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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国际市场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4/29 14:35:46
来源:市商务局
关于2017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国际市场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优化对外贸易结构布局、促进对外投资合作、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及《厦门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厦财企〔2015〕64号),结合当前我市外经贸重点工作任务,现将2017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政策项目申报通知如下:
 
  一、支持项目及标准
 
  1. 对于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6500万美元以下, 1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或本年度新设企业(当年度进出口额不为0)开拓国际市场项目(单个项目支出金额超过1万元的),按以下标准给予支持:
 
  (1)境外参展补助标准:按照参展成本对境外展会国别和地区分为A类(欧洲、美加、日韩、澳新、南美)和B类(其他国家和地区)。A类国别和地区每个展会定额扶持3万元,参展人员费用定额补助1万元;B类国别和地区每个展会扶持2万元,参展人员费用定额补助0.5万元,港澳展参展人员费用补助定额0.2万元。
 
  支持巩固传统市场,开拓新兴市场。对我市传统出口市场(含欧美日、东盟十国等37个国家和地区)及11个重点新兴市场(详见附件)加大境外参展扶持力度,对每个企业每个展会补助展位不超过2个,人员费用补助不超过2人。
 
  鼓励参加我市境外重点展会。对于2017年我市重点境外展会(展会目录另行发布)且我市参展企业达10家以上的,展位费定额补助标准上浮10%。非目录展会达到我市参展企业10家以上的标准,可由组展机构申请增补为目录展会,并相应提高补助标准。
 
  服务贸易企业参展的,不受上述出口额条件限制,但须向市商务局服务贸易处申请身份认定。
  
  (2)支持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对企业取得ISO9000、ISO14000系列认证、职业安全认证、卫生认证、食品安全认证等管理体系认证给予5000元补助。
 
  (3)支持企业产品认证。对企业取得CE、UL(CUL)、FDA、GS、FCC及E-MARK产品认证发生的认证费用或产品检验检测费给予5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万元。
 
  (4)支持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对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开发费用给予5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万元。 
 
  (5)对企业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费用给予50%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2万元。购买境外品牌(注册商标)使用权的,按购买当年度实际发生费用的50%予以扶持,此项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6)企业运用主要B2B、B2C电子商务平台(具体目录另行通知)进行推介推广的,单个平台定额补助1万元。
 
  (7)支持运用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业务模式开拓国际市场,对海外仓租金按实际支出金额给予50%的补助,此项补助最高5万元。
 
   (8) 支持企业参加(入驻)境外商品城、展示中心等场所长期租赁场地展示和销售产品,对场地租金按50%的标准予以补助,此项补助封顶10万元。
 
  对单个企业以上(1)-(8)开拓国际市场项目累计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支持我市境外专项推广活动
 
  支持企业参加我市举办的厦门精品展或厦门品牌展。
 
  (1)展位费、人员费用按第1项中展会举办地展位标准补助,但不限展位数,2个展位(含)以下的,人员费用补助不超过2人,2个展位以上的,人员费用补助不超过4人;展品运费按50%的标准扶持。
 
  (2)展品运费补助:展品运费及回运费实际发生金额的50%给予补助。
 
  (3)承办单位公共费用补助。专项推广活动所发生的各项公共支出,包括公共区域租金、公共布展费、公共宣传费及承办费用由市财政扶持,30个展位(含)以上的公共费用补助不超过30万元,50个展位(含)以上的公共费用补助不超过40万元,80个展位(含)以上的公共费用补助不超过50万元,100个展位(含)以上的公共费用补助不超过60万元。承办单位确定以及承办费用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要求办理(实施方案详见附件2)。
 
  (4)采购商信息及资信调查费用
 
  支持组展机构购买厦门精品展(厦门品牌展)行业主要采购商信息供参展企业查询,并支持每家参展企业最多调查5家采购商资信情况。对由组展机构统一购买的采购商信息及资信调查费由市财政全额支持。
 
  3.支持本市组展机构提升境外展会代理资格
 
  对于获得境外展会总代理和一级代理资格的本市组展机构给予奖励。其中,对于主办境外展会、获得境外展会总代理和独家代理资格,且组织本市企业参加该展会达到10家(含)以上的本市组展机构,奖励5万元;20家(含)以上的,奖励10万元;30家(含)以上的,奖励15万元。对于获得境外展会一级代理资格,且组织本市企业参加该展会达到10家(含)以上的本市组展机构,奖励3万元;20家(含)以上的,奖励6万元;30家(含)以上的,奖励10万元。单家企业参展面积不得低于9平方米。
 
  4.支持设立海外投资贸易服务联络点
 
  依托我市外侨、友城及驻外经商处、驻外金融机构、贸易机构、境外企业等资源,争取增设1-2个投资贸易服务联络点,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服务我市双向投资及企业开拓海外市场。
 
  二、申报条件和程序
 
  (一)申请项目资金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
 
  3.按照项目申报要求已开展相关业务;
 
  4.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5.按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二)市商务局根据各项目开展情况适时以适当方式组织项目申报,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提交申报材料。市商务局对项目进行审核或组织评审,市财政局对审核合格的项目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拨付资金。
 
  三、其他要求
 
  (一)同一项目已获得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二)获得项目资金支持的企业和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企业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附件(点此下载):
 
  1.传统出口市场及重点新兴市场
 
  2.厦门精品展(品牌展)实施方案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7年1月11日
 
附件1.
 
传统出口市场及重点新兴市场
 
  传统出口市场(37个):美国、加拿大、韩国、日本、西欧(法国、意大利、德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丹麦、爱尔兰、英国、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挪威、瑞典、瑞士、冰岛和芬兰)、台湾、香港、澳门、东盟、澳大利亚、新西兰。
 
  重点新兴市场(11个):巴西、智利、墨西哥、俄罗斯、波兰、南非、阿联酋、沙特阿拉伯、伊朗、印度、斯里兰卡。
 
 
附件2
 
2017年度厦门市海外专项推广活动实施方案
 
  根据我市2017年度开拓国际市场政策相关规定,2017年我市拟举办2-3场专项推广活动,以厦门精品展或厦门品牌展冠名,目标定位于我市传统出口市场,商品类别主要为电子产品类、照明类、建材(石材、水暖卫浴)类、纺织服装类、箱包类、鞋类、佛事用品类等,以厦门整体形象在目标市场进行推介。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申办条件
 
  (一)展览形式:展中展或自办展,专业展优先,展位应位于集中区域。
 
  (二)展览规模:厦门精品展展位数不少于50个(其中特装展位不少于1/3);厦门品牌展展位数不少于30个(其中特装展位不少于1/3)且参展的自有品牌出口企业不少于10家。
 
  (三)申办单位条件
 
  1.本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组展机构;
 
  2.申办展中展的,须具备展会一级代理以上资格;
 
  3.按要求提交详细组织策划方案;
 
  4.近三年来在组展及申报扶持资金中无违规行为。
 
  二、征选程序
 
  (一)市商务局向全市组展机构发出通知,征集申办方案(组织策划方案);
 
  (二)市商务局对申办方案进行初选;
 
  (三)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办方案进行评定,确定2017年度厦门精品展或厦门品牌展申办方案及承办单位;
 
  (四)市商务局与承办单位签订承办协议;
 
  (五)承办单位按协议要求进行组展工作;
 
  (六)展会结束后,承办单位按要求提交费用补助申请,经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核定后拨付。
 
  三、申报材料
 
  (一)申办方案要求
 
  1.申办方案(内容包括:展会基本情况、展会主办方或组委会背景介绍、申办单位基本情况及优势、展会与我市出口优势商品结合程度分析、展会详细组织计划、展会预期达到效果、预算方案等);
 
  2.展会主办方或组委会授权书或协议(一级代理以上资格);
 
  3.主办方或组委会展位确认函或协议;
 
  4.展会主办方或组委会支持举办 “展中展”(厦门精品展或厦门品牌展)的声明; 
 
  5.自办(主办)境外展会须提交境外合作单位资质情况及展会场地租赁协议;
 
  6.本市拟参展企业展位确认函或协议;
 
  7.申办单位其他说明材料。
 
  (二)公共费用补助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展会总结报告及公共费用申请报告加盖公章(含展会情况及成效、申请公共费用内容);
 
  3.合同*(包括:与展会主办方或组委会签订的场地或展位合同、公共布展合同、公共宣传合同、制作公共宣传材料合同等);
 
  4.记账凭证(装订成册)*发票* 付款凭证*;
 
  5.展会视频或照片(电子版);
 
  6.派出工作人员出国任务批件或参展人员因私护照*首页(人头像)、出入境记录和签证记录(出入境日期须涵盖展会全程)
 
  7.派出工作人员如非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还须提供(以下四者之一):
 
  □ 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 缴纳社保记录
 
  □ 外籍人员就业证
 
  □ 股东身份证明
 
  打*号的表示除提供复印件外,还须查验原件;材料及单据审核要求按《2017年度厦门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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