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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政策兑现专项扶持资金管理细则(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3/3 16:34:11
来源:厦门市政府网

  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政策兑现专项扶持资金管理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政策兑现专项扶持资金管理细则(暂行)》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4年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科技政策兑现专项扶持资金管理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全面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12〕5号)文件精神及相关科技政策,规范现行科技政策兑现专项扶持资金的拨付、跟踪和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管理细则主要针对国家(省)科技项目配套资助,以及现行科技政策中确定的专项资助对象,包括创新型企业、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含国家、省、市级)、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留学人员创业、博士后工作站等明确支持的对象,按照“先认定后补助”原则,通过相关部门认定获得资格后给予相应的资金扶持。

  第三条 分类

  本细则所指厦门市科技政策兑现专项扶持资金共分为三类:

  (一)第一类 国家(省)科技项目配套资助。

  (二) 第二类 科技政策兑现定额扶持资金,共划分为十三小类,分别是:

  1、国家、省、市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定额扶持资金;

  2、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定额扶持资金;

  3、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定额扶持资金;

  4、国家(试点)、省、市级创新型企业定额扶持资金;

  5、国家重点新产品中试产业化企业奖励资金;

  6、留学人员专项资金;

  7、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路线图扶持资金;

  8、国家博士后工作站及省博士后创新基地定额扶持资金;

  9、在站博士后生活费补助;

  10、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优惠补贴;

  11、技术研发平台成功引进人才奖励补助;

  12、技术转移机构办公经费补助;

  13、市级孵化器及孵化成功企业定额扶持资金。

  (三) 第三类 以项目形式申报的科技政策兑现资金,共划分为七小类,分别是:

  1、单个项目研发费用补助;

  2、在厦设立(带产业化项目)科技研发机构补助资金;

  3、留学人员创业启动资金、创业扶持资金;

  4、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项目研发经费资助;

  5、具有中试产业化功能孵化器专项建设经费补助;

  6、技术研发平台团队贴息资金支持;

  7、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滚动资助项目。

  第四条 受理时间

  所有科技政策兑现专项扶持资金申请均采用集中方式申报,其中第一类 国家(省)科技项目配套资助每年受理一次,受理时间为三月;第二、三类政策兑现的,每年受理两次,分别为三月和八月。

  符合政策兑现扶持的单位,需在获得资格的当年度或下一年度申请资金资助,超过申请时限不再受理。

  第五条 资金管理

  科技政策兑现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补助企业研发费用及设备投入。获得扶持的单位须在其管理费用设立二级科目“研发费用”,费用支出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获得扶持的单位须设立扶持资金专账,将无偿资助资金列入本单位的“专项应付款”科目,冲减本单位的研发费用,验收时须对资助资金的使用进行专项审计。

  其中,各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定额扶持资金中,70%以上扶持资金须用于购置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和必要的技术及软件,不得用于基建支出。

  (一)申请第一、第二类的1-5项扶持资金的,经受理审核通过后给予兑现资金拨付,并在两年内完成核销工作;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计划任务的单位,可申请延期(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须办理相关延期手续并获得批准;若未办理延期手续或逾期未完成资金核销的单位,将被作为不诚信行为记入科技信用评估系统,且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以及取消上报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的推荐资格;对无正当理由且超过半年不进行资金核销工作的,市科技局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追回专项扶持资金。

  第二类的6-13项无需办理资金核销。

  (二)申请第三类扶持资金的,需以申报科技项目的方式进行申报,并经专家评审、实地调研、市科技局和财政局联审并立项后一次性拨付扶持经费。项目扶持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立项时扶持经费未达到申报单位原申请金额的,不足部分申报单位需以自筹资金补足。立项项目参照《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国家(省)科技项目配套资助

  第六条 为鼓励我市企事业单位积极申报国家和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参与国家和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活动,对经市科技局推荐或与市财政局联合推荐,并已获国家科技部和省科技厅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按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扶持,以促进我市企事业单位科研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提升。

  第七条 申报主体

  承担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并在厦门市依法注册的法人。

  第八条 申报条件

  申请配套资助的项目应是通过市科技局向国家科技部或省科技厅推荐、并获得上年度国家(省)科技计划立项且得到政府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在国家(省)财政提供的资金之外,项目单位上一年度为完成项目支出了相关研发经费。

  第九条 申报材料(下列材料均需提供)

  (一)厦门市科技政策兑现专项扶持资金使用计划任务书(配套资助);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

  (三)国家(省)科技项目立项文件,与国家(省)签署的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合同书);

  (四)市科技局出具的推荐意见【如与国家(省)签署的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合同书)上有市科技局签章的,无需再提供推荐意见】;

  (五)国家(省)相关部门拨付资金到位证明。

  第十条 资助方式及金额

  (一)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获得科技部立项后,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经研究,按如下规定执行。

  对于获得国家一般科技项目立项的在厦企事业单位:项目预算中有自筹经费的,可以给予不超过国家资助金额的50%配套资助;国家项目合同(计划任务书)未要求自筹经费的,可以给予不超过国家资助金额的10%奖励性资助。单一项目配套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对于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科技支撑计划、“863”计划、“973”计划等立项的在厦企事业单位:项目合同要求有自筹经费的,可给予不超过国家资助金额的50%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国家、省、市资助金额之和不超过单位自筹投入部分;国家项目合同(计划任务书)要求未明确自筹经费的,可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国家下达计划有特别要求的按照要求予以配套;属我市重点支持发展领域的,则采取“一事一议”给予特别支持。

  (二)省科技计划项目因财政体制原因,给予厦门市的绝大多数为指导性项目,由市科技局推荐申报的项目,配套资助金额参照同类省科技计划项目资助标准。省科技计划项目主要配套重点项目,一般面上项目不予安排配套。

  (三)国家(省)立项项目此前已列入市科技计划并获得资助的不再配套支持。申请单位的同一项目被列入国家(省)多项科技计划的,不重复配套支持。

  第十一条 立项确认及资金拨付

  已获得国家(省)立项项目视同为市级科技计划立项项目,以科技部(省科技厅)批准立项为立项,以科技部(省科技厅)完成验收为验收,厦门市不再另行立项和组织验收。配套资助资金拨付进度按照国家(省)扶持资金的拨付进度执行。

  第十二条 资金核销

  配套资助资金的核销需在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完成当月向市科技局提出资金核销申请,核销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厦门市科技政策兑现专项扶持资金使用计划任务执行情况报告;

  (二)厦门市科技政策兑现专项扶持资金专项审计报告(见范本);

  (三)成果、效益情况证明材料;

  (四)国家、省立项相应验收证书;

  (五)厦门市科技政策兑现专项扶持资金核销表。

  第三章 科技政策兑现定额扶持资金

  第十三条 本细则中科技政策兑现定额扶持资金资助对象获得资格前已经过调研、评审、公示和正式批准等环节,不再重复审核。为激励其加大研发投入,同时简化兑现流程,因此这类扶持不再以科技计划项目方式资助,而是直接给予资金兑现,资助资金补贴其研发费用。

  第十四条 定额扶持资金金额

  本细则中科技政策兑现定额扶持资金金额分别为:

  (一)获得国家重点(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补足500万元经费资助。经认定的省市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80万元经费资助。市级评定参照《厦门市重点(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厦科联[2013]30号)、《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厦科联[2013]29号)、《厦门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厦经技[2009]8号)执行。

  (二)对获得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给予补足100万元和50万元的经费资助;获得省级创新型企业给予补足30万元经费资助、获得市级创新型企业的给予20万元的经费资助。市级评定参照《厦门市创新型企业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厦科联[2012]52号)执行。

  (三)申请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获得立项且未获得国家项目经费支持的企业,可获得10万元产品中试产业化奖励。具体申请参照每年度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申报说明执行。

  (四)留学人员创业企业给予专项资金10万元资助。具体认定参照《厦门市留学人员创业扶持资助办法》(厦科联〔2012〕56号)执行。

  (五)厦门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对为开展产业共性核心关键技术攻关而编制并付诸实施的产业技术路线图,经过专家论证并通过后,采用后补助的方式给予产业技术路线图制定单位20-50万元的补贴。具体认定《厦门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认定与管理办法》(厦科联[2013]51号)执行。

  (六)对获批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单位,给予50万元的经费资助,升格为国家级博士后工作站的,给予补足200万元经费资助。具体认定参照《厦门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细则》(厦人[2007]50号)执行。

  (七)在站博士后生活费补助每人10万元。

  (八)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优惠补贴,补贴比例为:高层次人才利用资源共享平台进行研发活动,免收相关费用,由服务提供方汇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市科技局申请100%补贴;其他检测机构补贴按照《厦门市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厦科联【2009】49号),如提供服务的检测单位为财政资助建设的公共平台或单位,可分别享受20%、30%、40%的补贴;提供服务的检测单位为非财政资助建设的公共平台或单位,可分别享受30%、40%的补贴,同一检测服务同时符合上述多项条件的,按其中最高的比例享受优惠。

  (九)经批准建设的技术研发平台引进并实际进驻工作的“海纳百川”人才奖励补助,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补充该平台人才引进工作经费,每成功引进一名国家“人才计划”人才,奖励该平台10万元;每成功引进一名省“百人计划”人才,奖励该平台5万元;每成功引进一名市级“双百计划”人才,奖励该平台4万元。

  (十)技术转移机构办公经费补助。经确认的在本市设立的技术转移机构,给予提供连续三年的开办经费及办公经费科技财政资金补助。开办第一年资助其开办费50%、最高30万元;第二年、第三年根据其运营情况核发补助经费,补助金额不超过其实际办公开支费用的50%,最高15万元。

  (十一)获得市级孵化器认定的给予100万元的经费资助;市级孵化器每孵化成功一家企业给予孵化器20万元资助。具体认定参照《厦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厦科联[2013]50号)执行。

  第十五条 申报条件、申报主体及受理单位

  (一)申请(国家、省、市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创新型(试点)企业、市级孵化器、国家重点新产品中试产业化、博士后工作站及省博士后创新基地、产业技术路线图、技术转移机构办公经费补助扶持的,须具备相关资格并在厦门市依法注册的法人。申报受理单位除企业技术中心由市经济发展局、博士后工作站及省博士后创新基地按规定由市公务员局受理外,均由市科技局受理。

  (二)申请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的须为经厦门市留学人员身份认定的留学人员创办符合《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并在厦门市依法注册的科技型企业。厦门火炬高新区中的留学人员创业企业由厦门高新技术创业中心负责受理,其它落地园区由厦门产业技术研究院(下称“市产研院”)负责受理。

  (三)申请孵化成功企业奖励的须为经认定的厦门市级孵化器。申报受理单位为市科技局。

  (四)申请在站博士后生活费补助的,须为已获批建设的博士后工作站中列入政府指标招收的在站服务博士后。申报受理单位为市公务员局。

  (五)申请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优惠补贴的,其设备需已纳入我市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协作网,且对外提供检测等服务。申报受理单位厦门高新技术创业中心。

  (六)经批准建设的技术研发平台成功引进并实际进驻工作的“海纳百川”人才奖励补助,由平台依托单位,持平台批准建设文件、人才相关证书或文件、人才引进工作经费证明、经市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等资料,向市科技局申报。

  第十六条 申报材料

  除申请留学人员专项资金按《厦门市留学人员创业扶持资助办法》、申请孵化成功企业奖励按《厦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要求、技术研发平台成功引进人才奖励按前款要求、技术转移机构办公经费补助按《关于扶持科研院所在厦设立技术转移机构办法》要求外,申请定额扶持资金的均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厦门市科技政策兑现专项扶持资金使用计划任务书(定额扶持);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

  (三)经批准的相关证书。

  第十七条 资金核销

  第十四条的第(一)、(二)项承担单位需在两年内完成核销工作,第(三)-第(十一)项无需核销。

  科技政策兑现定额扶持资金的核销工作需在资金拨付后两年内完成,并于资金使用计划任务书到期当月提出资金核销申请,核销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厦门市科技政策兑现专项扶持资金使用计划任务执行情况报告(定额扶持);

  (二)厦门市科技政策兑现专项扶持资金专项审计报告(见范本);

  (三)成果、效益情况证明材料;

  (四)厦门市科技政策兑现专项扶持资金核销表。

  第四章 以项目形式申报的科技政策兑现资金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自我组织核心技术攻关

  经专家评审后,对符合我市鼓励和支持发展的产业相关核心技术、重大装备的研发项目或重大引进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单个项目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超过300万元的,对其超额部分给予20%、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申报条件及具体要求参见每年度《科技计划项目指南》。

  第十九条 鼓励在厦设立(带产业化项目)科技研发机构

  大力引进带产业化项目的研究院,支持国内外一流大学、科研机构及中央企业、跨国公司在厦门设立带产业化项目的研发机构。对产业发展贡献大并设立独立法人机构,其开展产业化项目研发且经确认为厦门市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可按照其新增研发设备等实际投入额的30%予以补助,补助金额可高达2000万元。

  对于在厦新设立未带产业化项目的研发机构,在经确定取得《厦门市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证书》并满足以下申报条件的,可按照其新增研发设备等实际投入额的30%予以补助,补助金额可高达1000万元。

  对于提供开放式服务的公共实验室、公共技术平台、产业技术联盟、公共信息平台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服务的研发机构,经考核评估后,在以上补助的基础上,追加10%的补助比例。

  (一)申报主体、条件

  在本市新设立的的研发机构除符合《厦门市人民政府鼓励在厦设立科技研发机构的办法》要求外,其总投入(不含购地款、基建费,但实验室改造和装修可计入总投入)在2000万以上的、且新增研发设备投入占总投入20%以上的,可申请此项兑现项目。

  (二)申报材料

  1、科技政策兑现专项扶持资金项目申报表;

  2、《厦门市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证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

  4、研发机构专家认定意见;

  5、新增研发设备清单;

  6、其他附件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

  鼓励和扶持留学人员来厦创业,促进厦门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设立留学人员创业启动资金项目和留学人员创业扶持资金项目。

  留学人员创业启动资金项目是指高层次留学人员来厦创办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符合《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研发、生产型科技型企业,可获得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资助。

  留学人员创业扶持资金项目是指为帮助来厦留学人员解决创业资金困难,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扶持其创办符合《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科技型企业,单项投资额不高于500万元人民币。

  申请留学人员创业启动资金项目和留学人员创业扶持资金项目的,其申报主体、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均按《厦门市留学人员创业扶持资助办法》要求办理,其中厦门火炬高新区中的留学人员创业企业由厦门高新技术创业中心负责受理,其它落地园区由市产研院负责受理。

  第二十一条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项目研发经费资助

  对于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牵头企业联合上下游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承担的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究、重大产品开发和成果转化类重大科技项目,在联盟先行投入的基础上,项目经申报、评审、并获立项,并在项目执行完成验收后,按其经过专项审计的实际投入研发经费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

  联盟如在政府主导下申报的重大科技项目,可在项目立项后,先行拨付所需投入研发经费的35%,待项目验收后,按专项审计实际投入的研发经费的50%予以决算。

  联盟承担的立项项目,联盟秘书处可提取一定比例(不高于5%)的运行管理费,上限不超过50万元(含)。

  (一)申报主体与条件

  经认定的厦门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二) 申报材料

  1、科技政策兑现专项扶持资金项目申报表;

  2、《厦门市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认定证书》;

  3、承担的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究、重大产品开发和成果转化类重大科技项目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具有中试产业化功能孵化器专项建设经费补助

  对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及其它投资主体创办的孵化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具有中试产业化功能的孵化器,可给予专项建设经费补助不超过3000万元。

  (一)申报主体

  以企业、高校、科研机构自筹投资在厦创办的,具有中试产业化功能的市级(及以上)孵化器。

  (二)申报条件

  1、拥有可支配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高成长科技企业租售的场地不少于总面积的2/3;

  2、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产业服务功能完善,能够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发展空间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投融资平台等深层次专业化服务;

  3、优选高成长科技企业入驻。高成长科技企业是指营业总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且连续三年总营业收入增速均在20%以上的企业。要求高成长科技企业数量30家以上。

  (三)资助金额

  满足以上条件的,可给予建设总投入不超过30%的专项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其中建设总投入为厂房基建及内部装修等费用,不包括购地款、办公用房周边绿化及维护等费用。

  (四) 申报材料

  1、科技政策兑现扶持资金项目申报表;

  2、市级(及以上)孵化器认定文件或证书;

  3、提供申报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技术研发平台团队奖励资金

  鼓励技术研发平台围绕我市重点产业领域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组织国内外创新人才和团队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对取得重要成果并产业化成功的,可给予该团队最高500万元的贴息资金支持。

  (一)申报主体

  通过认定的技术研发平台在厦依托单位。

  (二)申报条件

  技术研发平台负责人组织国内外创新人才和团队开展核心技术攻关项目,项目已实施完毕并产业化,且通过市科技管理部门验收。

  (三) 申报材料

  1、科技政策兑现扶持资金项目申报表;

  2、技术研发平台认定相关证明材料(立项文件、验收证书等);

  3、实施的项目相关证明材料(立项文件、验收证书、产业化证明资料等);

  4、项目实施的创新团队人员清单;

  5、通过国家认定创新团队相关证明材料(文件、证书等)。

  第二十四条 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滚动资助项目

  为鼓励评估优秀的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进一步做强做大,以科技项目无偿资助形式择优予以50-100万元滚动资助。

  (一)申报主体

  评估优秀的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依托单位,且上述中心原立项项目已按时完成验收。

  (二)申报要求

  申请资助项目的自筹资金与专项资金比例,企业不少于2:1,高校、科研院所不少于1:1。其中仪器设备总投入占项目总投入的50%以上,且专项资金中70%以上用于购置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和必要的技术及软件。

  (三)申报材料

  1、科技政策兑现扶持资金项目申报表;

  2、评估成绩优秀的证明材料(文件等);

  3、科技项目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暂行)是对现行科技政策的规范,本局发布的现行科技政策有与本细则冲突的,以本细则为准。今后对新出台的科技政策如未明确科技扶持专项资金兑现方式的,可参照本细则进行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暂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14年3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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