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里区关于促进企业上市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厦府〔2013〕28号)精神,更好地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本区企业上市步伐,推动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完善服务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统筹协调、指导服务本区企业上市过程的重大事宜。领导小组下设上市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上市办),挂靠区发改局。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区政府办、发改局、科技局、经信局、财政局、商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及工商、税务等部门组成,不定期召开会议,及时帮助企业解决上市推进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相关职能部门应为拟上市企业开辟绿色通道,简化手续,为企业改制上市提供高效、通畅、便捷的服务。
(三)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区政府设立“扶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落实推进企业上市的各项扶持和奖励措施。
(四)建立拟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
进入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条件是:
1.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地在我区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2.企业经营状况基本符合上市条件要求或盈利性、成长性、发展前景较好的;
3.企业生产经营和上市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相关要求;
4.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较为规范,最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5.近三年内有上市的初步方案。
二、企业上市扶持办法
(一)上市后备企业已和聘请的保荐机构签订正式协议,并且经厦门证监局辅导备案,给予上市工作经费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二)上市后备企业辅导期满通过验收且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上市申请并经正式受理的,给予上市工作经费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三)上市后备企业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挂牌上市后,一次性给予奖励200万元。
(四)企业上市后,三年内对在上市公司领取报酬的企业高管人员给予生活津贴补助,同一公司年度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企业高管在税收归属我区的证券营业部转让个人限售股的,可按照“一事一议”的程序研究给予奖励。
(五)企业异地“买壳”上市后,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及纳税归属迁至我区的,可参照享受企业挂牌上市一次性给予奖励200万元,并于该上市公司迁入我区当年一次性给予企业高管人员奖励100万元。
(六)企业境外上市可按本办法第二条的第(三)、(四)款申请扶持。
三、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扶持办法
(一)企业依法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挂牌后每家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依法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后,可另按本办法第二条的第(三)、(四)款申请扶持。
四、其它
(一)本办法可与《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厦府〔2013〕28号)重复享受。
(二)原《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厦湖府〔2008〕17号)出台后、本办法生效前尚未申请兑现上市扶持、奖励资金的上市后备企业和上市公司,可按本办法申请扶持和奖励,扶持资金不可重复申请。
(三)本办法适用于工商登记和纳税归属我区的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业,享受本办法资金扶持的企业,注册地和纳税归属5年内不得迁出我区,否则应将所有扶持和奖励金退还我区。
享受第二条第(四)款的上市企业高管转让个人限售股时,至少有50%的个人限售股应在税收归属我区的证券营业部转让,否则我区有权收回对高管的补助。
(四)本办法相关扶持措施的兑现,需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资料,由所在街道签署意见,经区上市办审核确认后,报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由区上市办(区发改局)将资金兑付企业。
(五)本办法实施期间,如遇国家资本市场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将及时进行修订调整。
(六)本办法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2015年4月28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原《湖里区促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厦湖府〔2008〕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