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湖里区总部企业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在我区注册设立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企业,可认定为总部企业: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
(三)新引进的企业年度对财政总收入贡献800万元以上,或对地方级财政收入贡献400万元以上。本办法实施前,已在我区设立的企业,年度对财政总收入贡献1000万元以上,或对地方级财政收入贡献500万元以上。
2、问:总部企业可以享受哪些扶持?
答:新引进且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首次认定五年内,分别按其当年度对区级财政收入贡献的50%、40%、30%、20%、10%给予同额奖励; 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并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首次认定三年内,分别按其当年度相比上一年度对区级财政收入贡献净增量的50%、40%、30%给予同额奖励。若该企业被认定为总部企业前,已在我区享受用地、购房优惠的,不再享受本条款奖励。
3、问:总部企业的人才可以享受哪些激励政策?
答:总部企业副总经理以上(包括财务总监)高管,其中总部企业为上市公司的,其高管认定依据证监会核定。本办法有效的五年内,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产生个人所得税5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高管,按其当年工资、薪金所得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区级分成部分给予同额奖励。同一年度单个总部企业高管奖励累计最高限额为100万元。在证券营业部转让个人限售股的,按照限售股减持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区级分成部分的50%给予同额奖励。按其获得的本企业分红(股息)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区级分成部分的30%给予同额奖励。子女来厦就学,可在区属小学、幼儿园优先入学。
4、问:突出贡献总部企业家如何评选?有什么奖励?
答:每年对总部企业按其对地方级财政收入贡献总额排名,前10名的企业授予湖里区总部经济突出贡献奖;同时从中评选10名突出贡献总部企业家,每名给予10万元奖励。
5、问:集团分公司税收符合要求,但无注册资本金可以评定总部企业吗?
答:按照《湖里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要求,实际注册资本金是评为总部企业的必要条件,原则上无注册资本金不能评定为总部企业。
6、问:关联企业能否合并计算税收?
答:按照《湖里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要求,新引进由同一法人或自然人控股的多个独立法人,年度合计对财政总收入贡献800万元以上,或对地方级财政收入贡献400万元以上的,可视同总部企业。
7、问:总部企业认定的税收可以包括房地产开发取得的税收吗?
答:企业对财政总收入贡献不含该企业在我区开发房地产项目和建安项目所产生的财政总收入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