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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闽政〔2007〕13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厦府〔2007〕433号)精神,更好地利用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充分调动企业上市积极性,对后备企业实行引导和奖励。
第一条 设立专项扶持资金
区政府安排资金1500万元设立“扶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之后按每个纳税年度全区股份有限公司新增税收的一定比例增加,专项用于扶持企业改制上市。
第二条 实施财政资金奖励
(一)企业进入区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给予资助10万元。上市后备企业由纳税在我区的企业自愿申报、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上市办)审核并报区政府审定后认定。
上市后备企业实行滚动管理,若自认定后四个年度内企业仍未上市,则自动退出后备资源库。
(二)上市后备企业聘请已在区上市办备案的保荐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并正式签订协议,并支付了规定范围内的必要费用,给予50万元资助。
(三)上市后备企业辅导期满并通过验收,给予100万元资助。
(四)上市后备企业上市申请材料经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后给予50万元资助。
(五)上市后备企业国内挂牌上市后给予200万元奖励。上市后备企业实现境外上市,凭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函,给予200万元奖励。
第三条 实施上市后续扶持
(一)企业上市后,对在上市公司领取报酬的企业高管人员实施奖励,同一公司年度奖励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二)企业上市后列入区政府采购优先单位名单。
(三)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项目优先办理立项,优先保障用地。
第四条 实施企业落地支持
(一)区外企业来我区上市,参照享受以上政策。
(二)企业异地上市并把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区的,可参照享受企业挂牌上市200万元的奖励,并于注册地迁入我区当年奖励100万元给企业高管人员。
第五条 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相关扶持措施的兑现,需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区上市办审核确认后,报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二)本《意见》实行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备案制度,有关中介机构受理本区业务必须到区上市办备案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三)本《意见》实施期间,如遇国家资本市场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将及时进行修改调整。
(四)本《意见》由区上市办负责解释,从颁布之日起三十日后生效。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
二○○八年二月一日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2月15日印发
信用赋能 中小企业融资不再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