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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受理厦门市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申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13 11:28:17
来源:火炬高新区
  
 
关于受理厦门市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申报的通知
 
园区各相关企事业单位:
 
  为增强对高学历人才的吸引力,为加快推进人才强市战略,建设“五大发展”示范市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厦门市委、市政府于今年7月出台《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加快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落户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及获得教育部认可的硕士以上学位归国留学人员,按硕士每人3万元、博士每人5万元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
 
  近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厦门市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根据实施办法规定,火炬高新区将于12月10日起开始受理网络申报。
 
  一、申报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高新区内企业(软件园二期企业由思明区人社局受理)和区属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自2017年7月10日起,新引进落户厦门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以及获得教育部认可的硕士以上学位归国留学人员。未在规定期限内(即自引进之日起一年内)经由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
 
  二、申报条件
 
  1.具有厦门户口;
 
  2.引进时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经教育部认证在境外取得的硕士以上学位,其中硕士不超过35周岁、博士不超过40周岁;
 
  3.经市组织、人社、教育部门核准已办理人事关系入厦;
 
  4.申请时在厦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并且社会保险关系仍在申报单位。
 
  三、应提交的材料
 
  采取网络系统申报,申报单位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申报网址:http://202.109.255.195:9013/cas/login?null。
 
  四、办理程序
 
  1.申请:新引进人才向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审核同意后,通过市人社局网上办事服务大厅,选择人才人事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申请;
 
  2.受理: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受理申请;
 
  3.审核:各受理部门按季度汇总审核生活补贴申请;
 
  4.公示:各受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公示;
 
  5.发放:经公示无异议的,各受理部门发放生活补贴(一次性发放至受理部门指定银行的个人账户)。
 
  五、办理时限
 
  120天(每季度第一个月审核发放上一季度生活补贴)。
 
  六、受理窗口
 
  总咨询电话:12333;
 
  市人社局:市人才服务中心17号窗口,湖滨东路319号C幢二楼,5396591;
 
  思明区人社局:思明区行政服务中心13楼,5863067;
 
  火炬管委会:创新创业处,湖里区火炬路火炬广场南楼814,5380151、5380085。
 
  八、其他事项
 
  1.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有关规定详见《厦门市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实施办法》。
 
  2.若相关新引进人才同时符合《厦门市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和《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申报条件的,可先受理《实施办法》申报,第二年起再受理《若干措施》申报,两者申报不得重复。
 
  附件:《厦门市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实施办法》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
 
  2017年12月11日
 
   关于印发厦门市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7年11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实施办法
 
  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加快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的通知》(厦委发〔2017〕16号),为做好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范围内企业和市、区(园区)属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新引进人才。
 
  本办法所称的新引进人才,是指自2017年7月10日起,经市组织、人社、教育部门核准新引进我市辖区工作且符合条件的人才。
 
  二、申请条件与补贴标准
 
  (一)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厦门户口;
 
  2.引进时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经教育部认证在境外取得的硕士以上学位,其中硕士不超过35周岁、博士不超过40周岁;
 
  3.经市组织、人社、教育部门核准并已办理入厦人事关系;
 
  4.申请时在厦缴纳社会保险费已满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并且社会保险关系仍在申报单位。
 
  (二)补贴标准
 
  硕士研究生30000元/人、博士研究生50000元/人。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至个人提供的本人账户(各受理部门确需指定银行发放补贴的,应提前公布所指定的银行)。
 
  三、申请时限与办理程序
 
  (一)申请时限
 
  新引进人才应自引进之日起一年内,经由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申请。
 
  (二)办理程序
 
  1.申请:新引进人才向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审核同意后,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网上办事大厅申请。
 
  2.受理:
 
  市人社局负责受理市属事业单位(不含教育系统)以及所得税缴入国家金库厦门市分库(详见企业缴税凭证中的收款国库,下同)的各类企业的申请;
 
  市教育局负责受理市属教育系统事业单位的申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或园区管委会负责受理本区(园区)属事业单位以及所得税缴入国家金库本区(园区)代理支库的各类企业的申请。
 
  3.审核:各受理部门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头五个工作日,通过市人社局网上办事大厅审核上一季度申请人员名单。
 
  4.公示:符合条件的,各受理部门同时在各自网站(其中各区人社局、园区管委会在区、园区网站)和市人社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不符合的,终止本次申请。
 
  5.发放:经公示无异议的,各受理部门发放补贴。
 
  四、资金保障
 
  市、区(园区)财政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负责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资金和工作经费保障。市属事业单位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区(园区)属事业单位由区(园区)级财政全额承担;各类企业单位由市、区(园区)两级财政按共享税分成比例分别承担,其中所得税缴入国家金库厦门市分库的各类企业先由市级财政垫付,所得税缴入国家金库区(园区)代理支库的各类企业先由区(园区)级财政垫付。市人社局核实兑付情况,市财政局于每年年底会同有关部门将市级承担资金下达各区(园区)。
 
  五、其他
 
  (一)新引进人才只能享受一次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不得重复申报。未通过审核的,可在引进之日起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
 
  (二)新引进人才引进时点以首次引进时经市组织、人社或教育部门签署入厦报到的时间为准。因学历晋升以全日制毕业生或归国留学人员再次办理人事关系入厦手续的,以学历晋升后首次办理毕业生接收或归国留学人员引进的时间为准。
 
  (三)已享受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的人才,晋升学历学位的不予补差;参评并获取享受市、区(园区)级其他更高标准生活补贴(津贴、补助)资格的,应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退回已享受的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后,方可享受其他更高标准的生活补贴。
 
  (四)属于劳务派遣人员的,由实际用工单位进行审核申报,申报时需同时提供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机构与实际用工单位均应是我市辖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
 
  (五)因申报信息错误导致申请失败、或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等需现场处理的,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相应受理部门业务窗口现场办理。
 
  (六)个人或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的,一经发现即撤销资格,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回补贴,并依照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将个人和用人单位有关信息纳入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七)驻厦省部属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发放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由各单位自行负责补贴的受理、审核和发放工作,补贴资金由各单位先行垫付,审核发放结果通过市人社局网上办事大厅报备市人社局。驻厦省部属事业单位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市人社局于每年年底拨付当年度的补贴资金。
 
  (八)市委组织部负责总体协调。市人社局、教育局、各区人社局以及园区管委会,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的资金预算、受理申请、审核、发放及监管工作。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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