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集美区科学技术创新与研发资金及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我局对《集美区科学技术创新与研发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集美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欢迎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厦门市集美区科学技术局。
附件1:
集美区科学技术创新与研发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集美区科技进步,加强对集美区科学技术创新与研发资金的管理,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资金管理与使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厦门市科学技术创新与研发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美区科学技术创新与研发资金(以下简称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是指区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扩散,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以及推动产学研发展等资金;科技型企业创新资金、创新体系(包括平台)建设资金、鼓励与扶持自主创新资金和社会公益研究资金等。
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支持重点
第三条 区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实行项目单位申报、专家评审、主管部门考察、筛选、部门联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绩效原则。重在扶优扶强,重在推动自主创新,扶持力度与项目承担单位投入大小和绩效挂钩。合理配置资源,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二)集中原则。通过对创新平台建设、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产业化、产学研等科技项目扶持资金进行整合,集中财力办大事,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
(三)放大原则。根据不同阶段的项目特点,采取不同的扶持方式,引导企业直至社会资金投入研发,发挥政府资金杠杆作用。
(四)激励原则。对诸如高新技术、自主创新、重视研发投入等符合科技引导政策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五)后评估及诚信原则。通过对项目实施结果的经济性、效率性、诚信性进行评估,不断总结经验、提高政府扶持科技项目决策的准确度。
第四条 区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在集美区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较强的科技研究开发能力或科技成果产业化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实施的科技项目。企业须为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小巨人企业且上年度纳税额大于200万元(个别有突出创新能力的企业,可以个案研究)。
第五条 区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支持的重点:
(一)能迅速扩大产业规模,做强做大产业链的关键环节,提高产业科技水平,有显著经济效益,实际纳税额大的企业承担的产业科技项目,以及对我区社会发展与公共安全产生重大作用的科技项目;
(二)拥有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研发的科技成果,且转化能力强、研发投入大的企业实施的科技项目;
(三)产业具有高成长性,技术具有前瞻性,产品拥有较大潜在市场或能填补国内外空白、能明显改善民众生活质量、环境质量、节能降耗、有利于形成产业链或产业集聚发展的研究开发项目;
(四)具有良好的成长性,研发能力强,应用专利或新技术开发新产品,或成果转化的中试或量产项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科学技术创新与研发资金暂不予扶持。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二)项目申请单位近二年内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
(三)项目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四)以往年度享受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扶持的项目经验收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验收的单位;
(五)项目多头申报、重复申报或有其他不诚信记录(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申报虚假瞒报等)的单位。
第三章 资助方式、内容及比例
第七条 区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的资助方式主要包括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
第八条 区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的开支范围。
(一)项目费: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包括:人员劳务费、仪器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印刷资料费、项目贷款利息、差旅费、其他相关费用。
(二)项目管理费:指项目管理部门为开展科技规划、制定科技项目申报指南、业务与技术培训及项目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项目管理费控制在总金额的1.5%以内。由区财政具体核定。
第九条 无偿资助主要支持:新产品试制、科技创新活动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共性技术、实用和专有技术的研究开发、引进新技术的再创新、产学研合作项目、公共技术平台、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及技术标准规范研制等方面的项目。
第十条 贷款贴息主要支持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方面的项目。贴息资金以项目承担单位用于上述项目贷款的实际已付利息为依据确定贴息金额。
第四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十一条 集美区科学技术创新与研发资金按不同的政府职能由区财政局和区科技局各司其职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的职责是:
(一)审批区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年度总预算,审查区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年度决算。
(二)审批项目管理费预算;
(三)参与重大和主要项目的考察、评审工作;
(四)参与项目联审,会同区科技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款;
(五)与科技局共同做好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管理和绩效考评工作;
(六)负责相关部门间信息沟通和项目衔接,防止项目单位多头申报、审批。
第十三条 区科技局的职责是:
(一)根据集美区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产业与科技政策和科技发展规划,向区财政局提出年度区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预算;
(二)编制资金年度决算;
(三)编制项目管理费预算,并负责管理项目管理费;
(四)受理项目立项资金申请,负责组织项目考察核实、评审、联审;
(五)会同区财政局确定年度区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重点扶持领域,编制并公布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六)提出项目资金安排初步计划并会同区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负责跟踪监管项目单位所获区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七)组织、主持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结项;会同区财政局进行绩效考评工作,负责制定扶持项目绩效考评的具体实施方案;指导、监督、检查项目单位的绩效考评工作;
(八)建立、管理“科技信用评估系统”。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
(一)编制项目预算和项目计划书;重点做好“集美区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和“项目可行性报告”的编写(申请资助资金20万元以下项目可以不提供可行性报告);
(二)落实项目约定的自筹资金和其他配套条件;
(三)负责项目实施,负责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确保项目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四)对项目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五)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六)按规定向区科技局申请办理项目验收。
第五章 资助项目申请、审批和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向区科技局提出立项申请,并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一)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表、项目可行性报告;
(二)与原件核对一致的项目单位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近二年度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企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税务部门纳税证明,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四)项目查新报告(申请20万元以下的农业项目可以不提供);
(五)贷款贴息申请应提供银行贷款合同和付息凭证;
(六)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等相关认定批文、证书复印件。
第十六条 各种扶持资金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区科技局根据项目管理的规定组织项目考察、评审,区财政局参与重大和主要项目的考察与评审工作;
(二)区科技局提出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以书面的形式连同企业的基本情况,近两年销售收入、产值、利润、实际缴税等财务与经济状况(按申请表填写完整)及科技诚信记录等资料送区财政局,与区财政局对项目资金扶持进行联审,并报区政府有关分管领导审批,资助30万元以上的项目上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并将通过审批的项目向社会公示7天;
(三)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发文下达科技计划项目。由区科技局按下达文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定项目合同,明确目标(主要是技术目标和经济目标)、责任及资金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按常年受理分批审核下达的办法实施。
第六章 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区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当年未完成的无偿资助项目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项目的无偿资助结余,用于补助项目单位研究与开发支出。
第二十一条 每年度进行绩效评价。根据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区科技局应每年度对科技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报告。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向区科技局、财政局报送年度经费使用及项目完成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合同要求组织实施,并在合同期满后三个月内向区科技局提出申请以便组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验收申请书外,还需提供项目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区科技局、财政局共同对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检查监督。对发现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单位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追回资金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同项目承担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参与评审、评估的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咨询专家资格,记入科技诚信档案并在媒体上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区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致使管理工作出现失误,审批资金有失公平、公正,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项目管理的领导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二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的同一项目每年只能向区政府部门申报一次资助。凡以相同项目多头申报、恶意套取政府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该单位所有项目的资助资格,对已领取项目经费的,应依法收回。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有依托单位的依托单位视同承担单位担责并敦促项目按时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件2:
集美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提高实施效率,增强科技持续创新能力。根据《厦门市科学技术创新与研发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及《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美区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经区科技局立项,由法人或自然人承担,在一定时期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产业化及相关的活动。旨在促进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及科技成果转化,营造科技产业化环境,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促进产业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的优化与产品结构的调整,增强我区经济实力。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区科技局主管的各类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实施管理及项目验收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区科技局是科技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在项目的立项、评审、实施和验收等环节,区科技局根据项目管理的需要,可以委托有关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处理项目管理中事务性工作,为项目的承担单位提供服务,并接受区科技局的指导、监督。有关受托机构向区科技局负责。
第五条 科技计划项目逐步推行课题制和招标投标制。
第六条 项目管理实行合同制。所有项目都应当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按合同组织实施、经费管理、监督检查和项目验收等。
第七条 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
(一)项目管理者的回避。在立项、经费分配、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中,相关项目管理人员与项目责任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咨询专家的回避。与咨询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咨询对象因正当理由且事先正式申请回避的专家应当回避;
(三)受托机构的回避。受托机构进行招标投标、评估或监理等任务时,与投标人、被评估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项目管理实行行政公开制度。除《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科技保密法规要求外,应面向社会公布各类计划及相关管理办法,每年发布《集美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公开受理项目申报,公开进行项目评审,向社会公布确定的项目。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应逐步实行信息化,以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干扰因素,保证项目管理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九条 项目立项程序一般包括:指南发布、项目申报、项目受理、专家评审(估)、实地调研、行政审定、公示和签订合同等程序。
第十条 区科技局根据区科技工作的重点及经济发展需要,发布年度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重点支持领域、项目申报具体方式和有关要求等。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者(责任人和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 项目责任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技术优势、产业经验。
(二)承担单位须是注册及税收缴纳地在集美的企事业单位,企业须为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小巨人企业且上年度纳税额大于200万元(个别有突出创新能力的企业,可以个案研究)。
(三)承担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产业发展或成果转化资金保障等工作基础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项目组成员结构合理。
(五)项目责任人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六)项目责任人和承担单位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对已承担区科技计划项目未能按时完成、或项目实施信誉低的项目责任人和实施(依托)单位三年内不得再申请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按《集美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并对所填报的申请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项目申报由区科技局统一受理。主观故意虚假瞒报信息的,根据情况取消其3至5年申报申请资格并记入信用评估记录。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实行专家评审和行政决策相结合的机制。区科技局主要对项目进行调研核查,并对项目的必要性、项目组的承担能力、项目承担单位情况的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项目申报指南要求进行形式审查和初步审查;行业专家主要对项目的创新性和技术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评审;经济专家主要对承担项目单位的经济状况及承担能力、项目预算合理性及其项目效益性进行评审。
项目初步审查后,由区科技局组织行业技术专家、经济管理专家进行立项评审。评审专家应从专家库中遴选,由三至七人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应对评审项目集中讨论,得出综合评审意见。对个别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作为附件加以说明。
区科技局拟定项目安排初步方案后,与区财政局会审。区财政局对项目经费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等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会同区科技局拟定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的安排方案,提交区政府审批。区科技计划项目确定下达之前公示7天。各批次科技计划文件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联合下达。
第十四条 确认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由责任人及承担单位与区科技局签订计划项目合同书,按合同约定履行。
第三章 组织实施和跟踪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二年,不超过三年。
第十六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按合同进行管理,区科技局为甲方,项目责任人(承担单位)为乙方。
(一)甲方的责任是:
1.按合同规定拨科技经费;
2.监督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3.协调解决合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4.对立项项目进行跟踪服务;
5.组织验收、鉴定;
6. 协助专利申请。
(二)乙方的责任是:
1.按立项文件及合同约定组织项目实施;
2.保证项目自筹资金按期到位及科技经费专款专用;
3.按甲方要求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报送统计报告。
4.对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5.提交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区科技局在项目管理的日常工作中,对科技计划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了解项目的进展、资金到位及支出情况,帮助和协调解决承担单位的实际问题。定期对项目实施的总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第十八条 建立项目单位实施科技计划信用评价机制。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等政府职能部门对项目进行检查,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其考核评价结果及评估信用级别作为今后科技计划立项的信用依据。
第十九条 项目执行期间,合同内容原则上不做变更,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更换、关键技术方案变更等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经区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对需要变更合同的,双方应重新订立合同,以保证项目的实施。
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执行合同的项目,经双方协商,由区科技局做出中止或撤消项目的决定。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期间,区科技局对项目进行检查或中期评估,因项目承担单位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继续实施的或在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项目合同基本目标的,项目下达单位将依法、依合同约定追究项目承担单位(人)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区科技局对项目的立项实施进行全程管理,可根据实际需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监理。具体监理办法另定。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由承担单位自筹、财政科技专项拨款、商业性银行贷款等构成。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三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期间的项目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防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传播、信息,知识产权事务费,业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资金到位、经费支出情况以及产生经济效益采取专项审计管理方式确定。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在完成计划合同任务后三个月内,由承担单位向区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经区科技局审核后,将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合同目标及特点,确定验收的方式和主持验收单位。
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完成计划任务,未能如期验收的,项目责任人及其承担单位应当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区科技局申请延期验收,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经区科技局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后执行。一个项目只允许延期一次,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六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集美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下达的计划文件和项目合同书(复印件)。
(三)项目实施总结报告(包括工作报告和技术总结报告)。
(四)项目验收专项审计报告(资助20万元以下项目可不提供)。
(五)涉及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专利证书或其它证明材料等。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应以项目立项文件及合同文本规定的内容和确定考核的技术与经济指标为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按立项文件及合同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为内容的实施情况。
(二)知识产权保护及运用、成果应用情况。
(三)资金到位及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涉及项目验收与科技成果鉴定一并进行的,应按各自的要求做出结论。确因客观情况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经济指标,项目申请单位应提出书面说明,经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一般采取专家会议形式,由区科技局聘请行业技术与经济专家三至七人,组成项目验收小组,按验收内容组织项目验收。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并将验收结论记录到项目数据库中,经验收的项目,区科技局颁发《集美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作为承担单位拨付资助资金余额及以后申请项目信用审查的重要依据等等。
第二十九条 全面完成合同任务的为验收合格,基本完成合同任务的为基本合格,没有完成合同任务的及主要经济与技术指标未完成的为不合格。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没有完成合同任务:
(一)合同期满(含延期)任务未完成的;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结果无科学或无实用价值的;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四)擅自修改合同考核指标内容的;
第三十条 没有通过验收的不合格项目,在一年内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没有通过验收的项目,若因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不力造成的,区科技局原则上在以后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项目申报和推荐申报上级科技计划项目;确因自筹资金未到位造成的,区科技局按比例追回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第三十一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进行项目验收的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按规定上报项目执行情况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予以通报,并从项目合同规定应完成之日起三年内,区科技局不再受理其区级科技计划项目和不再推荐申报上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同一项目已向厦门市科学技术局申请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