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经信(经科、科信)局、市质监局各分局,市节能监察中心、市计量检定测试院,各有关企业:
根据《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继续做好用能企业能耗数据联网工作的通知》(闽经信环资〔2017〕182号,下称"182号"文)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能耗数据平台的运行维护工作将列入各设区政府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各区经信(经科、科信)局、市质监各分局要高度重视,对辖区内列入《企业联网改造情况表》(具体见"182号"文附件1)中的用能企业进行核查确认。各区经信(经科、科信)局和质监分局应于11月30日前将核查确认已停产倒闭的企业名单和证明材料分别上报市经信局、质监局。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182号"文要求明确工作责任,积极推进各项工作,确保用能企业能耗数据联网取得实效。
(一)质监各分局应积极推进辖区内重点用能及供能企业开展能耗数据采集和传输系统建设,督促企业做好联网设备日常巡查并逐月提交巡查记录(具体见"182号"文附件2),定期向福建省能源计量数据公共平台(以下简称"公共平台")传输数据,并配合对企业数据联网情况进行考核评分(具体见"182号"文附件3、附件4)。对不按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开展数据采集、实时监测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二)各区经信(经科、科信)局应联合质监分局对已联网采集的企业开展检查,检查情况分别上报市经信局、质监局。对联网数据数据异常的企业,市经信局将开展节能监察。
(三)从市节能监察中心、市计量检定测试院抽调专家组建节能技术服务工作组,从已联网的企业中选择部分企业,采取公共平台数据分析与专家现场诊断相结合的方式,指导和帮助企业加强节能改造,促进节能降耗。
三、做好总结推广。各区经信(经科、科信)局和质监分局要加强能耗数据采集联网工作的宣传,要求企业根据文件要求落实各项工作保障能耗数据准确、可靠、稳定联网;对企业的鼓励政策要宣传到位,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要及时汇总企业在能耗数据采集和传输过程中的情况,对工作推动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总结推广,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市经信局、质监局反馈。
市经信局联系人:颜伟庆,联系电话:5126673
市质监局联系人:伊嘉慧,联系电话:2699813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10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