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且获得中国质量奖(不含提名奖)的企业,将可获得300万元奖金;摘得“福建名牌产品”“厦门优质品牌”等荣誉的企业,也可获得相应资金奖励。我市近日制定出台《关于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大质量品牌资金扶持奖励力度,由市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奖励质量品牌相关企业。《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根据《意见》要求,市质监局负责该资金预算的申报、执行,市财政局负责该资金的审查、批复。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且获得中国质量奖(不含提名奖)的企业,将奖励金额由12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对本市行政区域内获批“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申报主体,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其中用于奖励园区内示范企业的金额不得少于80万元;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且新获评福建名牌产品的企业,按照每项产品1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通过续评的福建名牌产品,按照每项产品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且新获评厦门优质品牌的企业,按照每项产品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通过续评的厦门优质品牌,按照每项产品3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若厦门优质品牌同属有效期内的福建名牌产品,按最高标准进行奖励,不重复计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