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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人社〔2015〕69号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厦府【2011】219号)工作要求,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全面提升我市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厦财社〔2009〕13号)和《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社〔2011〕18号)有关职业技能培训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补贴对象
对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补贴对象调整为:
(一)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
(二)本市生源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三)驻厦部队未就业随军家属;
(四)持有本市暂住证(居住证)的来厦务工人员;
(五)本市在职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人员;
(六)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的毕业学年学生;
(七)在厦服刑在教人员、戒毒康复人员、刑释解教人员。
二、调整补贴标准
(一)培训费补贴调整为:
1、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计算机高新技术证书培训补贴:初级工不超过600元/人;中级工不超过1000元/人;高级工不超过1500元/人;技师不超过2000元/人;高级技师不超过2500元/人;
2、职业资格证书培训补贴:初级工不超过800元/人;中级工不超过1200元/人;高级工不超过1800元/人;技师不超过2500元/人;高级技师不超过3000元/人。
补贴对象提交的培训费发票金额高于补贴标准的按补贴标准核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发票实际金额核发。
(二)鉴定费补贴调整为
按我市物价部门核定的鉴定收费标准给予鉴定补贴。
三、调整补贴条件和补贴比例
补贴对象参加本市、区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厦门市属全国(省)统考报考点、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报考点社会化鉴定合格的,给予鉴定补贴,其中:有参加本市定点培训机构培训的,给予培训补贴,补贴比例如下:
(一)补贴对象第(一)、(二)、(三)、(四)类参加培训、鉴定合格后半年内在厦就业,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培训、鉴定补贴;未实现就业的,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60%培训、鉴定补贴;
(二)补贴对象第(五)类,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培训、鉴定补贴;
(三)补贴对象第(六)类参加高级工以上培训、鉴定合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鉴定补贴和50%培训补贴,参加中级以下鉴定合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鉴定补贴;
(四)补贴对象第(七)类参加培训、鉴定合格的,按相应等级补贴标准和规定享受相应培训、鉴定补贴。
四、调整补贴次数和申报时限
(一)补贴对象每年只享受一次培训和鉴定补贴;
(二)同一工种同一等级只享受一次补贴;
(三)在校学生的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在校期间只享受一次;
(四)补贴申请时限为补贴对象取得相应证书起一年内。
本通知自2015年5月15日起实施。
调整后《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厦财社〔2009〕13号)和《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社〔2011〕18号)有关职业技能培训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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