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动漫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2014〕119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信息产业局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市动漫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9〕171号),参照国家相关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并结合厦门市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本办法认定的动漫企业,方可申请享受厦门市动漫产业有关优惠和扶持政策。
第三条 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坚持为动漫企业服务、促进动漫产业发展的宗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动漫企业包括:
(一)动画创作和制作企业;
(二)网络(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动漫、游戏创作和制作企业;
(三)数字内容创作和制作企业;
(四)动漫、游戏软件开发企业;
(五)动漫、游戏平台运营和技术服务企业;
(六)动漫、游戏衍生产品研发、设计企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动漫产品包括:
(一)动画:动画电影、动画电视剧、动画短片、动画音像制品,影视特效以及其他专业领域影视节目中的动画片段。
(二)网络(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动漫和游戏:通过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传播,以电脑、手机及各种电子设备为接受终端的动漫或游戏作品。
(三)动漫、游戏和数字内容软件:动漫、游戏和数字内容设计软件、平台运营系统和工具软件等。
(四)动漫、游戏平台运营和技术服务。
(五)动漫、游戏衍生产品:与动漫、游戏形象有关的服装、玩具、文具、体育用品、食品等的品牌授权。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六条 市软件和信息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宣传和文化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和监督全市动漫企业的认定工作,并定期公布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名单。
第七条 全市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软件和信息服务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认定办"),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动漫企业认定的具体工作;
(二)协调、解决认定及政策落实中的实际问题;
(三)负责对已认定的动漫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年审,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对动漫企业的具体认定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四)受理、核实并处理复审申请和有关举报;
(五)授权厦门市动漫游戏产业协会作为"动漫企业认定和年审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
第八条 "受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为:
(一)受理动漫企业认定和年审的申请材料;
(二)组织开展动漫企业现场考察、专家评审等初审工作,并将初审名单报"认定办"审批;
(三)依据认定或年审结果文件,向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制发"动漫企业证书",向通过年审的动漫企业在其"动漫企业证书"上加盖年审章。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九条 申请认定为动漫企业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办公场所均在厦门市行政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创作、制作和研发型企业上年度动漫产品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50%以上,且上年度自主研发动漫产品收入占动漫产品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平台运营和技术服务型企业上年度运营和技术服务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60%以上;衍生产品授权企业上年度产品授权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40%以上;
(三)从事动漫产品研发和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4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上年度职工总数的20%以上;
(四)具有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相应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环境和工作场所;
(五)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需达到以下标准:
1.企业上年度总收入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创作、制作和研发型企业、衍生产品授权经营企业需达到8%以上,平台运营和技术服务型企业需达到6%以上;
2.企业上年度总收入超过3000万元的企业,需达到6%以上。
(六)动漫产品内容积极健康、导向正确,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七)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守法经营。
第十条 认定标准附则
(一)企业总收入指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动漫产品主营业务收入指企业的动漫产品开发销售和运营服务收入,包括销售或运营他人开发的动漫产品和企业自主研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自主研发的动漫产品收入指企业销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动漫产品所获得的收入。
(二)企业从事动漫产品研发和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指动漫产品开发、售前和售后技术服务人员;研发人员指动漫产品开发技术人员。
(三)从事动漫产品研发或相应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环境指硬件环境和软件环境。硬件环境包括自购或租用的大/中/小型机、服务器,PC 机或各类移动设备,交换机、路由器或各类网络设备等;软件环境包括自购或租用的研发和测试工具、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网络系统、平台软件和其他软件。工作场所指自购或租用的办公和研发场所。
(四)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包括: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能源(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直接参加研发活动的开发技术人员费用,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装备的折旧费和摊销费,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摊销费(专利使用费、平台或运行系统租用、引擎分成等),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模型、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和验收费用,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
企业经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标准的,可按照市"认定办"发布的年度动漫企业认定通知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动漫企业认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厦门市动漫企业认定申请书》(附件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动漫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版权登记证书、专利证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商标、授权证书或与用户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四)上年度动漫产品销售或技术服务的收入发票复印件,发票数量超过20张的可列汇总表,包括:客户名称、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方纳税人识别号、开具金额、开票日期;或者销售合同、运营收入(或充值收入表)及银行转账证明材料;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
(五)企业员工名册(认定申请书附件)、地税部门出具的企业员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连续6个月以上);
(六)生产经营场所购买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七)自购或租用技术环境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八)企业财务年度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研究开发经费支出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九)至少1个主要产品样片光盘及说明材料。
第十二条 初审
"受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九、十、十一条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现场考察核对和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和动漫企业申请材料报送"认定办"。
第十三条 联审
市软件和信息服务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宣传和文化主管部门召开联审会。联审会依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由市软件和信息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宣传和文化主管部门联合发文公布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名单。
"受理机构"根据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名单,向企业制发"动漫企业证书"。
第五章 认定管理
第十四条 动漫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认定办"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标准对已认定并发证的动漫企业进行年审。对年审通过的企业在证书上加盖年审章。每年的年审工作与动漫企业认定工作一起举行,年审结果与认定结果同时公布。
不参加年审或未通过年审的企业不得申请享受厦门市动漫产业有关优惠和扶持政策。
动漫企业年审标准与认定标准一致,认定后的第一、二年可仅提供以下年审申报材料:
(一)《厦门市动漫企业年审申请书》(附件2);
(二)"动漫企业证书";
(三)上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第三年要按照动漫企业认定重新认定。
第十五条 企业对认定结果或年审结果有异议时,可在公告发布后的1个月内,向"认定办"提出复审申请。
提请复审的动漫企业应当提交复审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受理机关应在收到复审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受理该申请。受理机关应对复审申请进行认真调查核实,事实清楚的可以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由受理机关作出复审意见;情况复杂需召开联合复审会的可以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意见。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因更名、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原因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事实发生后1个月内,向"认定办"办理变更手续,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标准的,经联审会审核后予以撤销其资格。
第十七条 动漫企业从事制作、生产、销售盗版动漫产品活动,或者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动漫产品的,除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外,取消其动漫企业认定资格;并视其情节轻重,在1至3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十八条 企业在申请动漫企业认定或年审时,应当如实提供本办法所要求的材料和内容。如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内容,一经查实,则停止受理其申请,或视情况撤销该企业当年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的资格。
第十九条 参与动漫企业认定和年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动漫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依法追究责任。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软件和信息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宣传和文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厦门市信息产业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动漫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厦信产〔2007〕8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厦门市动漫企业认定申请书
附件2:厦门市动漫企业年审申请书
附件3:厦门市动漫企业认定 年审管理文书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