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每年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区旅游局部门预算,专项用于我区旅游业规划、宣传与奖励扶持等工作。区旅游发展委员会是专项资金管理的领导机构,区旅游局是专项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项目申报、项目审核、项目公示、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实施绩效评价和管理监督;区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方案审核、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奖励扶持对象
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在本区的、有良好财税信用、对同安旅游业发展作出贡献的旅游景区(点)、旅游饭店、旅游开发企业、旅游商品研发经营企业等单位及个人;组织招徕游客到同安旅游的旅行社。
三、奖励扶持措施
(一)鼓励旅行社招徕境内外游客到我区旅游。对每年组织200(含)人次以上游客来同安开展二日游以上(含二日游)的旅行社,按住宿旅游饭店分别奖励。奖励的旅行社团队指进入同安辖区两个及两个以上收费景区旅游并在同安旅游饭店住宿。在同安辖区星级酒店(含盛之乡)住宿的,按每人每晚30元给予奖励;在同安辖区其他旅游住宿设施住宿的,按每人20元给予奖励。
(二)鼓励创建国家A级的旅游景区。对新获评国家5A、4A、3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在本文件实施期限内升级的,补给级差部分金额。
(三)鼓励创建国家星级饭店。对新获评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在本文件实施期限内升级的,补给级差部分金额。对新获评“绿色旅游饭店”的,分别按“金叶级”、“银叶级”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四)鼓励发展乡村旅游。对获评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评为福建省乡村旅游休闲集镇的单位,给予以奖代补资金20万元;对新评为福建省乡村旅游一级、二级、三级特色村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对新评为省级五星、四星、三星的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五)鼓励发展工业旅游。对新评为省级观光工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六)鼓励发展自驾露营地。对新评为一级露营地、二级露营地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七)鼓励旅游企业加强旅游宣传营销。对旅游企业参加由省、市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旅游交易会或旅游博览会,给予展位费50%补助,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3万元。
(八)鼓励研发、生产、经营旅游商品。每年安排30万元,用于扶持同安特色旅游商品的研发、设计、生产、经营、市场推广。
(九)鼓励旅游厕所建设。在我区旅游景区景点、旅游交通线路、休闲集镇和特色村(包括乡村旅游点)、旅游集散中心、旅游餐馆、旅游娱乐场所、旅游步行街区内单独建设的,主要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旅游厕所,且列入市区旅游局年度旅游厕所建设计划的,均纳入奖励范围。对新建达到3A、2A、1A级标准的旅游厕所,每座分别给予12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对达到3A、2A、1A级标准的改建旅游厕所,每座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四、申报程序
(一)旅行社奖励申报办理
1.团队人数申报确认
(1)旅行社出团前一天向同安旅游咨询服务中心传真报备团队行程单(传真:0592—7260777)。
(2)旅行社于次月18日前凭团队行程单、酒店住宿发票以及景区结算发票在同安旅游网完成上月团队的网上申报,逾期不予审核。
实行签单月结方式结算的旅行社,在网上申报时要附当月团队明细清单(包括:每个团队的日期、行程、游客人数、结算金额,并加盖旅行社公章),上述住宿及景区结算发票必须为税务机打发票,否则不予确认。
(3)区旅游局负责对旅行社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于次月28日前完成上月的初审工作。
2.审核兑现
区旅游局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旅行社申报人数进行汇总审核,确定获奖旅行社及奖励金额,并通过“同安旅游政务网”网站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发放奖励金。
(二)其他扶持奖励申报办理
1.备案申报:申报奖励或补助的旅游项目实行事前申报制,即在项目实施前应将项目计划方案报区旅游局备案;
2.申请奖励:符合本办法相关条款的单位,在达到奖励条件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附申报材料),上报区旅游局;
3.申报材料
(1)同安区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扶持申请表(附后);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受奖励的项目或企业,需提供评定或获奖的证书、批准文件或评比决定文件正本及复印件;
(4)其他证明材料。
4.审核兑现:根据申请,区旅游局审核通过后,在“同安旅游政务网”网站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兑现奖励。
五、附则
(一)对企业、单位或个人在申请扶持奖励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奖励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旅游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有权依法取消其享受奖励资格,追回骗取、套取的奖励资金,并限制其五年内不得申请政策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凡安全隐患整改不达标、恶意欠薪、存在偷逃税等涉税违法行为,自其被查出(发现或认定)直至整改达标或按规定接受处罚之日起两年内,不予享受任何扶持奖励。
(三)同一项目符合全区各扶持政策的多项扶持政策奖励条款或性质相似条款的,取最高奖项(标准)给予奖励,不予重复享受;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同样享受上级新出台的有关政策。对于旅游品牌创建奖项中涉及评级的,如有旅游单位被降级后再升级的,应超过原受奖级别后再给予补差。
(四)本意见实行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为保持政策延续,对2013年1月1日至本意见发布之日获评A级景区、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省星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乡村旅游休闲集镇、特色村、观光工厂的,按上述扶持措施给予追补奖励。
(五)本意见由区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附件:同安区促进旅游产业加快发展奖励扶持申请表
附件
同安区促进旅游产业加快发展奖励扶持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 请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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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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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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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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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项目
名 称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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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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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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