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7年度大用户电力直接交易工作的通知
闽经信能源〔2017〕47号
各设区市经信委(经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福建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有关发电企业、电力用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家发改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等文件精神和省政府有关电力直接交易工作部署,经研究,现将有关2017年度大用户电力直接交易事项通知如下:
一、 交易电量规模
2017年度大用户电力直接交易总电量规模为325亿千瓦时左右。
二、交易电量安排
(一)发电企业
年度双边协商交易由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统调燃煤发电机组和核电机组参与。各发电企业双边协商交易电量额度按同类型发电企业参与交易容量占比的1.07倍确定,即各机组交易电量=机组容量/双边协商机组容量×双边协商电量规模×1.07,各发电企业及电量限额等见附件1。
(二)电力用户
根据闽经信函能源〔2017〕25号文件规定,经审核并公示后,确定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等343家电力用户符合准入条件,具体名单及电量限额等见附件2。
三、电价结算
(一)全省输配电价核定前,按以下原则确定用户购电交易价格:
1.直供区110KV及以上用户(有输配电价):电度电价=交易价格+输配电价+输配电损耗+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2.直供区35KV及以下用户和趸售区用户(无输配电价):电度电价采用价差联动方式确定,即电度电价与对应发电企业机组的上网电价(含相关环保电价)差价标准等额联动调整。
3.输配电价按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9〕2871号文件标准另加2.5分/千瓦时执行,输配电损耗率110千伏为2.31%、220千伏为1.84%,采用价差联动方式交易不计电网输配电损耗率。
4.用户的基本电价维持现有标准不变。
(二)全省输配电价核定后,根据省政府工作部署,原则上按核定的输配电价执行,并允许市场主体自主选择是否执行剩余电量,对剩余电量将适时另行组织交易。
四、发电企业容量剔除
参与年度双边协商交易的燃煤发电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剔除相应的发电容量,我委不再对剔除容量分配年度“三公”电量。核电企业暂不剔除容量。
发电机组剔除容量=年度交易合同电量/(1-综合厂用电率)/3900小时
五、合同签订
合同签订采用“公示合同文本+签订交易确认单”方式(合同文本及交易确认单公示于福建电力交易中心网站,链接地址为http://pmos.fj.sgcc.com.cn)。
六、组织实施
福建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组织电力直接交易相关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培训组织。请交易中心于2月28日至3月3日上午分三批次培训,包括:政策宣贯、规则和交易流程解读、市场注册、交易单签订、交易平台操作等市场主体培训工作。各设区市经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电力用户参加培训。
(二)交易组织。双边协商交易时间定于3月3日至3月8日,按照自主协商平台登记的交易方式,准入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自主协商一致后,按发电企业的交易单元和用户的用电单元进行结对,签订交易确认单并加盖公章,明确交易电量、电价和分月电量计划。并由发电企业负责对签订的交易单进行汇总、扫描,将扫描电子文档压缩加密后报送至交易中心指定邮箱,交易确认单可汇总发送或分次发送。交易确认单电子邮件报送截止时间为3月8日下午17:30(以交易中心电子邮箱收件时间为准),逾期视为无效申报。
(三)平台申报组织。3月9日,交易中心组织所有参与交易的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开展交易平台交易演练。3月10日-11日,开放交易平台进行正式的交易申报确认。
(四)审核组织。3月13日-15日,交易中心对平台登记结果进行审核。3月13日上午下班前,由发电企业通过电子邮件向交易中心告知压缩文件密码;交易中心将交易单扫描件信息与平台申报数据逐一核对,交易电量、电价和分月计划等交易确认单信息完全一致的为有效申报,未认真按要求填报、申报信息不完全一致的或超限额的交易均按无效处理,对虚报电量、重复交易或超限额交易的,一律按无效处理,涉及的违规市场主体由交易中心按规定进行记录,经确认后作为失信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惩戒。3月16日下午下班前,电力交易中心汇总有效交易,报省电力调控中心进行安全校核。3月20日上午下班前,省电力调控中心将校核结果反馈交易中心。
(五)交易发布。3月20日下午,交易中心通过交易平台对外发布交易结果。
(六)合同备案。发电企业负责汇总交易确认单盖章纸质单原件,报送交易中心。交易确认单经交易中心签署盖章后生效,交易中心将盖章纸质件扫描发送给发电企业,由发电企业分发给相应电力用户。交易中心将盖章纸质件扫描,报送省经信委和福建能监办备案。
七、有关规则及要求
(一)参与交易的电力用户不重复享受调峰生产用电奖励等用电政策;已参与春节短周期交易的用电量不得再作为年度双边协商交易的电量。
(二)交易电量原则上不可转让,偏差电量调整暂不引入互保机制。
(三)同一发电企业批复上网电价相同机组间且交易模式一致的交易电量可调剂,其他机组之间除涉及电网调峰和安全以及发生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外,交易电量不得自行调剂。
(四)交易执行过程中,可按三方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分月计划滚动调整。电量结算中,负偏差3%及以内的不考核,超过3%的根据三方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考核。
(五)交易执行过程中,遇政府价格有权管理部门调整发电企业批复上网电价或用户目录电价时,交易双方可根据三方合同的相关约定对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六)年度大用户电力直接交易实施时间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应将交易电量分解至月度,2017年1-2月份交易电量由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追溯清算。
(七)未成交电量统一收回,不再按照年度双边协商原则开展交易。我委将根据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适时组织短期或集中交易,具体准入标准和交易方式等另行研究制定。
(八)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则,自觉维护好电力市场秩序,交易过程中不与其他交易主体串通报价,不破坏市场交易秩序。交易双方应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等合理报价,发、用电企业均不得恶性报价或恶性竞争,影响市场交易正常进行。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因违反有关规则、扰乱市场秩序等影响交易正常开展时,我委将视情况暂停、调整或中止交易,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市场主体责任。
附件: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