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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景区灾后恢复经营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6/10/10 14:24:42
来源:市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旅游景区灾后恢复经营的意见 
厦府〔2016〕30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今年14号台风“莫兰蒂”给我市旅游景区带来严重损失,为做好灾后旅游景区恢复经营和重建工作,确保全市旅游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扶持对象
 
  我市A级景区和投资规模达1亿元以上的重点旅游景区。
 
  二、扶持政策
 
  ㈠财政政策扶持
 
  1.因受灾需要重建且在2016年12月31日前投入建设的地面建筑物、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和2017年3月31日前更新的旅游设备,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补助金额按固定资产投入的10%计算,每家景区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实施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对2016年12月31日前因灾后重建恢复而新增的流动资金贷款,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的利息总额的50%给予最长期限不超过两年的贴息补助,每家景区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受灾景区灾后重建补助与我市其它各项惠企政策(不包括其他单位发布的灾后重建恢复补助)可同时享受。
 
  4.上述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并由各区负责兑现。
 
  责任单位:市旅游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㈡税收政策支持
 
  1.受灾景区纳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最长可以延期3个月。
 
  2.景区因受灾发生的相关资产损失,允许在申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景区因受灾严重,导致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法定程序申请减免2016年度下半年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4.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根据受灾情况调整定额。
 
  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㈢金融政策支持
 
  各银行等金融机构按优先支持、优惠利率的原则,开通“绿色通道”,加大对受灾景区的信贷支持,对受灾景区已有贷款不断贷、不抽贷,并视恢复生产需要增加授信。各保险机构“应赔尽赔、能赔快赔”,主动做好查勘理赔工作,进一步简化接报案和理赔手续。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厦门中心支行、厦门银监局、厦门保监局、市旅游局
 
  三、保障措施
 
  ㈠加强领导。各级旅游部门要把旅游景区重建恢复工作作为当前的重点,增强做好灾后重建和恢复经营的责任感,全力支持受灾旅游景区的帮扶工作。
 
  ㈡摸清情况。要组织力量,对受灾旅游景区的受损情况进行核实,及时根据受灾实际,有针对性的开展各项救助工作,帮助景区尽快恢复经营。
 
  ㈢狠抓落实。责任单位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健全工作责任制,细化任务措施,统筹安排补助资金,根据受灾实际,保障救助重点,有力有序有效推进旅游景区灾后恢复重建。各部门要加强灾后恢复生产(经营)专项资金监管,财政部门适时开展检查,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确保救灾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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