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规范厦门市海洋生态补偿工作,推进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近日,《厦门市海洋生态补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由市政府研究同意,并印发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根据《办法》,海洋生态损害补偿要求,凡在厦门市管辖海域内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从事海洋开发利用活动导致海洋生态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应采用实施生态修复工程或者缴交海洋生态补偿金的方式,对其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害进行补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海洋生态损害补偿实行“谁使用、谁补偿”原则。
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是指,市、区政府在履行海洋生态保护责任中,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对海洋生态系统、海洋生物资源等进行保护或修复的补偿性投入。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
《办法》自2018年4月4日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