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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委:关于印发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 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过程中推行告知 承诺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7/5 10:06:35
来源:市规划委
 
厦规〔2017〕114号  
 
厦门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过程中推行告知承诺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工程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制度的改革与创新工作,加强自贸区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制度改革,我委组织编制了《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过程中推行告知承诺的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规划委员会
                 
  2017年5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过程中推行告知承诺的暂行办法
 
  一、为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规划管理方式,减少工作环节,提高行政效率,依据《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规定》、《厦门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厦府[2016]408号)、《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厦府[2017]141号)及《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试行办法(厦府[2017]14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自贸试验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申请时,根据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告知的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要求(详见附件),申请人和第三人承诺其遵守告知事项要求、符合审批条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法定工作时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申请人是指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或者个人,第三人是指相关建筑设计单位及设计负责人等。
 
  三、本办法适用于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及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的类别不同分为审批制和告知承诺制两种方式进行审查。
 
  实行审批制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或者选址意见书中明确。
 
  四、申请人和第三人应当按照告知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并以书面形式签订承诺书,其中申请人是项目公司的,承诺书还应由其上级单位(或控股公司)审核盖章。
 
  承诺书的具体内容包括承诺申请资料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承诺文字资料和图纸资料的一致性;承诺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国家和本市方案出图标准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承诺遵守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告知事项要求;承诺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符合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规划条件的相关要求;承诺满足相关管理部门要求等。承诺书样本详见附件。
 
  五、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告知承诺的具体实施工作,对申请人和第三人的告知承诺工作进行指导。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立“规划管理诚信数据库”,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在规划管理中违反告知承诺事项失信行为的记录、认定和使用工作。失信行为的认定标准,依照《厦门市城乡规划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六、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告知承诺抽查机制,对申请人和第三人在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中违反承诺事项的失信行为实行50%以上比例抽查。针对实行审批制的工程建设项目,抽查的内容为设计方案的数据真实性;针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工程建设项目,抽查的内容包括建筑设计方案的合规性以及数据真实性。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抽查后认定设计方案不符合承诺要求的,申请人和第三人应当限期整改;期限内未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列入失信行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撤销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决定后,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和第三人发出《厦门市城乡规划市场主体不良信用记录通知单》。
 
  七、申请人和第三人收到《厦门市城乡规划市场主体不良信用记录通知单》后,认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不良信用记录与事实不符的,可自收到通知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无异议。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人和第三人异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查处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和第三人。
 
  八、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将认定存在失信行为的申请人和第三人的信用信息在城乡规划信用信息平台公开,并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公开平台,同时通报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市国土主管部门、市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由其将申请人和第三人的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评价体系。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和失信行为的申请人和第三人,将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
 
  存在失信行为如属第三人责任,设计负责人承担设计的设计文件成果三年内不得作为申请办理本市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手续的材料。建筑设计单位一年内出现三次被认定存在违反承诺事项的失信行为,该建筑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成果三年内不得作为申请办理本市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手续的材料。申请人依据上述设计文件成果申请办理本市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手续而导致无法办理的后果将由第三人单位承担。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两年。
 
  附件:1.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告知书   
 
  2.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人承诺书样本
 
  3.工程规划许可第三人承诺书样本
 
  4.工程规划许可承诺表(审批制项目)
 
  5.工程规划许可承诺表(告知承诺制项目)
 
附件1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告知书
 
  为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规划管理方式,减少工作环节,提高行政效率,厦门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称本行政机关)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工作中推行告知承诺,现就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据
 
  (一)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4.《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5.《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6.《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
 
  7.《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8.《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9.《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
 
  10.《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规定》
 
  11.《厦门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厦府[2016]408号)
 
  (二)相关部门管理法规
 
  经信、环保、消防、卫生防疫、绿化、交通、公建配套、环境卫生、民防、地下工程、轨道交通、地名管理、信息公开、供电、供水、供热、燃气、通讯、排水、防汛、河港、铁路、航空、气象、水利、抗震、军事、国家安全、文物、建筑保护、测量标志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现行有关标准及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图纸、资料等
 
  1.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1)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
 
  2)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
 
  4)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96-2011
 
  5)住宅建筑规范 GB 50368-2005
 
  6)《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建标〔2000〕179号)
 
  2.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图纸、资料
 
  1)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计划批准文件
 
  2)《房地产权证》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图
 
  3)项目周边地块的项目审批文件
 
  4)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标准等
 
  二、申请人应当如实向本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申请人应当保证申请时提供的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所提供的文字资料与图纸资料的一致性。
 
  三、本行政机关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如下文件和规划设计指标作出行政决定,不代表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的安全认可。本行政机关可依法对相关行政许可等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法律法规和申请人的承诺等对申请人及相关第三人作出相应处理。
 
  1.建筑设计方案;
 
  2.《日照分析报告》;
 
  3.工程规划许可承诺表
 
  4.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
 
 
  告知机关(名称):                 (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2

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人承诺书样本

 

  本单位(人)已知晓你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现郑重作出如下承诺,该承诺书为本单位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由本单位承担法律后果:

  1.本单位(人)保证申请时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2.本单位(人)保证提供的文字资料和图纸资料的一致性。

  3.本单位(人)承诺遵守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告知事项要求。

  4.本单位(人)承诺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符合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规划条件的相关要求。

  5.本单位(人)承诺满足相关管理部门要求。

  6.本单位(人)保证未存在违法建设行为。

  7.本单位(人)已知晓,如被你机关认定存在违反承诺事项的违规失信行为,本单位(人)的信用信息将在城乡规划信用信息平台公开,并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公开平台,同时通报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市国土主管部门、市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由其将本单位(人)的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评价体系。

  8.本单位(人)已知晓,如被你机关认定存在违反承诺事项的失信行为,将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

  9.本单位(人)已知晓,如违反上述承诺,你机关有权撤销行政许可。

  10.竣工规划验收时实测建筑面积等承诺内容若超过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核准的,本单位(人)接受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的处罚以及按照承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1.本单位(人)已知晓违反承诺的后果,并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名称):

  建设单位:   (章) 上级单位(或控股公司):     (章)

  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项目负责人:    (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1.本承诺书一式五份,自签章后生效。一份由申请人保管,一份由建筑设计单位保管,一份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保管,一份由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保管,一份由市审改办保管。

  2.承诺单位(个人)应当妥善保管本承诺书。

附件3
 
工程规划许可第三人承诺书样本
 
  本单位已知晓你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现郑重作出如下承诺,该承诺书为本单位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由本单位承担法律后果:
 
  1.本单位保证申请时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2.本单位保证设计文本的文字资料和图纸资料的一致性。
 
  3.本单位承诺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国家和本市方案出图标准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4.本单位承诺遵守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告知事项要求。
 
  5.本单位承诺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符合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规划条件的相关要求。
 
  6.本单位承诺满足相关管理部门要求。
 
  7.本单位已知晓,如被你机关认定存在违反承诺事项的违规失信行为,本单位(人)的信用信息将在城乡规划信用信息平台公开,并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公开平台,同时通报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市国土主管部门、市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由其将本单位(人)的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评价体系。 
 
  8.本单位(人)已知晓,如被你机关认定存在违反承诺事项的失信行为,将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
 
  9.本单位已知晓,如被你机关认定存在违反承诺事项的失信行为,设计负责人承担设计的设计文件成果三年内不作为申请办理本市建设项目规划手续的材料。
 
  10.本单位已知晓,如被你机关认定一年内出现三次被认定存在违反承诺事项的失信行为,本单位的设计文件成果三年内不作为申请办理本市建设项目规划手续的材料。
 
  11.本单位已知晓违反承诺的后果,建设单位依据上述设计文件成果申请办理本市建设项目规划手续而导致无法办理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将由本单位承担。
 
  承诺单位(名称)
 
  设计单位:            (章)
 
  日    期:      年    月    日    
 
  设计负责人:          (章)
 
  日    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1.本承诺书一式五份,自签章后生效。一份由申请人保管,一份由建筑设计单位保管,一份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保管,一份由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保管,一份由市审改办保管。
 
  2.承诺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本承诺书。

附件4

工程规划许可承诺表(审批制项目)

分类

序号

要素

建筑设计方案

承诺

核查

一、基本情况

1

建设地点

方案执行情况

2

用地性质

方案执行情况

3

建设工程性质

方案执行情况

4

基地范围

方案执行情况

二、技术经济指标

5

总用地面积

设计数值

6

建设用地面积

设计数值

7

总建筑面积

设计数值

8

地上建筑面积

设计数值

9

半地下建筑面积

设计数值

10

地下建筑面积

设计数值

11

建筑分层面积

设计数值

 

12

容积率

设计数值

13

计容建筑面积

设计数值

14

建筑密度

设计数值

15

绿地率

设计数值

16

建筑退让用地边界、

设计数值

17

架空电力线路、排洪渠及挡土墙与建筑之间距离

设计数值

18

建筑间距

设计数值

19

竖向设计、基地机动车出入口、地下室出入口坡道变坡线

方案执行情况

20

机动车停车位

小型车停车位

普通车位

设计数值

其中残疾人车位

设计数值

特殊停车位

设计数值

21

非机动车停车位

设计数值

22

充电设施

□ 新建 □  预留

设计数值

23

公共建筑配套要求

设计数值

24

建筑高度

设计数值

25

建筑层数

设计数值

 

26

主要层高要求

设计数值

27

建筑功能划分

设计数值

28

建筑立面

方案执行情况

29

其他规划要求

方案执行情况

 

30

建筑日照

日照分析报告

三、部门意见

31

经信、环保、卫生、绿化、消防、市政、人防、轨道交通等相关部门意见

 

 

 

  申请人:(名称)                              (章)

  建筑设计单位:(名称)                        (章)

  设计负责人:                                  (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5

工程规划许可承诺表(告知承诺制项目)

 

分类

序号

要素

建筑设计方案

承诺

一、基本情况

1

建设地点

方案执行情况

2

用地性质

方案执行情况

3

建设工程性质

方案执行情况

4

基地范围

方案执行情况

二、技术经济指标

5

总用地面积

设计数值

6

建设用地面积

设计数值

7

总建筑面积

设计数值

8

地上建筑面积

设计数值

9

半地下建筑面积

设计数值

10

地下建筑面积

设计数值

11

建筑分层面积

设计数值

12

容积率

设计数值

13

计容建筑面积

设计数值

14

建筑密度

设计数值

15

绿地率

设计数值

16

建筑退让用地边界、

设计数值

17

架空电力线路、排洪渠及挡土墙与建筑之间距离

设计数值

18

建筑间距

设计数值

19

竖向设计、基地机动车出入口、地下室出入口坡道变坡线

方案执行情况

20

机动车停车位

小型车停车位

普通车位

设计数值

其中残疾人车位

设计数值

特殊停车位

设计数值

21

非机动车停车位

设计数值

22

充电设施

□ 新建   □  预留

设计数值

23

公共建筑配套要求

设计数值

24

建筑高度

设计数值

25

建筑层数

设计数值

26

主要层高要求

设计数值

27

建筑功能划分

设计数值

28

建筑立面

方案执行情况

29

其他规划要求

方案执行情况

30

建筑日照

日照分析报告

三、部门意见

31

经信、环保、卫生、绿化、消防、市政、人防、轨道交通等相关部门意见

 

 

  申请人:(名称)                              (章)

  建筑设计单位:(名称)                        (章)

  设计负责人:                                  (章)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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