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集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集美区高技能人才租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集人社〔2015〕2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集美区贯彻落实“海纳百川”人才计划实施“聚贤集美”人才计划的意见》(厦集委办〔2013〕32号)精神,经研究同意,现将《集美区高技能人才租房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集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集美区财政局
2015年5月28日
集美区高技能人才租房补贴实施细则
一、为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完善高技能人才服务政策,着力解决高技能人才的住房问题,吸引和集聚更多的优秀人才到我区工作,为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依据《集美区贯彻落实“海纳百川”人才计划实施“聚贤集美”人才计划的意见》(厦集委办〔2013〕32号)精神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二 、本细则所称高技能人才,是指2013年5月1日起从集美区以外引进的我区企业急需的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岗位一线技术人员(急需紧缺技术工种以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当年度本市急需紧缺技术工种或集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本区急需紧缺技术工种)。
三、高技能人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集美区高技能人才租房补贴。
1.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承认的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2.在工商注册和税收缴纳在本区的企业生产一线,对口专业岗位技术人员,且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交社会保险的;
3.遵纪守法、爱岗敬业,且在该企业技术革新和企业发展中发挥重要骨干作用的。
4.未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且申请时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厦门无任何住房、无住房交易记录的。
5.2012年5月1日起至2013年4月30日期间在辖区企业无任何就业记录的。
四、符合租房补贴的高技能人才,区财政给予货币化补贴。租房补贴每月2000元,同一人可多次享受,累计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五、符合申请高技能人才租房补贴条件的,由其本人或所在用人单位代理向区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指导中心申报,并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1.填报《集美区高技能人才租房补贴申请表》(一式四份);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或无婚姻登记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的原件(仅供核对)及复印件各 1 份;
3.用人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在该用人单位一线对口专业技能岗位(工种)工作且发挥骨干作用的书面证明;
4.地税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5.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原件(仅供核对)及复印件1份;
6.申请人的银行账户(个人银行卡复印件);
7.厦门市国土房产测绘档案管理中心出具的申请人(包括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厦无任何房产情况证明。
六、区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受理我区高技能人才租房补贴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4月和10月。
七、集美区高技能人才租房补贴申办程序:
1.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集美区高技能人才租房补贴申请表》,并准备好有关材料后向所在工作单位提出申请。
2.公示。申报和审批高技能人才租房补贴对象的过程应坚持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群众监督。高技能人才租房补贴申请人所在企业,负责核查人才申请条件,确定上报人选,在本单位公开场合公示7天,并对公示地点及公示材料予以拍照留存。公示内容含:申请人姓名、年龄、职业资格等级、入职时间、从事岗位、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厦住房、房产交易情况、主要事迹等。
3.申报。单位公示无异议的,用人单位签章后,报区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指导中心受理。
4.审核。区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指导中心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并形成审查意见。
5.公示。拟批准享受人才租房补贴的人员名单在集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上公示7天。
6.审批。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指导中心将审查意见提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审批。
7.补贴。区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指导中心按财务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金拨付,租房补贴按半年拨付。
8.期限。自受理申请起7个工作日审批完结(不含公示时间)。
八、高技能人才在享受租房补贴期间,在本区范围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停止补贴。由新的用人单位重新提出申请,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按原来的补贴标准执行。离开集美区的,取消补贴资格。
九、申请人在享受租房补贴期间,每年12月份须提交一次厦门市国土房产测绘档案管理中心出具的申请人(包括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厦无任何房产情况证明给区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指导中心,未提交房产情况证明的将停发租房补贴。
十、申请人在享受租房补贴期间,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厦自购买房产或租住社会保障性住房、公有住房等享受住房优惠政策的,申请人及所在企业应及时上报区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指导中心,并由区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指导中心按程序停止发放高技能人才租房补贴。
十一、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隐瞒实情取得人才租房补贴资格的,取消其资格并退还领取的租房补贴;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高技能人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不再享受租房补贴。
十二、夫妻双方都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只能由一方提出申请,不双重享受。
十三、申请人的条件及补贴标准根据我区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
十四、本细则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五、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厦门市集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5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