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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4年度省级散装水泥扶持项目的通知
闽经信原料〔2014〕490号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散装水泥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节约资源、清洁生产,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福建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闽政文〔2003〕149号)的规定,现就2014年度省散装水泥扶持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
(二)散装水泥运输企业;
(三)工程建设项目;
(四)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五)农村散装水泥网点建设及使用散装水泥的项目;
(六)散装水泥技术装备研发项目和发展平台建设项目。
二、申报条件
(一)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
1.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2.用于散装水泥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以及有关散装水泥新技术研发、应用,且散装水泥设施设备已安装到位;
3.散装水泥发放能力达到《条例》的规定要求,且散装水泥供应率逐年增长;申报项目主要经济指标要求如下:
注: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需提供减免税金额的证明材料,下同。
(二)散装水泥运输企业(包括物流企业)
1.用于散装水泥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且已投入使用;
2.年运输散装水泥总量达30万吨以上;
3.上年度总营业额不低于1000万元,纳税额不少于50万元。
(三)工程建设项目
1.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2.散装水泥使用比例达到《条例》的规定要求;
3.用于散装水泥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且已投入使用;
4.按规定比例使用散装水泥的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或散装水泥使用量≥10万吨,或预拌混凝土使用量≥25万立方米,或预拌砂浆使用量≥10万吨),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建设项目优先安排。
(四)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1.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2.及时向所管辖的散装水泥办公室报送报表;
3.用于设施的建设和设备的购置及新技术研发、应用,且主要生产设备已安装到位,优先扶持延伸产业链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其中: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仅限于升级改造、新技术应用示范项目或属于县域首家企业;重点扶持符合“三位一体”发展模式的企业和年产20万立方米(或万吨)以上且属设区市首家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申报项目主要经济指标要求如下表:
(五)农村散装水泥网点建设及使用散装水泥的项目
1.符合当地供应网点的布局要求;
2.城镇化建设和农村的新村建设、水利建设、道路建设等使用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年推广使用量分别不低于5万吨、15万立方米(或万吨),项目主体明确。
(六)散装水泥技术装备研发项目与发展平台建设项目
1.项目主体明确,承担单位或成果提供方具有较雄厚的技术力量;
2.项目示范和带动作用明显,以推广行业关键技术和推动试点工作为主,在行业内或某一地区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对推进散装水泥工作有较强的带动作用;
3.所申报的项目应在立项(审批)之后事先报请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跟踪了解、掌握情况。
三、补助标准
由省级直接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扶持金额不超过项目散装水泥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投入费用的65%;其余项目扶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5万元,重点扶持项目和特别重大的技术研发、发展平台建设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申报材料、程序及要求
(一)符合条件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书面申请报告、省级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报表和项目建设可研报告,并随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项目审批或备案文件、完税证明、预拌混凝土企业提供资质证书、购置散装水泥设施设备发票和无不良记录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以上附件为复印件的应加盖项目申报单位公章。
(二)申报材料一式3份,材料应一次报送齐全。
(三)项目申报单位应对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规范性负责,一旦发现弄虚作假,取消当年度申报资格,并在3年内不予再受理。
(四)由省散装水泥办公室直接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水泥生产企业的项目,直接向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申报;其他项目由所在地设区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查后联合向省经信委、财政厅申报。
(五)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应严格审查把关,择优选报,申报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个;“散装水泥技术装备研发项目与发展平台建设项目”由全省统筹、择优安排,每年扶持不超过3个。
(六)申报材料请于2014年9月30日前报送,逾期不予受理。报送省经信委的材料由省散装水泥办公室接收。
联系方式:
省财政厅企业处 郑小熙 电话:0591—87097618
省散装水泥办公室 陈丽华 电话:0591—87500905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14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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