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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洋新兴产业龙头企业评选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5/20 13:49:26
来源:市政府网
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洋新兴产业龙头企业评选办法的通知 
厦海渔〔2014〕3号
 
各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海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12〕6号)文件精神,为规范我市海洋新兴产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评审、认定和运行管理工作,加大我市海洋企业品牌培植力度,现将《厦门市海洋新兴产业龙头企业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4年1月13日
 
厦门市海洋新兴产业龙头企业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海洋新兴产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评审、认定和运行管理工作,加大海洋企业品牌培植力度,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海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12〕6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厦门市加快海洋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的通知》(厦府办〔2012〕26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洋新兴产业企业,是指工商注册、纳税关系在厦门市辖区内,以海洋新兴产业为主业,发展前景良好、经营业绩较佳,业界知名度较高、示范作用明显,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占有率进入市内同行业前列的企业(集团)。
 
  第三条 市级海洋新兴产业龙头企业的申请、评审和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扶强的原则。
 
  第四条 市级海洋新兴产业龙头企业每年评审一次,经认定为新兴产业龙头企业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奖励和扶持政策。上一年度获选企业不参与下一年度的评选,已获市级其它龙头企业称号的不受限制。
 
  第二章 申报、评审与认定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在我市注册成立且存续期1年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法人治理机制健全、管理规范、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信用记录,符合厦门城市发展定位与鼓励产业范围。
 
  (二)经营范围。海洋生物制药制品、海洋生物种业(含水产苗种)、海洋装备制造、海水利用、海洋文化与创意、海洋现代服务业、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与利用等为主业的涉海企业。
 
  (三)经营规模与效益。
 
  (1)海洋生物制药制品类:上一年度固定资产总值在10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涉海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上缴税收(含退税、政策性减免税)在200万元以上;
 
  (2)海洋装备制造类:上一年度固定资产总值在50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涉海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上缴税收(含退税、政策性减免税)在500万元以上;
 
  (3)其他类:上一年度固定资产总值在8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涉海营业收入8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上缴税收(含退税、政策性减免税)在60万元以上;
 
  以上数据以上一年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报告为准。
 
  (四)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低于7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无银行信用不良记录。遵纪守法,不存在偷税、漏税及拖欠职工工资和各种社会保险金。
 
  (五)产品竞争力。在本市同行业企业中,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我市产业、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技术创新力强的企业优先考虑。
 
  第六条 每年评选不超过10家,获选企业由市财政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 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 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 完税证明(含国税与地税);
 
  (四) 经有资质机构审计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
 
  (五) 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六) 技术开发能力与产品竞争力证明材料;
 
  (七) 其他有利于评选的材料
 
  第八条 申报、初审程序:
 
  (一)具备申报条件的企业直接向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厦门市海洋新兴产业龙头企业申报表》(附件1)。
 
  (二)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查,初步筛选出入围企业。对未能通过初步筛选的企业,应详细说明理由,并将初审的基本情况向评审小组进行通报。
 
  第九条 评审与认定程序:
 
  (一)市加快海洋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入围企业对应行业主管部门等派人组成。评审小组对入围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论证、评审。
 
  (二)市加快海洋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以及本办法第五条的有关指标,共同研究确定厦门市海洋新兴产业龙头企业推荐名单,提交领导小组审批,同类产业按产值高低排名,不同类产业名额分配按年度申报实际数量比例适当平衡。
 
  第十条 公示程序。经市加快海洋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审批确定为厦门市海洋新兴产业龙头企业的,在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网站公示7日,对公示期内社会各界无异议者,由厦门市加快海洋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正式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十一条 同一年度被评为省级“十佳”海洋龙头企业的,主业属于海洋新兴产业的,凭有效证明材料可直接认定为“厦门市海洋新兴产业龙头企业”,享受同等的优惠政策与奖励。
 
  第三章 运行监测
 
  第十二条 对市海洋新兴产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留优汰劣,有效期为2年。每年的4月底根据上一年度经营情况填报《厦门市海洋新兴产业龙头企业主要经营指标统计表》(附件2),上报至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
 
  第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不再受理其申报市级海洋新兴产业龙头企业申请;已获得市级海洋新兴产业龙头企业资格的,将取消其市级海洋新兴产业龙头企业资格,追缴奖励资金,并由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收回证书。
 
  (一)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者防范不当,近两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二)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工商、质检等部门查实的;
 
  (三)环保不达标,经环保部门查实的;
 
  (四)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逃、骗、抗税等违法行为的;
 
  (五)在提供有关材料时存在严重造假行为的;
 
  (六)经税务、劳动保障部门查实,存在两次及以上拖欠职工工资或各种社会保险金行为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第十四条 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停产半年以上或经审查已达不到市级海洋新兴产业龙头企业基本条件的,取消其市级海洋新兴产业龙头企业资格,并由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收回证书。
 
  第十五条 对在评审、认定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六条 市级海洋新兴产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予以审核确认。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和厦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                 2014年1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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