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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年度厦门市文化企业贷款贴息补助工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7/27 9:21:24
来源:厦门日报
关于开展2016年度厦门市文化企业贷款贴息补助工作的公告
 
  各有关文化企业:
 
  根据《厦门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文发办〔2013〕1号)规定和2017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决定开展2016年度文化企业贷款贴息补助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贷款贴息补助对象和额度
 
  贷款贴息遵循扶强扶大、兼顾小微的原则,突出向骨干文化企业、重点文化企业、文化产业园区、重点文化产业基地倾斜,实行差异化补助办法。
 
  (一)补助对象
 
  1.申请单位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在厦门市税务部门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依法履行统计义务的文化企业。
 
  2.重点补助产业门类:数字内容与新媒体、创意设计、演艺娱乐、高端艺术品等我市文化创意千亿产业链重点发展的产业门类。
 
  3.贷款范围: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流动性贷款和固定资产项目贷款。
 
  4.贷款期限: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贷款,并正常履行还贷。
 
  (二)补助标准和额度
 
  1.属于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基地,2015-2016年度国家、省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项目,2016年度省十强文化企业,2016-2017年度市重点文化企业的,贴息比例为60%,每家企业补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2.其他文化企业申请的贷款贴息,贴息比例为60%,每家企业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3.贴息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2016年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一年期以内(含)贷款年利率4.35%计算。
 
  4.每个项目的贴息年限不超过3年。
 
  二、受理单位和联系人
 
  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根据所属产业门类,向如下机构申报:
 
  
 
  三、时间安排
 
  各申报单位在8月31日前向上述受理单位申报。各受理单位初审后,于9月10日前向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上报相关材料。
 
  四、申报材料
 
  申请单位应向受理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一)2016年度厦门市文化企业贷款贴息项目申请表(点击下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2016年税务部门完税证明;
 
  (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贷款承诺书、贷款利息结算清单和支付凭证等复印件;
 
  (五)其他能证明企业资质的奖项、证书复印件等。
 
  特此公告
 
  厦门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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