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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鼓浪屿家庭旅馆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2/31 16:40:23
来源: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厦门市鼓浪屿家庭旅馆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府〔2015〕38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鼓浪屿家庭旅馆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鼓浪屿家庭旅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旅游业发展的需要,规范鼓浪屿家庭旅馆的经营和管理,保障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营造优良的旅游环境,满足游客度假休闲的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鼓浪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旅馆,是指在鼓浪屿岛范围内,以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单幢民宅或独立式建筑的空置房为基本接待单元,结合鼓浪屿自然人文景观,经批准设立的为游客提供体验式住宿服务的经营性接待设施。
 
  第三条 思明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为家庭旅馆的行业指导部门;公安、消防、卫计、环保、市场监督、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家庭旅馆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鼓浪屿管委会负责审查鼓浪屿家庭旅馆的开办是否满足相关规划和风貌建筑保护规定,并为家庭旅馆投资人提供规划建设方面的指导。
 
  第二章   设立申请
 
  第五条 开办家庭旅馆首先必须符合鼓浪屿相关规划和景区有关规定,按照家庭旅馆专项规划实行总量控制,退一补一,并取得鼓浪屿管委会的规划审查合格证明。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物,禁止用于开设家庭旅馆:
 
  (一)违章建筑或临时搭盖的设施;
 
  (二)住宅单元楼;
 
  (三)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六条 涉及到历史风貌建筑的,应当符合《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涉及文物保护的建筑,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家庭旅馆投资人应当在取得鼓浪屿管委会的规划审查合格证明后向鼓浪屿街道办提出设立家庭旅馆的意愿,鼓浪屿街道办应设立受理窗口,一次性告知设立家庭旅馆的条件和所需材料以及办理程序,并提供各相关部门的一次性告知书。
 
  第八条 经营场所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服务设施条件
 
  1. 为独立式安全建筑,或者具有独立通道门户;房屋产权明晰,使用权属合法取得。鼓励鼓浪屿岛上原住居民利用自家符合开办条件的房屋从事体验式、特色经营的家庭旅馆;
 
  2. 营业楼层在三层以下,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3. 客房数不超过25间;床位数不超过50个(宽1.8米以上的大床计为2个床位);单床位的客房内实际使用面积应在7平方米以上;
 
  4. 通风及照明条件良好,配有必要的生活用品、生活设施、服务设施。
 
  (二)安全防范条件
 
  1. 符合《思明区鼓浪屿家庭旅馆消防安全基本标准》的要求,并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文件;
 
  2. 符合公安部门对家庭旅馆安全监控防盗设施的配备要求,依法取得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安装“一键式报警系统”;
 
  3. 投保公众责任险、火灾财产险、旅客意外险;
 
  4. 经营者需委托有资质的房屋结构安全检测(或鉴定)机构对经营用房的结构安全进行检测(或鉴定),并取得家庭旅馆经营性用房的检测(或鉴定)合格报告。
 
  (三)卫生条件
 
  1. 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明;
 
  2. 各类客用物品必须符合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3. 兼营餐饮、食品流通等服务的应取得《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九条 家庭旅馆投资人对照设立条件,准备相关材料,向鼓浪屿街道办提交《设立家庭旅馆申请表》,并递交如下材料:
 
  (一)鼓浪屿管委会的规划审查合格证明(前置条件);
 
  (二)家庭旅馆经营性用房的房屋结构安全检测(或鉴定)合格报告;
 
  (三)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
 
  (四)商事主体登记证明材料;
 
  (五)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对二次装修施工图纸的审查意见书或技术指导意见书;
 
  (六)消防部门和鼓浪屿管委会关于二次装修施工图纸的审查意见书;
 
  (七)卫计部门预防性卫生审核材料;
 
  (八)与选址所在地居委会签定的家庭旅馆经营责任协议书。
 
  《设立家庭旅馆申请表》由思明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条 鼓浪屿街道办自收到齐全的申请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鼓浪屿管委会、区消防、公安、建设、市场监督、卫计等部门进行实地勘验并出具勘验意见,符合开办条件的,方可进行二次装修;不符合开办条件的,应明确指出需要整改之处。
 
  第十一条 经鼓浪屿街道办实地勘验合格后,由消防、公安、卫计、建设、环保、鼓浪屿管委会及市场监督等部门实行联动审批,家庭旅馆投资人取得相关证照或通过核验后方可经营。
 
  建设、消防、鼓浪屿管委会及城管执法部门应根据职责加强对家庭旅馆二次装修施工的监管。
 
  第三章 家庭旅馆经营
 
  第十二条 家庭旅馆经营者应当合法经营,并接受公安、消防、旅游、市场监督、环保、卫计、税务等行政管理相关部门的检查指导。
 
  第十三条 家庭旅馆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务要求
 
  1. 诚信经营,合理收费,公平竞争;
 
  2. 遵守行业管理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提供优质服务;
 
  3. 参加相关主管部门牵头举办的培训活动,提升服务水平。
 
  (二)消防安全职责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家庭旅馆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3.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三)治安管理职责
 
  1.根据场所规模,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或者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保安人员;
 
  2.组织本单位的相关人员接受治安业务培训,并做好教育管理工作;
 
  3.制订治安安全责任制,履行治安责任,组织落实治安安全措施;
 
  4.发现各类违法活动时,应立即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和处置治安灾害事故。
 
  (四)登记报备职责
 
  1. 每季度向鼓浪屿街道办和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客房入住率、住宿人数、经营收入统计等情况,具体报表格式由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 相关证照有遗失或毁损,根据各部门相关规定申请补发或换发;
 
  3. 家庭旅馆停业或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原发证部门办理许可证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五)告知和救助义务
 
  1. 营业执照或家庭旅馆专用标识置于门厅或者建筑物明显易见处,并将房间价格、旅客住宿须知及紧急避难逃生位置图,置于客房明显位置。
 
  2. 发现旅客患疾病或受意外伤害情况紧急时,立即协助就医;如旅客被确认为传染性疾病,应按卫计部门要求落实预防控制措施。
 
  3. 提醒旅客注意交通出行、下海游泳等人身安全。
 
  第十四条 家庭旅馆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所提供的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作虚假的、引人误解的宣传;
 
  (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三)危害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四)设置侵害旅客隐私的设备或从事任何影响旅客安宁的行为;
 
  (五)以纠缠旅客等其他不当方式招揽住宿;
 
  (六)强行向旅客推销物品;
 
  (七)其他损害旅客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家庭旅馆退出管理机制,家庭旅馆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查证核实后依法处置,并及时反馈给鼓浪屿街道办进行统一建档和公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撤销或注销家庭旅馆经营行政许可的,应及时函告思明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旅客与家庭旅馆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发生争议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行业协会进行投诉,行业协会应对投诉内容进行调查并作出公平公正处理,必要时鼓浪屿街道办予以指导。对侵犯旅客合法权益责成经营者给予赔偿,同时保护合法诚信经营者的正当权益。其它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相关投诉的,应根据职责及时受理处置。
 
  第十七条 鼓浪屿街道办按照属地原则统筹承担所在辖区家庭旅馆管理的下列工作:
 
  (一)负责家庭旅馆的日常运行状态管理和突发事件处理;
 
  (二)指导家庭旅馆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工作,并提供相应的便利和服务;
 
  (三)依据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家庭旅馆的设立申请和初审;
 
  (四)组织居民委员会、协会共同拟定家庭旅馆经营责任协议的示范文本并予以公布;
 
  (五)指导家庭旅馆行业协会做好家庭旅馆经营行为的相关投诉及纠纷处理。
 
  第十八条 家庭旅馆行业协会是家庭旅馆行业自律组织,在思明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鼓浪屿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开展下列工作:
 
  (一)拟定行业自律的相关规章制度和经营服务规范,建立自律监管机制;
 
  (二)对家庭旅馆的服务质量、竞争手段、服务定价等进行指导和监督,协调处理投诉纠纷,促进家庭旅馆规范经营;
 
  (三)协调家庭旅馆经营者与旅客和家庭旅馆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维护家庭旅馆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家庭旅馆星级等级评定和年度复评工作,开展家庭旅馆行业的宣传推广;
 
  (五)建立家庭旅馆台账和诚信档案,实时公布家庭旅馆名单和诚信信息,会同居民委员会设立家庭旅馆服务点,提供家庭旅馆信息查询等服务;
 
  (六)在思明区政府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支持下,建立家庭旅馆业务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实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平台数据的共享。要求家庭旅馆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自觉接受检查,做到文明经营、公平竞争;
 
  (七)建立应急消防队伍,配备消防灭火救援器材,定期组织家庭旅馆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火灾检查及扑救能力训练,配合消防专业人员定期组织对家庭旅馆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监督;
 
  (八)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家庭旅馆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经行业协会和鼓浪屿街道办推荐,区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可适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经营管理上特色鲜明,在文化保护、生态保护等方面起到示范引领作用的家庭旅馆;
 
  (二)原住民经营的家庭旅馆,在特色文化体验、传承推广上做出突出贡献者;
 
  (三)维护公共安全或社会治安有特殊贡献的;
 
  (四)提高服务品质有卓越成效的;
 
  (五)接待旅客服务周全获得显著好评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按照《厦门市鼓浪屿家庭旅馆管理办法(试行)》(厦委办发〔2008〕52号)规定申办并已取得相关证照或审批的家庭旅馆,应当对照本办法的要求,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自行整改完毕。证照齐全的,核验证照后继续经营;证照不齐的,向相关部门申请补办缺省项,通过验收并取得相关证照后方可继续经营;未通过验收或经检查不符合规定的家庭旅馆,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或“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政府授权思明区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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