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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4年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第二批)和省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LED类专项和电子信息产业类企业并购)项目专项审计工作的通知
闽经信计财〔2014〕539号
各项目单位:
按照我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为进一步核实各申报企业的基本情况,我委通过公开议标方式确定委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福州分所,根据《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闽经信投资〔2014〕333号)和《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福建省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闽经信软件[2014]229号)的要求,对拟列入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建造海工装备等高技术船舶专项、LED类专项、电子信息产业类企业并购等项目的项目单位开展现场专项审计,现将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审计负责单位
本次专项审计工作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福州分所独立、客观地负责现场审计。
二、申报单位需提供关材料
(一)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1.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公司章程、最后一期验资报告复印件或工商企业登记基本信息表(企业内资外资情况表);
2.会计及税务相关资料包括:2013年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附注)、2013年度审计报告、税审报告、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完税凭证)、会计账簿、凭证等会计资料;
3.《福建省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表》;
4.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含技术、软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文件;
5. 项目投资建设的备案或核准文件:包括建设规划许可文件、土地评审意见或土地使用权证(新征用地项目需提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预审批复文件)、投资建设进度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6. 项目建设期内固定资产投资清单、资产发票、购置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7.项目承担企业(或新建项目的控股投资方)2013年度的企业纳税申报表、缴税凭证(含政策性税收优惠及退税部分)、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已缴税收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8.新增项目的控股投资方需提供控股股权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9. 企业提供资料真实性书面声明,须加盖公司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建造海工装备等高技术船舶资金补助项目
1.申报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公司章程、最后一期验资报告复印件或工商企业登记基本信息表(企业内资外资情况表);
2.高技术船舶的造船合同或协议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 与高技术船舶建造相关的财务资料,包括:2013年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附注)、2013年度审计报告、会计账簿、凭证;
4.高技术船舶的验收和交割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5. 船舶主机功率或客船客位的技术参数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6. 企业提供资料真实性书面声明,须加盖公司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三)软件产业发展专项LED类项目
1.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公司章程、最后一期验资报告复印件或工商企业登记基本信息表(企业内资外资情况表);
2.会计及税务相关资料包括:2013年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附注)、2013年度审计报告、税审报告、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完税凭证)、会计账簿、凭证等会计资料;
3.《福建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LED)申请表》;
4. 节能照明示范工程项目的实施方案和项目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5. 关键技术研发类项目的项目计划书或合作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产业化项目的产品相关检测报告及自主知识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6. 公共平台项目的建设地政府部门批准建设文件,并提供已采购设备清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提供资料真实性书面声明,须加盖公司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四)软件产业发展专项信息产业并购类项目
1.申报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公司章程、最后一期验资报告复印件或工商企业登记基本信息表(企业内资外资情况表);
2.被并购企业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公司章程、最后一期验资报告复印件或工商企业登记基本信息表(企业内资外资情况表);
3. 与本并购行为相关的财务税务资料,包括:2013年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附注)、2013年度审计报告、会计账簿、凭证;
4.《福建省并购海外或省外企业情况表》;
5.企业2012年及2013年各地方级税收的纳税申报表及缴税单原件及复印件;
6. 涉及对外并购需提供商务部门的批复文件和外汇管理部门审批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7.并购合同或协议、董事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适用)原件及复印件;
8.并购企业的银行付款凭证及收到的票据、被并购企业的收购凭证及票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9.企业提供资料真实性书面声明,须加盖公司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三、专项审计的时间
(一)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和建造海工装备等高技术船舶专项审计时间2014年9月18日至10月7日;
(二)软件产业发展专项LED类项目和信息产业并购类项目审计时间2014年9月18日至10月20日;
各申报单位的具体进点审计时间,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福州分所届时通知。审计如安排在节假日期间,请各单位支持事务所,配合加班审计。
四、专项审计费用
本次专项审计的费用由我委承担。
五、专项审计纪律
(一)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福州分所应严格按照与我委签订的委托合同,依据规定独立、客观地开展专项审计工作。
(二)各申报单位应认真配合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福州分所开展审计工作,并提供审计工作所需要的资料和书证。
(三)本次专项审计工作所涉及的所有机构和工作人员均应遵守廉洁纪律和保密原则,不得从事违反此次专项审计客观性、公平性的行为,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专项审计工作联系人
1.省经信委计划财务处 李鸣心 0591-87833242
2.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和建造海工装备等高技术船舶资金补助项目
省经信委投资规划处 黄 宇 0591-85529130
3.软件产业发展专项LED类项目
省经信委电子信息处 王丰 0591-87842140
4.软件产业发展专项信息产业并购类项目
省经信委电子信息处 郑育忠0591-87554729
5.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福州分所
项目负责人:谢炜春 13906911765
办公室传真 059128309000
七、专项审计工作监督举报电话:0591-87833704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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