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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区引进和扶持台湾青年就业创业暂行办法(厦思委办〔2015〕20号)

发布时间:2015/11/29 15:45:26
来源:思明区人民政府
思明区引进和扶持台湾青年就业创业暂行办法
 
厦思委办〔2015〕20号
 
区直各部、委、办、局,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各群团组织,各有关单位:
 
    《思明区引进和扶持台湾青年就业创业暂行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思明区委办公室
 
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1日
 
思明区引进和扶持台湾青年就业创业暂行办法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贯彻落实《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要求,吸引台湾地区青年到思明区就业、创业,为我区深化与台湾地区的交流合作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智力支撑,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台湾青年,是指入职于我区总部企业和商贸业、旅游业、会展业、金融业、软件与信息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时尚产业)等重点产业企业(根据《思明区引进和扶持总部经济和重点产业人才暂行办法》(厦思委办〔2014〕40号)认定,详见附件1),或在上述领域内自主创办企业的台籍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
 
    第二条  引进和扶持台湾青年工作由区就业管理中心牵头,各街道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扶持申报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台湾青年所在企业或所创办企业在思明区注册,依法经营并缴纳税收。
 
    (二)具有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证的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台湾青年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在思明区注册创办企业且为企业法定代表人。
 
    (四)不完全符合上述条件,但能力、业绩特别突出或思明区重点发展领域紧缺的优秀台湾青年,可实行“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经各街道初审并报区就业管理中心复审后,报区政府研究认定。
 
  第三章 扶持措施和标准
 
    第四条 社保补贴。对与台湾青年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的企业,按用人单位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予以补贴,补贴期限为1年。
 
    第五条 扶持对象补贴。
 
    (一)就业补贴
 
    在我区企业就业的台湾青年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厦无房产,本办法出台后在厦亦无房产交易记录,在厦租房并实际居住,可申请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人民币500元/月。租房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二)创业补贴
 
    1.台湾青年作为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参加由我区主(承)办的创意创新创业邀请赛或其它国内外有较大影响力的创业竞赛并获奖,且以获奖项目在我区注册成立企业的,可申请场所租金补贴。租金在人民币5000元/月以下的,按实际租金给予补贴;租金在人民币5000元/月以上的,按人民币5000元/月给予补贴。场所租金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2.其他台湾青年项目在我区注册成立企业,可申请场所租金补贴。租金在人民币1000元/月以下的,按实际租金给予补贴;租金在人民币1000元/月以上的,按人民币1000元/月给予补贴。场所租金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第六条 其他
 
    (一)已享受市、区购(租)房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租房补贴政策。
 
    (二)扶持对象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享受我区各项人才优惠政策。
 
    (三)每位扶持对象只能享受一次本办法扶持政策。
 
  第四章 申报评审程序
 
    第七条  评审程序:
 
    (一)由扶持对象所在企业向企业纳税所属街道提出申请。
 
    (二)各街道对扶持对象人选进行资格审核,确定扶持对象建议名单。
 
    (三)在扶持对象所在企业公示,时间为3天。
 
    (四)公布审核结果。
 
    (五)由各街道办理优惠政策兑现手续,扶持资金一个季度兑现一次。
 
     第八条  需提交的材料:
 
    (一)《思明区台湾青年就业创业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至4)。
 
    (二)扶持对象所在企业注册登记资料、缴纳社保证明。
 
    (三)扶持对象的身份证件、学历学位、就业许可、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
 
    (四)申请个人租房补贴或办公场所租金补贴的,需提交相应的租赁合同及租金发票。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九条  每年由各街道定期核实企业服务保障及扶持对象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况。
 
    第十条  扶持对象与申报时所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或所在企业迁出思明区的,或所在企业税收不再继续在思明区缴纳的,自然终止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扶持措施。
 
    第十一条  扶持对象或其所在企业有弄虚作假骗取优惠政策的,取消受扶持资格,追回已发放的扶持资金,2年内不再接受该扶持对象所在企业的申报,并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企业和个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不超过”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就业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扶持申报条件及扶持标准根据我区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 件 下 载:
 
 
 
 
附件1:重点产业范围界定
 
  一、商贸业
 
  商贸业企业,是指从事批发、百货零售、连锁经营、大型综合性超市、餐饮、网络零售、电子商务专业服务、电子商务平台、供应链物流等细分行业的批发类、零售类、餐饮类、电子商务类、物流类企业。
 
  二、旅游业
 
  旅游业企业,是指优质旅行社、大型旅游景区、高星级度假酒店、顶级餐厅、高端大型娱乐场、综合旅游休闲设施场所等旅游资源类、旅游设施类、旅游服务类企业。
 
  三、会展业
 
  会展业企业,是指会展组织者、会展场馆、会展展览设计、搭建等为会展提供场所、组织协调服务的企业,会展策划、会展广告、会展物流、新闻出版等为会展提供规划、设计、宣传服务的企业,公关、行销整合、媒体制造、会展设备等为会展提供全方位展销服务的企业,以及为会展群体提供参展便利、吃住行、游购娱、会展咨询等服务的周边企业。
 
  四、金融业
 
  金融业企业,是指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集团财务公司等经营性金融企业,以及基金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第三方理财公司、供应链金融服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银行、证券、保险统计数据信息系统开发与应用机构 、股权融资与交易服务机构 、互联网金融机构等经营性创新金融企业。
 
  五、软件和信息服务业
 
  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是指从事软件、计算机、网络、信息处理、数字媒体、动漫游戏、集成电路设计等细分行业的技术开发、设计和提供服务的企业。
 
  六、文化创意产业
 
  文化创意产业企业,是指从事广告、多媒体或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或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服务、室内装饰设计服务、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服务、专业化设计服务(如工业设计、时尚设计)类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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