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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重点文化企业和旅游景区灾后恢复重建的扶持意见

发布时间:2016/11/17 15:00:15
来源:集美区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重点文化企业和旅游景区灾后恢复重建的扶持意见
 
集府〔2016〕166号
 
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今年14号超强台风“莫兰蒂”给我区重点文化企业和旅游景区带来严重影响,为减少灾害给文化和旅游景区经营主体带来的损失,现就促进重点文化企业和旅游景区灾后重建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灾后重点文化企业、旅游景区恢复重建工作,确保我区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景区灾后恢复经营的意见》(厦府〔2016〕30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仅适用于商事登记、纳税归属集美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我区重点文化企业、A级景区经营单位、温泉景区经营单位和投资规模达5000万元以上的重点旅游景区经营单位。
 
  第二章 扶持措施
 
  第三条 受灾旅游景区经营单位可享受以下扶持措施:
 
  1.对合法建设但因受灾需要重建且在2016年12月31日前投入建设的地面建筑物、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在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景区灾后恢复经营的意见》(厦府〔2016〕304号)取得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区财政再按市级补助金额的40%予以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对因受灾需要更新且在2016年12月31日前更新的旅游设备,在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景区灾后恢复经营的意见》(厦府〔2016〕304号)取得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区财政再按市级补助金额的40%予以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受灾景区经营单位在2017年3月31日前可按《集美区信用担保管理办法》(集府办〔2015〕14号)向区融资担保公司申请融资担保,免收担保费,免收期限1年。
 
  第四条 受灾文化企业可享受以下扶持措施:
 
  根据集美区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2015年集美区重点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集文发办〔2015〕4号)认定的重点文化企业,对合法建设但因受灾需要重建或更新且在2016年12月31日前投入建设的地面建筑物、文化公共服务设施、文化设备,区财政参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景区灾后恢复经营的意见》(厦府〔2016〕304号)规定的市级补助标准金额的40%予以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五条 本意见所涉旅游景区经营单位扶持政策的申报截止时间和申报细则由区文体广电出版旅游局负责制定;所涉文化企业扶持政策的申报截止时间和申报细则由区文化发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
  
  第六条 受灾企业申请本意见中的融资担保的,由区融资担保公司受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本政策不可与集美区其他灾后重建扶持政策同时享受。本政策的第三条和第四条扶持措施只可择优享受,不可重复享受。
 
  第八条 申报企业以虚假、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违法行为的申报企业列入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并全额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意见由区文化发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文体广电出版旅游局负责解释。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3日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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