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厦门市专利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厦知〔2016〕50号
各相关单位、个人:
为提高社会公众举报专利违法行为的积极性,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氛围,依法打击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举报投诉维权服务工作的通知》、《福建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厦门市商事登记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厦门市专利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专利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厦门市知识产权局
2016年8月24日
附件
厦门市专利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社会公众举报专利违法行为的积极性,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氛围,依法打击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举报投诉维权服务工作的通知》、《福建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厦门市商事登记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向中国(厦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检举、揭发专利违法行为,对专利案件侦破或查处起到重要作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违法行为,是指涉及侵犯专利权、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和商事主体违法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行为。
第四条 中心负责举报奖励工作的实施,并接受厦门市知识产权局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向中心举报:
(一)拨打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公益服务电话0592—12330;
(二)登录中国(厦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网http://12330.ipo.xm.gov.cn在线投诉;
(三)发送电子邮件至Xiamen12330@xm.gov.cn;
(四)投递信函、直接递交至中心或各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
(五)走访中心或各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
(六)能够将举报信息传递至中心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相关证据;
(二)属于厦门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管辖范围;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所掌握;
(四)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对案件负有查处或侦破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被侵权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八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三)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同一案件由同一举报人在中心或各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分别举报的,由中心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九条 举报信息经查证属实,由中心按照以下情况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详细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线索和部分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相符的,给予700元至1000元的奖励;
(二)提供违法行为的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的,给予400元至600元的奖励;
(三)仅为怀疑或推测性举报,经查证与事实结论相符或基本相符的,给予100元至300元的奖励。
举报信息对查处知识产权案件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厦门市知识产权局批准,可以不受第一款最高奖励金额限制。
第十条 中心应在厦门市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办理领奖手续。因故无法通知举报人,应将通知情况记录在案。半年内仍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奖励取消。
第十一条 中心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提出具体奖励金额的初步意见,书面报厦门市知识产权局批准。
第十二条 实名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至中心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应出具委托人的委托函、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十三条 中心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奖金发放凭证等。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或有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中心建立举报信息保密制度,对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工作人员,由中心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举报人认为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奖励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厦门市知识产权局投诉。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