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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关于征求厦门市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人才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4/2 14:45:11
来源:市商务局
关于征求厦门市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人才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厦委发〔2017〕16号),我局起草了厦门市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人才计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通过市商务局网站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
 
  请于2018年4月11日(下周三)前将修改意见反馈市商务局。
 
  联系人:服务贸易处陈燕艺,联系电话:2855873,传真:2855874,邮箱:mfj_cyy@xm.gov.cn。
 
  附件:厦门市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人才计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厦门市商务局服务贸易处
                                                     
 2018年4月2日
 
  附 件 下 载:
 
  ·厦门市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人才计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厦门市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人才计划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厦委发〔2017〕16号),为推进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培育和引进产业适用人才,充分发挥人才作为产业核心竞争力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产业支持方向,主要扶持以下几类人才:
 
  (一)领军型人才
 
  是指在我市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发展领域中具有示范和引领作用的人才。具体包括在以下企业之一发展过程中发挥关键性作用的高级管理人员。
 
  1.企业年度服务出口额达10000万美元(含)以上;
 
  2.企业年度服务外包执行金额达5000万美元(含)以上。
 
  (二)骨干型人才
 
  是指在我市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企业中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三)实用型人才
 
  是指在我市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企业就业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掌握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业务相关知识的人员。
 
  第三条  领军型人才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符合领军型企业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每家企业限定两名并按规定享受以下优惠:
 
  (一)可推荐参评“金鹭英才”,并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给予工作生活补助50万元分三年等额申领;
 
  (三)可优先推荐参评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双百计划”,获评后可享受相应的生活补贴、创业扶持、个税奖励等优惠政策扶持。
 
  第四条  骨干型人才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年薪30万元以上,且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年以上的,给予工作生活补助12万元分三年等额申领,并可推荐参评“银鹭英才”,并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  实用型人才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外地首次来厦(本科学历)或应届大学毕业生(大专及本科学历),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从第二年起,给予每人每月600元人民币住房补贴,期限3年;新就业的硕士及以上研究生按照《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厦委发〔2017〕16号)文件执行。
 
  第六条  对经市教育、人社及商务等主管部门认定通过的市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实训基地),在当年度开展为期1个月以上的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人才(大专及以上学历)培训且人数达200人以上的,按照培训人数规模给予扶持。200人(含)-1000人部分,按每人300元给予支持;1000人以上部分,按每人400元给予支持,单家企业封顶100万元。
 
  第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人才,可按照《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房管理办法(试行)》(厦府〔2016〕294号)、《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厦府〔2017〕37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层次及骨干人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补充通知》(厦府办〔2017〕218号)和《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实施意见》(厦委发〔2016〕5号)等规定,申请租赁公共租赁房、申购保障性商品房或申请人才住房补贴。
 
  第八条  对符合本政策支持条件,又符合其他人才政策支持条件(包括个税奖励、住房补贴、生活补贴等)的人才、企业和机构,资金支持按“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办理。
 
  第九条  建立全市性的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人才库,按人才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和高效服务,加强市区人才服务的统筹管理。
 
  第十条  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每年由市商务局兑现上一年度的各项扶持措施。兑现扶持政策所需资金按照财政体制由市、区共同承担。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人才,是指为我市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做出贡献且2013年2月1日后入职的个人。
 
  第十二条  人才资金的支持采用奖励及补助方式,单家企业当年度获得人才资金支持总额封顶5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当年服务出口额的5%或服务外包执行金额的5%。本办法提及的服务出口特指服务出口中扣除离岸服务外包后的部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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