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厦门市海绵城市建设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财建〔2015〕9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海绵城市建设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推动我市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我们制定了《厦门市海绵城市建设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2月31日
厦门市海绵城市建设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市海绵城市建设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加快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安排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支持我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及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我市海绵城市项目建设的“以奖代补”资金,不包括用于厦门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片区平衡资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引入社会资本投入的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注重实效、专款专用、规范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审核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按照确定的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及时下达补助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厦门市海绵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海绵办”)负责提出并申报补助资金年度预算,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制定年度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并报市政府批准,对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财政部、住建部和水利部批复我市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区域内的新建、在建及改造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
第六条 中央财政支持我市的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下达我市后,由市海绵办根据各试点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任务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并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根据批准的使用计划将补助资金下达试点区财政局或项目单位。
第七条 市财政局每年预算安排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以奖代补”资金,由市海绵办根据每年年底组织的对各试点区当年海绵城市建设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结果,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并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据此将奖补资金下达试点区财政局。对各试点区年度海绵城市建设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由市海绵办负责。
第八条 鼓励试点区创新投融资模式,对按照规定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予以倾斜支持。
第九条 市财政局下达给试点区财政局的补助资金,由试点区财政局统筹用于海绵城市试点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包括市、区财政投融资项目和社会投资项目),市财政局不再另行对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进行资金补助。
第十条 对非国有投资建设的海绵城市项目,由各区借鉴共同缔造理念,自行研究制定奖励补助办法,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共同参与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 试点项目所在地区财政局应加强补助资金的核算和管理,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补助资金的使用计划、拨付和使用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市海绵办。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和市海绵办要加强资金的追踪问效,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形式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主要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资金实施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内容。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截留、挤占或挪用补助资金,违反规定的,市财政局将收回已拨付的全部补助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海绵办和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厦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5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