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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明确新型学徒制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4/1 9:13:08
来源:厦门中小在线
 
关于明确新型学徒制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12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等文件,经研究,各地就业专项资金对新型学徒制职业培训补贴暂按以下标准执行。
 
  1.学徒在技工院校等培训机构学习期间,给予的职业培训补贴数额不超过企业支付给培训机构培训费用(以培训费发票为准)的60%,且每人每月的补贴不超过400元。补助时间不超过两年。
 
  2.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3.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闽政[2015]46号)等相关规定开展现代学徒制培训,并按规定对在校学徒发放生活补贴的企业,各地按本办法确定的标准从就业资金中安排经费补助企业。
 
  4.补助资金审核程序、监督检查、管理职责、绩效管理、责任追究按《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5]4号)、《关于转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6]13号)等规定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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