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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菜篮子”调控基地供应量认定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2/26 11:06:20
来源:厦门市商务局

  

  关于印发厦门市“菜篮子”调控基地供应量认定细则的通知

  厦商务〔2014〕38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菜篮子”调控基地供应量认定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4年2月11日                     

  厦门市“菜篮子”调控基地供应量认定细则

  为提高我市“菜篮子”调控基地对市场供应能力,根据《厦门市蔬菜、生猪、水产品调控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厦府办〔2011〕191号)、《厦门市“菜篮子”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厦财企〔2011〕41号)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菜篮子”工程建设和保障市场供应工作会议的纪要》(厦府会议纪要〔2013〕19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纳入我市“菜篮子”工程建设体系的本外埠蔬菜、水产品、蛋品、生猪调控基地和批发市场。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调控基地供应量,是指经市“菜篮子”工程建设和保障市场供应领导小组认定的调控基地,其产品进入本市批发市场交易的数量。该数量是核算财政补贴供应量和财政补贴资金的依据。

  第三条 调控基地应按统一格式建立产销台账(详见附件1)。台账记录必须完整、真实、准确、清晰,由专人负责及时记录管理,保存备查。调控基地对所提供供应量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四条 调控基地产品到所推荐批发市场指定档口交易的,应向交易档口提供统一格式供销货凭证(详见附件2)。交易完成后,应于供销货凭证后附交易资金往来银行凭证。

  第五条 批发市场交易档口验收进场交易的调控基地产品后,在调控基地出具的供销货凭证上签字确认,并及时将供销货凭证报送批发市场。

  第六条 批发市场须及时收集交易档口供销货凭证,查验申报并签字确认,并建立调控基地供应量管理台账。及时汇总形成调控基地供应量报表(详见附件3),每月5日前将上月报表报市菜篮子办(同时报送excel电子版报表)。报表须由经办人签名、批发市场负责人签名及批发市场盖章。

  第七条 批发市场须建立健全调控基地管理制度,做好产销台账、供销货凭证发放工作,指导调控基地提高基础管理水平,完善交易凭证记录。

  第八条 批发市场应加强供应量审核认定,完善日常审核监管机制,定期或不定期抽查调控基地产销情况、档口供销货情况与各凭证账表记录情况,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第九条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组织2次调控基地供应量认定。同时对调控基地供应量组织不定期抽查,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相关数据进行稽查。调控基地、档口及批发市场须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台账、报表、供销货凭证等材料。

  第十条 进入同安闽南果蔬批发市场的蔬菜,其财政补贴供应量采用系数办法认定。即依据上年度厦门年鉴公布的全市人口总数、人均消耗量计算出全市蔬菜需求量与全市批发市场年交易量的比例,作为调节系数乘以某基地全年进入同安闽南果蔬批发市场交易的总量,得出该基地闽南果蔬批发市场财政补贴供应量。

  对其他批发市场、其他品种的财政补贴供应量采用菜篮子办核定的调控基地供应量。

  第十一条 调控基地补贴供应量认定后,调控基地位于本市的,市财政补助资金通过体制结算的方式下达相关区级财政,由区“菜篮子”管理部门会同区财政将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各调控基地。本市外埠调控基地的财政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直接拨付。

  第十二条 相关责任

  (一)调控基地、档口应如实登记台账、供销货凭证,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虚报、瞒报,追回财政补助资金,所涉补贴金额低于1万元的,取消调控基地当年供应量认定;所涉补贴金额超过1万元的,取消其补贴资格;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追究其法律责任。交易档口存在共谋、串通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对其参与申报的供销货数量不予认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批发市场务必做好对调控基地和档口的管理工作,及时报送相关报表,并对所提供相关数据承担责任。如发现调控基地、档口违反政策规定的,应立即向市菜篮子办反映。批发市场未按管理办法履行义务,造成所推荐调控基地、档口弄虚作假、虚报、瞒报财政补贴,所涉财政补贴金额低于2万元的,取消当年批发市场管理费及所推荐调控基地资金补贴;所涉财政补贴金额超过2万元的,取消批发市场对调控基地的管理资格。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生猪调控基地供应量认定参照本细则,屠宰场按批发市场、屠宰场批发行按交易档口的职责进行运行和管理。

  第十四条 海捕鱼供应量由厦门市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处依据《厦门市海洋捕捞水产品调控基地推荐与监管办法》(厦水管〔2013〕1号)负责核查、汇总,报送市菜篮子办核定。

  第十五条 调控基地供应量实行一次性认定,从本市批发市场批发到另一批发市场的基地产品不再作供应量认定。

  第十六条 调控基地按“农超对接”方式向我市大型连锁超市、大型配送公司(年营业额1亿元以上)供应产品的,可纳入供应量补贴认定。连锁超市和配送公司参照交易档口做法,向推荐调控基地的批发市场提交供销货凭证,同时须提供采购协议、银行支付凭证等材料,批发市场根据上述材料及调控基地产销台账,依据相关规定核定供应量。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菜篮子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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