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升企业智能化水平
(一)鼓励企业应用数控技术和智能装备进行智能化技术改造,选择一批成长性较好的企业,对其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5%予以补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50万元;对本市省级龙头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优势企业建设智能制造样板工厂(车间),按设备投资额的8%予以补助,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企业采用行业紧缺、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的关键重大智能装备与系统,按设备购买价格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对两化融合重点项目,择优按不超过近1年信息化相关软硬件投入的30%予以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发展壮大智能制造产业
(一)大力引进国内外知名智能装备企业与工业软件企业。对新引进实际到位资本金达到5000万元以上,位居智能制造整机装备、核心功能部件、工业软件等细分领域国内行业前五强、具有核心技术的龙头企业给予扶持,依据产业水平和贡献程度,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奖励;符合总部企业规定的,可享受总部经济政策。对引进全球前五强的,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对智能装备制造企业产值首次超过2亿元、4亿元、10亿元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成功并购海外或市外科技型企业的智能制造骨干企业,分别按核定后并购金额的10%、5%给予补助,单项补助金额封顶1000万元。支持企业投资生产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按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10%给予补助,单项补助金额封顶1000万元。
(二)对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同一家单位的研发机构不重复资助。支持国家级技术创新平台等各类开展智能制造科技研发机构在我区设立研发中心或分中心,对产业发展贡献大、且设立独立法人机构的,可按新增研发设备等实际投入额的30%予以补助,补助金额封顶2000万元;对于在厦新设立但未引进产业化项目的研发机构,在经确认取得《厦门市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证书》的,可按新增研发设备等实际投入额的30%予以补助,补助金额封顶1000万元。
(三)支持智能装备企业创立自主品牌和并购品牌,对并购国内外高端品牌的,按合并后并购金额的10%给予补助,单项补助金额封顶1000万元。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对主导制订智能制造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分别给予每项不高于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
三、支持市场开拓
(一)鼓励我区企业采购本省生产的智能装备改造生产线,对购买10台(套)以内、11—50台(套)、51—100台(套)的,分别按每台(套)采购发票总价(不含税)的20%、15%、10%予以补贴;单个企业补助金额封顶500万元。支持规模以上智能装备制造企业参与非本市项目招标,对中标项目且单个合同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按合同金额的5%给予奖励;对智能装备制造龙头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形式配套采购我市中小企业产品,年新增本市配套采购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采购金额的5%给予奖励。以上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单家企业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800万元。
(二)支持本市企业研发首台(套)工业机器人等智能制造装备和开发先进工业控制软件系统,对属于国内首台(套)的智能制造装备和首购的先进工业软件系统,按不超过销售价格的60%给予补助,对属于省内首台(套)的智能制造装备或首购的工业软件系统,按不超过销售价格的30%给予补助,单项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企业自主投保首台(套)设备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提供定制化综合保险业务,对企业生产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装备产品,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并获得国家实际投保年度保费80%补贴的,再给予实际年度保费20%的补贴;对符合省内首台(套)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的制造业投保企业给予实际投保年度保费50%的补贴。
四、加强服务创新
(一)鼓励智能装备制造企业创新经营模式,向咨询设计、工程施工、设备租赁等服务型经营转变,成为智能制造工程总承包服务商。对年服务营业收入达3000万元以上且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首次超过20%的我区装备制造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支持智能制造工业设计。支持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对经认定的国家、省和市级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工业设计机构与工业企业的外包设计项目,对设计项目在本市实现产业化、且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按合同金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封顶20万元;支持工业设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面向我市工业设计机构提供工业设计成果展示、交易和工业设计孵化的,按设备和软件投入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封顶200万元;鼓励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机构落户我市,按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3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封顶100万元。
五、加强融资租赁服务
(一)对承租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智能装备实施技术改造的,视同采购设备享受相关政策;本地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引进智能装备的,对承租企业按租赁标的物总额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单家企业补助额封顶100万元(已享受技改资金补助的不重复享受)。
(二)对于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的扶持企业,可优先申请我区设立的“企业应急还贷资金”额度,帮扶企业解决短期资金周转压力。
六、本规定涉及的奖励扶持政策,与市、区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或原招商引资协议约定类同的,企业可按就高原则申请享受,但不得重复享受。原则上,年度对企业的各项奖励扶持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区级税收留成总额。
七、其它
(一)符合本通知扶持政策的企业,可向区经信局提出扶持政策申请,并按有关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区经信局对企业申请进行初审,并提交区产业扶持领导小组审定后兑付。
(二)企业扶持资金涉及市级资金补助部分,由区经信局、区商务局和区财政局等部门负责对接市级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并下达。区级补助资金部分,由区经信局按企业扶持政策项目,按规定从年度预算安排的企业发展基金或科技三项费中安排。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本办法由同安区财政局、同安区经信局、同安区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