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里区促进两岸金融中心五通金融商务区招商引资和产业引导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湖府办〔2018〕105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湖里区促进两岸金融中心五通金融商务区招商引资和产业引导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厦门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5日
湖里区促进两岸金融中心五通金融商务区招商引资和产业引导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两岸金融中心五通金融商务区建设,大力培育金融、类金融产业,形成金融产业集聚,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厦府〔2015〕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两岸金融中心五通金融商务区(东至环岛路,南至金盛路、虎仔山沿线,西临云顶北路,北至五缘湾湿地公园、五缘湾大桥沿线),2017年1月1日起以购买、租赁写字楼方式新入驻两岸金融中心五通金融商务区的企业(新入驻指新注册或从湖里区域外移入注册),且工商注册登记和税收均归属厦门市湖里区,主营业务为金融、类金融业等经营活动的企业(行业目录详见附件)。
第三条 扶持标准
新入驻企业自入驻之日起三年内,年度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以下简称“两税”)达20万以上的,可享受以下扶持奖励:
(一) 经营贡献奖励
前三年分别按其“两税”区级财政贡献总额的100%、80%、60%给予奖励,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二) 办公场所补助
1.外资企业购买两岸金融中心五通金融商务区写字楼自用办公的,若企业当年外资实际出资额达50万美元以上(其他币种根据到资日汇率折算),按企业当年外资实际出资额的2%给予奖励。
2.企业租用两岸金融中心五通金融商务区写字楼自用办公的,在本政策有效期内办公用房给予每月每平方米25元的租金补助。
3.享受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入驻企业须不得转租。
(三)人才奖励
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达到5万元(含)以上的企业高管人员及技术骨干,在本政策有效期内按照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第四条 相关行业专项扶持
对2017年1月1日起入驻两岸金融中心五通金融商务区的经营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以及从事艺术品、收藏品等拍卖行业、帆船游艇业等企业,对于市场经营主体企业,在本政策有效期内按照第三条扶持标准享受办公场所补助及人才奖励。
第五条 扶持程序
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向金山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金山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报湖里区发改局审定。企业应提供的材料为:
(一)扶持申请表;
(二)扶持申请报告;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业态经营证明;
(五)企业入库期完税证明;
(六)场所租赁合同和租金发票(第三条第(二)项)及自用并未转租证明;
(七)年度缴纳个人工资薪金收入所得税完税证明(第三条第(三)项);
以上材料均为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第六条 原则上对企业的奖励扶持资金每年兑现一次,并按照区街财政体制分成比例共同承担。
第七条 申请本意见扶持政策的机构或企业,年度可享受各类税收扶持总额,不得超过企业该年度对区级财政收入贡献额。
第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与本市、区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企业可选择申请,但不重复享受。若同一企业因同一事项同时受市、区两级政府奖励时,其通过本次兑现获得的奖励应扣除市级奖励中区级应承担的部分。
第九条 享受本办法奖励或补贴(助)的企业或个人,不履行承诺的义务或者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优惠政策的,除责令限期纠正外,取消享受优惠政策资格,停止兑现优惠政策,并收回已发放的扶持奖励或补贴(助)。相关资金追缴由湖里区人民政府授权的运营公司负责。
第十条 在申请政策扶持时,对被厦门信用平台列入联合惩戒名单的法人或自然人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湖里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