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里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湖府办〔2017〕91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湖里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8日
湖里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增强中心城区集聚和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成立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直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区发改局,负责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日常工作。
第二章 设立专项资金
第三条 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促进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第四条 促进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总部企业对我区财政收入增收的贡献奖励、总部企业在特定区域内购房以及租房补贴;总部企业高管、企业家的各类奖励;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相关工作经费。
第三章 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第五条 在我区注册设立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企业,可认定为总部企业: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含,下同);
(三)上一年度对财政总收入贡献1200万元以上,或对地方级财政收入贡献600万元以上。
第六条 企业不完全具备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规定条件,但年度对财政总收入贡献在2000万元以上或对地方级财政收入贡献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
第七条 企业在A股上市的,上市后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
第八条 由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绝对控股的多个独立法人,年度合计对财政总收入贡献2000万元以上,或对地方级财政收入贡献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从多个法人企业中自主选择一法人企业(或税收贡献最高的企业)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
第九条 企业母公司为世界五百强企业或美国五百强企业(均以财富杂志最新发布为准),或台湾百强企业(以天下杂志最新发布为准),或中国五百强企业(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最新发布为准),或央企(以国务院国资委最新发布为准)的,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
上述企业中,企业母公司在世界五百强企业需相对控股(第一大股东),其他企业需绝对控股。
第十条 上述认定标准适用于我区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其中火炬高新区、自贸区在我区范围内的企业,以及2014年市级财政下放我区的74家企业,在计算年度财政贡献时,应按照现行市区财税管理体制相关计算口径,扣减2013年度收入基数。
企业对财政收入的总贡献不含该企业在我区从事房地产开发和建安业务,以及转让不动产等一次性收入,所产生的财政收入贡献。
第四章 资金扶持
第十一条 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按其当年度较上一年度对区级财政收入贡献增量的30%给予同额奖励。
以下三种情况不享受增量奖励:
(一)该企业已在我区享受总部用地政策的;
(二)企业属我市、区属国有企业或我市、区属国有企业控股的;
(三)按第八条方式申请认定的总部企业。
在我区已享受总部用地政策的总部企业,前三年每年地方级财政收入贡献均超过2000万元的,可以享受增量奖励,若享受总部用地承诺税收标准高于2000万元,前三年每年均达到所承诺税收标准,可以享受增量奖励。
第十二条 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在我区租用楼宇作为自用办公场所的,每月给予20元/平方米的租金补贴,最高补贴面积1000平方米,最长补贴期限三年;但企业引进后的第二年、第三年未达到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未达标准的年度不享受租金补贴。
第十三条 申请扶持的总部企业须承诺税收关系十年不迁出我区;若在此期间迁出我区,取消被认定的总部企业资格,并依法追究企业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企业年度获得奖励、补贴或优惠总额(含区其它政策扶持,但不含获得品牌、资质奖励等)不超过企业该年度对区级财政收入贡献额。
本办法所列政策与其它政策重复时,可择优享受。
第五章 人才激励
第十五条 总部企业副总经理以上(包括财务总监)高管,享受本条款政策。其中总部企业为上市公司的,其高管认定依据证监会核定。
(一)对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产生个人所得税5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高管,按其当年工资、薪金所得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区级分成部分给予同额奖励。
(二)对其获得的本企业分红(股息)及股权转让所得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区级分成部分的50%给予同额奖励。
(三)对经认定为总部的辖区内市属国企,其高管奖励办法按照《湖里区内市属国企总部企业奖励办法》执行。
(四)子女来厦就学,可在区属小学、幼儿园优先入学。
第十六条 按照总部企业对地方级财政收入贡献的总额,每年对排名前10的企业授予湖里区总部经济突出贡献奖;每家企业推选一名代表,每人给予15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按照总部企业对地方级财政收入贡献较前一年的增速,对增速超过(含)20%的企业授予湖里区总部经济新锐奖;每家企业推选一名代表,每人给予10万元奖励。
新锐奖的评选范围不含当年首次认定的总部企业,且不与突出贡献奖重复享受。
第六章 认定程序
第十八条 申请总部企业认定和扶持的,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根据区财政局核实的上一年度企业税收贡献情况,并商各街道、各主管部门对相关事项给予核对,按照第三章认定标准给予认定。
第十九条 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的拟认定总部企业和拟奖励总部企业名单报领导小组审定,并按规定程序报区委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原则上对总部企业的奖励、扶持每年集中进行兑现一次,并按照区街财政体制分成比例共同承担。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三年。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