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工业稳增长促转型四条措施的通知
集府〔2014〕214号
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工业稳增长促转型十三条的通知》(厦府〔2014〕108号)精神,推动我区工业稳定增长,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现提出推动工业稳增长促转型四条措施:
一、鼓励企业增产增效
奖励对象:2014年度工业总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增加1000万元(含)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
奖励标准:㈠工业总产值:①2014年度工业总产值比上年度增加5000万-1亿元(不含)的企业,给予奖励5万元;②增加1亿元(含)以上的企业,每增加1亿元给予奖励10万元。
㈡主营业务收入:①2014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比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加5000万-1亿元(不含)的企业,给予奖励6万元;②增加1亿元(含)以上的企业,每增加1亿元给予奖励15万元。
㈢2014年度工业总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增加1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含)的工业产值1亿元以上企业由区政府给予奖励,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1万元;2014年度工业总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增加1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含)的工业产值1亿元以下规上工业企业由所在镇街给予奖励,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1万元。
工业总产值和主营业务收入数据由区统计局负责审核确认;上述第(一)、(二)两项奖励可同时享受。
二、扶持企业技术改造
奖励对象:申报年度区级税收达100万元(含)以上且不低于上一年度的企业。
奖励标准:按该企业当年度设备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企业申请的技改项目需经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且当年实际投资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
区财政每年度安排2000万元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符合条件的补助总额如超出2000万元,则按比例相应降低奖励标准。
三、扶持企业开拓市场
奖励标准:㈠企业参加市、区两级政府或经贸部门统一组织的国内博览会、展销会、贸洽会等商品展览活动的,每个展位给予50%的展位费补贴。
㈡参加国外(境外)专业博览会、展销会等商品展销展示活动的,给予每个标准展位(按9平方米/标准展位折算)1万元展位费补助。
㈢参加国内专业展的,给予每个标准展位2000元的展位费补助。
每家企业每年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上年度产值4亿元及以上的企业不超过60万元),且不超过其上年度纳税总额。企业应于展会结束的当年申请扶持资金(第四季度参展的,申请时限可延至次年第一季度)。
四、推动集约节约用地
奖励标准:在符合城市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基础上,对企业自用的投资新建或对原有厂房进行改造升级,单栋厂房建筑面积达到8000平方米以上且层数达到四层以上的,按其新增的货梯购买价格的5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厂房竣工验收后申请补助,建筑面积以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准。
五、其他事项
㈠以上措施适用于工商登记及税务登记在集美区的企业。
㈡企业同一项目同时符合区级其它扶持措施的,可择优但不重复享受。
㈢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㈣本通知由区经济贸易发展局负责解释。
㈤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措施执行期限为2014年12月31日,第二、三、四条措施有效期2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