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四类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同时,办法还列举了三类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商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但该法对商品完好的内涵和标准未加以明确。为此,办法对商品完好的内涵和标准进行了界定: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
办法进一步明确,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退货时,赠品需要退回吗?办法提出,消费者退货时应当将商品本身、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赠品包括赠送的实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如果赠品不能一并退回,经营者可以要求消费者按照事先标明的赠品价格支付赠品价款。
运费谁来承担?办法明确,商品退回所产生的运费依法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消费者参加满足一定条件免运费活动,但退货后已不能达到免运费活动要求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在退款时可以扣除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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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类商品不适用
七日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定制的商品;
●鲜活易腐的商品;
●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交付的报纸、期刊;
●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