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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厦人社〔2014〕8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14年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厦委〔2014〕11号)的精神,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2014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任务安排,继续完善我市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减轻城乡参保居民医疗负担,从2014社保年度起,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提高到550元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年5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550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由原来的390元调整为430元,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10元调整为120元。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5%
为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一个社保年度内,城乡居民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不满5000元的部分,在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5%,即分别从40%、50%、60%提高到45%、55%、65%;50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仍执行原规定的报销比例。
三、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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