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我国第一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昨日,记者从厦门市地税局新闻通气会上了解到,环境保护税虽然是一个全新的税种,但是按照“税负平移”的原则从排污费制度向环境保护税制度转换过来的,也就是由“费”改成“税”的,并且是在以原排污费征收制度为基础实行平移,根据现行排污费项目设置税目,将排污费的缴纳人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将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将应税污染物排放量和噪声的超标分贝数作为计税依据。排放生活污水和垃圾的居民个人未列入征税范围。
[征收部门]
由环保部门改为税务机关
“环境保护税的收入规模并不大,排污费改税的主要目的不在于筹集财政收入,而在于通过税收杠杆,引导排污单位减少污染物排放。”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柯建忠告诉记者,此次费改税实行平移模式,旨在不增加纳税人负担,而且随着企业生产的转型以及企业环保意识的增强,环保税的规模有望逐年缩小。
记者了解到,环境保护费改税后,征收部门由环保部门改为税务机关,但企业污染物排放量监测计算专业性较强,单靠税务部门无法独立完成环境保护税的征收任务。因此,环保税采用“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税收征管模式。
目前厦门市地税局与环保局进行了2600多户缴费人基础信息及排污费数据交接,今后还将进行常态化信息共享。预计11月下旬,市地税局会基本完成移交应纳环保税纳税人入户核对工作,完成环保税纳税人识别,摸清税源底数,建立环保税纳税人清册。
[税额标准]
基本按最低标准征收
参照国际经验,并与我国现行排污费制度相衔接,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确定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具体应税污染物依据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的规定执行。
据柯建忠介绍,为实现排污费制度向环境保护税制度的平稳转移,环境保护税以现行大气、水污染物排污费标准作为税额下限。按照税收法定原则,对环境保护税设定了税额上限,即大气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级政府提出并报同级人大决定。
“我省的税额标准经省人大通过确定为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1.4元,少数水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1.5元,基本上是按最低标准。”柯建忠说。
[重点排污单位]
要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环境保护税主要按照污染物排放量计征,税法对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分别作了规定:(1)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2)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3)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据悉,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方法主要采取以下措施:要求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按自动监测数据计算排污量;对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企业,要求其开展自行监测,鼓励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监测,企业自行监测获得的有效监测数据可作为缴税申报依据;对污染物种类多且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排污系数或者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