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湖里区科技创业园入驻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湖府办〔2017〕53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湖里区科技创业园入驻企业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5日
厦门市湖里区科技创业园入驻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科技创业园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科技型中小型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驻企业研发、成果转化、试生产、经营等项目提供优惠政策和优质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为进一步促进我区科技创新,扶持中小科技企业发展,更好落实科技扶持政策,鼓励中小科技企业入驻科技创业园,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厦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里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由湖里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负责湖里区科技创业园管理,并为中小科技企业提供孵化服务的机构,隶属区科技局。
第二章 入驻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入驻创业园的企业必须是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湖里区的科技企业。企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时间不超过三年;
(二)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且符合厦门市湖里区产业发展方向、厦门市环境保护等规定;
(三)科技人员占从业人员20%以上;
(四)拥有合法的知识产权(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实用新型专利、与项目产品相关的外观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或经科技部门鉴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有与其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且实际到资不低于30万元;
(六)企业产品有商品化、产业化、市场化的潜质。
第三章 入驻申请和程序
第四条 申请企业应向中心提交基本资料:
(一)厦门市湖里区科技孵化企业申请表(一份);
(二)科技项目可行性报告书(一份);
(三)企业(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科技人员占从业人员的比例说明;
(五)知识产权证书或经科技部门鉴定的科技成果鉴定意见书(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第五条 中心对企业提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组织专家会同区相关部门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区科技局网站公示后,由中心确定符合入驻条件的园区企业,并向区科技局报备。
第四章 入驻期限
第六条 企业入驻孵化期限为三年,中心将与企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企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入驻协议书等,并督促企业完成合同约定的目标。
第七条 孵化期间,中心将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孵化。
第八条 三年孵化期满,入驻企业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软件企业或年度销售收入达500万元以上的,可根据自身需求向中心提出最多延长一年的孵化期限的申请,批准后第四年租金按当年租金标准价执行。
第五章 优惠政策及服务
第九条 企业入驻中心,孵化面积两百平方米以内,第一年免交租金,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当年标准价的50%、80%交纳租金,超过两百平方米的部分面积按照当年标准价的100%收取。孵化期已满的入驻企业未能及时搬离园区,逾期部分的租金按照当年标准价的两倍缴纳。
租金标准参照当年度专业评估公司确认的市场评估价。
第十条 入驻企业奖励。入驻企业在中心三年孵化期内,年纳税总额达到15万元(含)以上的,第一年按其对区级财政收入贡献的100%给予奖励,第二年按其对区级财政收入贡献的80%给予奖励,第三年按其对区级财政收入贡献的60%给予奖励,用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第十一条 中心工作人员应遵守廉政准则,积极主动为入驻企业提供以下服务:
(一)协助企业申请科学技术资金的支持。
(二)加强与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为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项目、科技成果鉴定、新产品、专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成果查新等提供服务。
(三)对企业在工商、税务、银行、劳动人事等有关方面的需求提供咨询协调等服务。
(四)组织入驻企业开展技术交流等活动。
第六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中心履行对被孵化企业的评审、监督、协调和服务的职责。
第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按需报送会计报表及统计报表。
第十四条 企业应该依法经营,依法纳税。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中心对该入驻企业予以清退并追回企业已享受的优惠金额,对涉及违法的行为,依法追究其有关法律责任:
(一)违反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入驻园区资格的;
(三)未实际到园区办公或转租或改变用途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里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