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企业经营场所整改备案期限至6月30日的通知
区内各相关企业:
根据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关于企业经营场所备案的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开立账户且营业执照上记载地址仅有住所,且住所与经营场所不一致的企业,其经营场所整改备案期限延长至2017年6月30日。
二、各银行机构将根据已开立账户的相关企业的注册日期,设定不同的整改备案期限,督促相关企业尽快办理经营场所备案。具体如下:
(一)2015年11月30日前注册的,应在2017年3月31日前完成经营场所备案;
(二)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4月19日注册的,应在2017年4月30日前完成经营场所备案;
(三)2016年4月20日至2016年7月31日注册的,应在2017年5月31日前完成经营场所备案;
(四)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注册的,应在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经营场所备案。
特此通知。
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
经济发展局
2017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