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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沧区卫计局:关于做好医师执业证书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整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11 11:31:03
来源:海沧区卫计局

关于做好医师执业证书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整合的通知
 
局直属各单位,区属各医疗机构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医师执业证书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整合的通知》(闽卫妇幼函〔2018〕890号)精神,决定开展整合医师执业证书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合对象
 
  自2018年12月1日起,经审批准予许可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在医师执业证书上加注审批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不再单独发放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护理、检验专业人员、部队医院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不列入此次整合对象范围,经审批准予许可的仍发放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二、简化变更程序
 
  根据《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医师执业证书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整合的通知》(闽卫妇幼函〔2018〕890号)规定,一是自2018年12月1日起,取消《福建省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闽卫妇幼〔2009〕186号)第十八条规定。各级卫生健康部门依法核发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含在医师执业证书上加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内容的)在全省范围内有效。二是经本省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许可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卫生技术人员,省内变更执业地点的,无需办理已许可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注销登记和重新申请;如需增加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的,应按照审批程序申请。
 
  三、取消到期验证子项
 
  根据《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医师执业证书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整合的通知》(闽卫妇幼函〔2018〕890号)规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取消《福建省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闽卫妇幼〔2009〕186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我局对应取消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质许可(助产技术、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到期验证)办理事项,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规定,对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加强岗位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考核,建立专门的管理档案,详细记录培训形式、培训单位和考核成绩等情况,并保存相关培训证书和考核资料。
 
  厦门市海沧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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