 
  1、补助标准
 
  众创空间内的创新创业企业,通过网络平台(如:厦门网络大学科技园)引进技术成果转移转化、项目落户本区的,根据交易额给予平台运营商5%的奖励,给予创新创业企业或团队12%的奖励,单个企业或团队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创新创业企业的工商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技术交易合同; 
 
  (3)税务部门出具的技术交易正式发票或市科技局认定的技术合同; 
 
  (4)交易履行真实性承诺书。
 
  三、 专业服务机构补助
 
  1、补助标准
 
  专业服务机构按照《厦门市科创红包管理办法(试行)》(厦科联〔2015〕48号),通过厦门市科创红包服务平台,为我区众创空间内的创新创业企业提供研发设计辅助服务、研发设计外包服务、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科技评估咨询等服务的,经各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审核确认后,按照专业服务机构收取我区创新创业企业科创红包总额的50%给予奖励,每个服务机构最高奖励10万元。
 
  2、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专业服务机构的工商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专业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合同及收款凭证,且需经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审核确认;
 
  (3)专业服务机构收取我区创新创业企业科创红包的凭证,如服务平台相关信息截图、科创红包兑现申请、科创红包奖励收款凭证等材料,且需经众创空间审核确认。
 
  四、申办流程
 
  (一)各众创空间、创新创业企业按本实施细则分别提供各项补助的申请材料,向区科技局申报,经实地核查后,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提出安排方案,报分管科技、财政的区领导批准或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后拨付。
 
  (二)所有申请材料均提交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和骑缝章,且备好原件待查。同时申请多项补助的,相同证明材料只需提交一次。
 
  五、其他事项
 
  (一)海沧区设立专项资金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发展,本实施细则中的扶持经费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对投资规模大、行业影响力强的众创空间或创业创新项目,可按一事一议办理,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区政府研究决定。
 
  (三)各众创空间、创业创新企业应提供真实的申请材料和凭证,如弄虚作假,一经发现,由区科技局负责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资金等措施予以追究,且区科技局在三年内不受理该单位的补助申请。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享受政策的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及创新创业企业必须承诺五年内不得迁出海沧区。对在承诺期内迁出海沧区的企业或所在企业税收不再继续在海沧区缴纳的,自然终止享受本细则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原已享受的补助和奖励应如数退还给海沧区科技局。
 
  (五)本实施细则由海沧区科学技术局、海沧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六)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0月22日。
 
厦门市海沧区科学技术局
 
2016年8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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