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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总部经济土地出让意见(试行)的通知
厦发改服务〔2014〕13号
各相关单位:
《厦门市关于总部经济土地出让的意见(试行)》已经第76次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2014年6月20日
厦门市关于总部经济土地出让的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鼓励产业层次高、发展潜力大的企业在厦设立总部型机构,促进总部企业集聚发展,提升我市总部经济发展水平,现就总部经济土地出让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区域
本意见适用区域包括两岸金融中心核心启动区、本岛总部集聚区、集美国际商务中心、翔安商务营运中心。本市其他符合规划的总部经济和金融项目用地可参照执行。
二、扶持对象
本意见扶持对象为金融总部(包括金融法人机构、金融控股公司、高端金融物业运营企业)和其他鼓励引进的行业总部。
1、金融法人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列入《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排行榜的企业;列入中国服务业500强的企业;列入台湾《天下》杂志百大金融业企业;列入香港各金融领域排名前十的企业。
2、高端金融物业运营企业,是指在国内(北京、上海)或境外(纽约、伦敦、香港)等金融中心城市,独立持有并运营管理高端金融物业(单体规模超过10万平方米,超过70%办公面积入驻企业为金融机构)的企业。
3、其他行业总部,是指除金融外的其他鼓励引进的行业总部。
三、扶持条件
在本市新注册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母公司净资产不低于20亿元,软件信息服务等企业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
2、总部项目办公用房自持比例50%以上,商业用房全自持。
3、承诺在竞得土地后最迟第三年起,连续五年每年在厦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不低于1500万元(不包括企业在本市开发房地产的税收,以下简称“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原则上按总部项目地块建筑面积递增。
4、按规定其他需要满足的条件。
已在本市注册的企业,除符合以上第1、2、4项条件外,需承诺在竞得土地后最迟第三年起,以竞得地块的上一年度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连续五年每年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增量不低于1500万元,原则上按总部项目地块建筑面积递增。
四、扶持措施
总部经济土地出让起始价结合市场评估价确定。在地块市场评估价基础上,按照办公自持比例,设定修正系数,给予一定的导向扶持,即土地出让起始价=市场评估价×修正系数,但不低于常规计价原则地价*。
1、金融总部
办公自持50%,修正系数为0.65; 办公全自持,修正系数为0.5。办公自持比例界于50%-100%之间的,修正系数按相应幅度调整。
2、其他行业总部
办公自持50%,修正系数为0.75;办公全自持,修正系数为0.6。办公自持比例界于50%-100%之间的,修正系数按相应幅度调整。
五、其他
本意见由市发改委和市国土房产局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不低于常规计价原则地价:是指自持部分按基准地价、可销售部分按基准地价120%计算的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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