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财政支农项目形成资产转交农民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财农〔2016〕72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农业局、农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农村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建设特色现代农业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6〕1号),支持发展农民合作社,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财政支农项目形成资产转交农民合作社持有和管护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们。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厅
2016年8月 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财政支农项目形成资产转交农民合作社持有和管护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把农民合作社培育成建设现代农业、增强农村发展活力、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带动农民持续稳定增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合作社,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从事种植业、畜牧业、林业、渔业、用水、农机化作业、植物保护等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的农民合作社以及农民合作社联合社。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资产是指通过财政补助资金以项目建设方式形成的资产。
第四条 财政支农项目形成的资产交由农民合作社持有和管护,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农民合作社自主实施的财政支农项目形成的资产;
(二)政府委托农民合作社实施财政支农项目形成的资产;
(三)政府组织实施的财政支农项目,并适宜转交农民合作社持有和管护的。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条件
第五条 基本原则如下:
(一) 坚持制度先行,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运行机制;
(二) 坚持指导服务,强化示范引导;
(三) 坚持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农民受益。
第六条 可持有和管护资产的农民合作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正常经营两年以上,在银行有基本结算账户;
(二)组织机构健全,有完善的议事机制和监督机制;实行民主决策, 重大事项经成员(代表)大会充分讨论,决议事项应由成员表决总数过半通过。理事会、监事会的议事应当发扬民主、公开透明。农民合作社的管理应自觉接受监事会和全体成员的监督。
(三)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章程和内控制度完善,财务管理规范,核算体系健全,有专业财务会计人员。
第三章 资产确认
第七条 农民合作社自主实施的财政支农项目形成的资产,工程竣工并经项目主管部门对照项目实施方案验收合格后,以项目决算账目作为资产确认依据。
第八条 项目所在地政府委托农民合作社实施财政支农项目形成的资产,项目完工并经委托单位检查验收合格后,由委托单位依照相关程序,确认相关资产。
第九条 政府组织实施的财政支农项目,适宜转交农民合作社持有和管护的,根据资产性质,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或授权农业主管部门与农民合作社协商约定或依照相关程序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资产评估,约定的资产金额或资产评估金额,作为资产确认依据。
第四章 资产转交
第十条 农民合作社自主实施财政支农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农民合作社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确认的资产,编制资产清册,建立资产台账。
第十一条 项目所在地政府委托农民合作社实施财政支农项目形成的资产,按照“自愿申报、严格审核、程序合规”的原则,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确认的资产评估金额,编制资产转交清单,由成员大会表决过半通过后,由农民合作社与委托单位签订《资产转交及管护协议》,编制资产清册,建立资产台账。
第十二条 政府组织实施的财政支农项目,适宜转交农民合作社持有和管护的,按照“就近利民、自愿申报、严格审核、程序合规、管理高效”的原则,根据本办法第九条约定的资产金额或评估资产金额,编制资产转交清单,由成员大会表决过半通过后,由农民合作社与项目所在地政府或政府授权的农业主管部门签订《资产转交及管护协议》,编制资产清册,建立资产台账,依法依规进行转交。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农民合作社应当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对转交的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建立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农民合作社应当建立资产定期清查制度,填列资产盘点明细表,详细反映盘点资产的实有数,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第十五条 财政支农项目形成的资产转交农民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后,归农民合作社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农民合作社应当开展资产股权量化,原则上以计价的形式,按转交时农民合作社登记在册的成员人数,平均量化到全体成员,计入成员账户,作为农民合作社年终盈余分配的依据,成员退出或资格终止时不得带走。经农民合作社成员大会表决过半通过,也可划出一部分资产折股量化给建档立卡贫困户,剩余部分再平均量化给全体社员。
第十六条 农民合作社合并、分立应重新做好财政支农项目形成资产的确认、登记。农民合作社解散和清算的,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应经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认后,交回项目所在地政府。
第十七条 财政支农项目形成的资产转交农民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后,农民合作社应当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保障资产正常运转、效益持续发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财政支农项目形成资产转交农民合作社持有和管护有关工作的监督管理由项目所在地政府负责,农业、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参与。
第十九条 地方政府应当充分尊重农民的合作意愿,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按规办理资产确认、转交管护、资产清算等手续。强化资产定期清查制度化、全程化、长期化,防止资产流失。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社所在乡镇及村级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财政支农项目资产管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财政支农项目形成资产转交农民合作社持有和管护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