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理2018年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紧缺人才(金鹭英才卡)个人所得税
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的通知
园区相关企业:
根据《关于印发<厦门市实施“海纳百川”人才计划打造“人才特区”2013-2020行动纲要>及配套政策文件 的通知》(厦委办[2013]10号)、《关于进一步激励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厦委发[2016]4号)(附件1)、《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紧缺人才(金鹭英才卡)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工作指南》(附件2),现就受理2018年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紧缺人才(金鹭英才卡)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的申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材料
1. 重点发展产业人才金鹭英才卡个税返还汇总表;
2.上一年度或前连续2-3年度个人收入证明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证明(税务部门出具的人才“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原件),如连续申报,则次年年薪从上年年薪计算月份的次月计算;
3.身份证件(或护照、台胞证)的复印件;
4.金鹭英才卡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核对;
5.用人单位出具的人才在职证明、业绩说明,以及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要求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奖励额度
奖励额度为金鹭英才卡持卡人3年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资金用于在厦购(租)房及装修、购置家具家电、购车、培训、未成年子女教育等。
三、申报受理
1、申报日期:申报截止日为2018年3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
2、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厦门火炬管委会
联系人: 经济发展处 管艳君
联系地址:湖里区火炬路56-58号火炬广场南楼827室
联系电话:5380140
E-mail: yjguanguan@163.com
四、其它事项
1.该奖励视同市政府资金,金鹭英才卡持卡人如申报其它工资薪金个个所得税奖励,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兑现。
2.各责任单位每年视情抽查金鹭英才卡持卡人履职和用人单位资金拨付情况。发现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或未按规定范围使用奖励资金的,暂停用人单位一年奖励资金申报资格。
附件: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
2018年2月27日
附件1:
附件2:
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紧缺人才(金鹭英才卡)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工作指南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厦门市实施“海纳百川”人才计划打造“人才特区”2013-2020行动纲要>及配套政策文件 的通知》(厦委办[2013]10号)、《关于进一步激励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厦委发[2016]4号),便于重点产业紧缺人才申报受理单位为符合条件的金鹭英才卡持卡人兑现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制订以下工作指南。
一、责任部门
根据《厦门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引进计划实施细则》明确的“谁受理谁服务”原则,受理重点产业紧缺人才申报的受理单位为落实金鹭英才卡持卡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责任单位,各受理单位明确相关工作人员。
1.市发展改革委(高技术处)
服务专员:蔡启智
电话:0592-2896334
地址:湖滨北路61号中楼420室
2.市经信局(组织人事处)
服务专员:黄文彪
电话:0592-2896808
地址:湖滨北路61号东楼808室
3.市科技局(社会处)
服务专员:蒋海洋
电话:0592-2051656
地址:虎园路2号802室
4.火炬管委会(经发处)
服务专员:管艳君
电话:0592-5380140
地址:火炬路56-58号南楼825室
5.自由贸易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局)
服务专员:刘薛
电话:2639622、5626720
地址:象屿路97号国际航运中心C区自贸区综合服务大厅二楼4号窗口
二、应提交材料
金鹭英才卡持卡人可申报连续3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可在次年度3月底前申报上一年度或前2-3年度奖励。申报时提交:
1.上一年度或前连续2-3年度个人收入证明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证明(税务部门出具)。
2.身份证件(或护照、台胞证)的复印件。
3.用人单位出具的人才在职证明、业绩说明,以及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要求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奖励额度
奖励额度为金鹭英才卡持卡人3年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资金用于在厦购(租)房及装修、购置家具家电、购车、培训、未成年子女教育等。
四、办理时限
1.用人单位于每年3月底前向原申报受理单位提交申报材料(2017年度为7月底前,后续相关工作顺延)。
2.各责任单位每年4-5月份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向市经信局、科技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和火炬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查重后,向市财政局申报奖励资金额度。市财政局向责任单位拨付金鹭英才卡持卡人奖励资金。
3. 各责任单位每年6月底前将奖励资金拨付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拨付金鹭英才卡持卡人。
五、其它事项
1.该奖励视同市政府资金,金鹭英才卡持卡人如申报其它工资薪金个个所得税奖励,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兑现。
2.各责任单位每年视情抽查金鹭英才卡持卡人履职和用人单位资金拨付情况。发现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或未按规定范围使用奖励资金的,暂停用人单位一年奖励资金申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