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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光彩事业促进会:关于资助厦门总商会会员企业工伤员工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2/6 15:39:51
来源:厦门市工商联
厦门市光彩事业促进会关于
资助厦门总商会会员企业工伤员工办法(试行)
 
  为更好地发扬光彩事业“扶危济困,发展企业,回馈社会”的光彩精神,按照《厦门市光彩事业促进会章程》相关规定,厦门市光彩事业促进会决定于2016年开始设立会员企业员工工伤资助专项资金,对厦门总商会会员企业工伤员工给予慈善资助。制定试行办法如下:
 
  一、资助对象
 
  厦门总商会会员企业员工,自2016年1月1日开始,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工伤,经厦门市人社局工伤认定,并鉴定为1至4级伤残以及死亡的员工。
 
  二、资助原则与标准
 
  1、本办法实施的资助是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保险救治与补偿以及所在企业实施救助基础上的一种补充。
 
  2、厦门市光彩事业促进会根据量入为出的原则,每年预算安排一定数量的资助资金,实行有限资助,当年预算资助金用完为止,资助对象当年未申请到资助金的可在下一年度申请。
 
  3、“资助会员企业工伤员工”项目资金来源于企业和个人捐资,如有捐资者在捐资额内特别提出对某一重大工伤或死亡员工的特殊资助意见,厦门市光彩事业促进会尊重捐资者的意见,研究适当给予特殊资助安排。
 
  4、对会员企业工伤员工资助标准为:1至4级工伤员工一次性资助人民币5000元,工伤死亡员工一次性资助家属人民币10000元。
 
  三、申请资助应提供的材料
 
  1、申请资助者所在企业是厦门总商会理(监事)以上企业的,由所在企业直接向厦门市光彩事业促进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资助者所在企业是厦门总商会其他会员企业的由所在商(协)会(含各区商会、各行业商协会、团体会员商协会)向厦门市光彩事业促进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由厦门市光彩事业促进会提供的《厦门总商会会员企业工伤员工资助申请表》。
 
  2、申请资助者本人身份证和户口薄复印件;与所在企业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厦门市人社局出具的工伤认定证明、工伤等级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申请材料,由厦门市光彩事业促进会秘书处现场审核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审核一致后原件退回,复印件给予登记签收,并定期集中报送厦门市人社局核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已接受的申请材料均不退还。
 
  四、操作办法
 
  1、“资助会员企业工伤员工”项目补助,以厦门市光彩事业促进会秘书处收到申请材料时间先后顺序提交核验安排实施资助。
 
  2、每个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只给予一次性资助。
 
  3、“资助会员企业工伤员工”项目资助金每季度发放一批。
 
  4、接受资助对象和金额在厦门总商会网站“光彩事业”专栏上公示5个工作日后发放资助金。
 
  5、资助金以“转账”形式发放。需要接受资助对象提供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卡卡号和开户银行。
 
  五、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厦门市光彩事业促进会;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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