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患病职工减轻医疗负担,给予困难职工更多帮助,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市总工会在全市职工中组织开展第13期医疗互助保障活动。新一期的办法为参保职工本人提供的保障项目及补助标准,延续了上一期的保障计划,基本不变。
凡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省部属在厦单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的从业人员,均可依据自愿原则,由其本人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保障。本期活动保障期限为一年,自参加保障单位按要求向市总工会交齐参加保障材料并缴纳保障费的次日零时起,至一年保障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保障费用分为60元保障计划和36元保障计划两种。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职工参加60元保障计划,非公企业职工可参加60元保障计划或36元保障计划。
职工自参加医疗互助保障始为被保障人。根据规定,在保障期限内,首次确诊罹患重大疾病并经住院治疗的,参与36元保障计划的,最高可申请补助金2万元;而参与60元保障计划的,最高可申请补助金3万元。意外事故导致亡故,给予一次性补助,参与36元保障计划的,最高可申请补助金2万元;而参与60元保障计划的,最高可申请补助金3万元。
怎么申领?
申领住院补助金、重大疾病补助金、单次住院医疗费用补助金者,应在被保障人被首次确诊患重大疾病和出院后90日内申领;意外事故补助金在死亡或伤残等级鉴定书出具后90日内申领;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须在保障期满前30日内始向厦门市总工会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办公室提出。逾期未提出申请,即视为放弃。因特殊情况无法按规定办理的应事先向市总工会报备。
办理职工医疗保障所需制式表格,均可在“厦门工会网(http://www.xmzgh.org/)/工会办事直通车/医疗互助”栏目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