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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旅游局:关于申报2016年度厦门市邮轮经济发展财政扶持资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5/20 13:36:39
来源:市旅游局
关于申报2016年度厦门市邮轮经济发展财政扶持资金的通知
 
 厦政旅〔2017〕49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厦门港口管理局厦门市旅游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邮轮经济发展的通知》(厦港〔2015〕353号),现就申报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厦门市邮轮经济发展财政扶持资金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邮轮公司、邮轮经营人、租赁(或包租)邮轮的企业、招徕游客在厦门登轮出游的大陆地区组团旅行社(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厦门市旅游局(以下简称“市旅游局”)提出奖励申请,并提供有关申报材料(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人提供申请及证明材料,由市旅游局负责受理、审核,并汇总编制《奖励汇总表》,经厦门港口管理局会审,报厦门市财政局核准。厦门市财政局核准后,市旅游局将按照财政国库支付有关规定予以拨付奖励资金。
 
  二、申请人申请邮轮公司在厦注册补助的共分三类:
 
  (一)申请在厦门组建邮轮公司或国际邮轮公司在厦门设立区域性总部补助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在厦注册补助申请表;
 
  2.证明企业已合法成立的证照复印件;
 
  3.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邮轮国际航线运营资质证书复印件;
 
  4.证明具备自有邮轮运力1.8万总吨以上或核定载客数500位以上,运力到位并取得营运许可证的相关材料;
 
  5. 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二)申请国际邮轮公司在厦门设立办事处等常设性经营机构补助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在厦注册补助申请表;
 
  2.证明企业已合法成立的证照复印件;
 
  3.邮轮公司授权文件;
 
  4.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三)申请在厦邮轮公司或国际邮轮公司在厦区域总部按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给予奖励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在厦注册补助申请表;
 
  2.证明企业已合法成立的证照复印件;
 
  3.证明企业在厦缴纳税收及主营业务收入的相关材料;
 
  4.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三、申请人(邮轮公司、邮轮经营人及租赁或包租邮轮的企业)申请邮轮航次补助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邮轮航次补助申请表;
 
  (二)厦门港口管理局关于邮轮进出港等相关材料的证明;
 
  (三)作为邮轮包船的申请人,申请母港邮轮航次奖励的,还应提供包船的证明材料;
 
  (四)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四、申请人(邮轮公司、邮轮经营人及在厦注册的租赁或包租邮轮的企业)申请邮轮航次保险费补助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邮轮航次保险费补助申请表;
 
  (二)邮轮保险合同及支付凭据(因恶劣天气导致邮轮延误、缩减航程、取消航班所专门购买的保险);
 
  (三)证明因恶劣天气导致邮轮延误、缩减航程、取消航班的相关材料;
 
  (四)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五、申请人申请招徕邮轮旅客补助的共分两类:
 
  (一)申请人(大陆地区组团旅行社或租赁、包租邮轮的经营企业)申请招徕邮轮旅客在厦门登邮轮出游补助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租赁、包租邮轮类:
 
  1.招徕、接待邮轮旅客补助申请表;
 
  2.厦门边检部门确认整船出境人数;
 
  3.租赁、包租合同及付款单据;
 
  4.对所分包旅行社有关补助分配的承诺函;
 
  5.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旅游团队类(即非租赁、包租邮轮类):
 
  1.招徕、接待邮轮旅客补助申请表;
 
  2.出境(或赴台、赴金马澎)组团名单表(经旅游部门、厦门边检部门审核盖章)原件和复印件;
 
  3.组团旅行社组织游客在厦登轮证明材料;
 
  4.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二)申请人(我市地接社)申请接待邮轮旅客上岸观光补助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招徕、接待邮轮旅客补助申请表;
 
  2.我市地接社接待邮轮旅客上岸观光证明材料(邮轮游客地接合同和旅行社电子派团单);
 
  3.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六、申请人(我市邮轮公司、邮轮经营人、在厦注册的租赁或包租邮轮企业)申请广告及宣传推广补助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邮轮广告及宣传推广补助申请表;
 
  (二)证明开展厦门母港邮轮业务所产生的广告及宣传推广费用的相关材料分两类:
  1.与经营文化传播相关的报社、媒体、广告公司等签订邮轮广告合同或协议的,应当提供合同或协议复印件、付款发票复印件、出刊或推广活动证明等。
 
  2.与经营文化传播相关的报社、媒体、广告公司等签订宣传广告框架合同或协议的,应当提供合同或协议复印件、由报社、媒体、广告公司等出具的刊登邮轮广告具体明细及费用、付款发票复印件、出刊或推广活动证明等。
 
  (三)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七、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需一式三份。
 
  八、补助申请截止时间为2017年5月31日,逾期未提交申请,视为自动放弃补助申请,将不予受理。
 
  九、申请人收到的补助资金应当按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核算、管理。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申请人的邮轮旅游宣传推广、游客招揽、优惠促销、申请人内部奖励等方面。
 
  十、申请人及相关单位应当如实提供需审核的各项材料,不得弄虚作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依法追回申请人的部分或全部补助资金;对虚报或骗取资金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相关申请表
 
  厦门市旅游局
 
  2017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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